关于试用期,你了解多少?

劳动者入职新单位,一般情况下,单位都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时间也是有相关规定的,并不是单位想签订几个月就几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单位可以随便辞退员工吗?

张某于2018年3月20日到上海某建筑公司进行面试,之后,公司向张某发送了《入职通知书》。《入职通知书》上明确载明录用条件之一是:“能通过数据分析或模型搭建,提出相应的市场策略建议”。张某签收《入职通知书》回执,并在回执上写明:“本人确认收到上海某建筑公司录用通知书,自愿接受录用通知书上提供的职位,同时对录用通知书各项条款意思理解清楚且无异议。”双方于4月1日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自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同日,张某正式入职。

2018年6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原因为:“试用期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张某对此决定不服,于2020年6月30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上海某建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相关岗位生产经营特点,对录用的劳动者所提出的一般要求,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试用期考核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据此用人单位如果发现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到底什么是“录用条件”?应当符合下列几个要求:1、录用条件应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可操作性;2、录用条件应向劳动者明确告知;3、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4、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和程序应当合法;5、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并在法定期限内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考核。

本案中,上海某建筑公司在《入职通知书》中明确告知了张某单位录用条件,也在张某的《岗位职责说明书》中再次强调该条款,以上均有张某的回执签收。同时张某在试用期考核通知单中有直接领导作出的“始终不能完成模型搭建”的评语,并有张某签字确认。上海某建筑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20年6月15日,此时张某尚在试用期内,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仲裁委认定上海某建筑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驳回了张某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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