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救到半发现是仇人,不救了犯法吗?
这个案件是真实的,就发生在某省某地。
这个案件被编入司法考试,成为一道涵盖法律,社会,人性的复杂试题。
为什么复杂?因为本案情节极其简单,过程有些曲折,结果让人纠结。
话说一男子刑满释放,喜气洋洋的正走回家,正准备通过一座桥的时候,发现桥头挤满了人。男子生平不爱看热闹,第一反应就是迅速离开。但是,围观的人发现了他,并且有人朝男子伸手招呼起来:有人落水,赶紧救人!
一听需要救人,男子跑过去,往下一看,河水里有个人影一浮一沉,不断的灌水,眼看就要撑不住了……男子顾不上多想,连衣服鞋子都顾不上脱掉,直接飞身跳下,一个猛子就扎到了河底。
桥上的围观者响起一片欢呼,集体为男子的见义勇为称赞叫好。
可是,上面赵律师说了,这过程存在曲折。等男子潜入水下,把落水者身体托举上来,准备奋力往岸边游的时候,发现落水者的脸竟如此熟悉,原来此人不但是村里赫赫有名的村霸,而且还和自己有深仇大恨。
原来,当年这个村霸多次纠缠、调戏男子的妻子,男子一怒之下,失手将村霸打成重伤,男子于是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被判入狱服刑。这次刑满释放回来,还未进村,先见仇人,男子愤怒至极,眼睛变的血红。
奄奄一息的村霸用尽最后一丝力气,拱手对男子苦苦哀求,求他别丢下自己,但男子没理会他,一甩手,扔下村霸就朝岸边游去。
看见男子将溺水者扔下不管了,桥上的围观群众急了,呼喊男子慈悲为怀,放下前嫌,赶紧回头救人,但男子拒绝听从,湿漉漉的爬上岸,推开对他迎头指责的众人,头也不回的回家了。
就这样,村霸沉入水底,一命呜呼。
围观群众见男子如此冷血,见死不救,于是纷纷掏出手机报警,最终男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然后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立案审理。
法庭上,男子为自己辩护,一共提出三点辩护意见。
第一点,男子说自己不是故意杀人。当时自己在桥上得知有人溺水的时候,桥上已围观十几人之多,如果自己是故意杀人,那围观者算不算故意杀人?为什么不抓围观者却只抓自己?
第二点,男子说自己本来可以像其他围观者一样,抄着手看热闹。不下去救人明哲保身,啥事都没有,下去了反而给自己招惹了麻烦,凭什么?
第三点,男子说自己本来一心要救溺水者上岸,之所以中途放弃救援,是因为下去之后,才发现溺水者原来是自己的仇人,而且当年还调戏自己的妻子,还害自己入狱服刑,所以自己才放弃了对他的救援。
男子的辩护意见每一点都在情理之中,但是,法不容情,法院判案需要先讲法律,然后再讲情理。
这个案子最终在庭审现场发生了争议,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溺水者的溺水和男子一开始的行为,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溺水者并不是男子推下去的,而是自己掉下去的。即使男子那天没有经过落水的桥,溺水者大概率也是要死亡,因为围观的人无人伸出援手。
第二种观点,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溺水者自行落水,男子没有救助义务,男子选择不救助溺水者,并不违法。但是,男子只要选择了救助,并付诸行动,就会产生出一个救助的先行行为,同时也会因这个先行救助行为,产生出一个救助到底的义务。
那么因男子的施救,本来溺水者可以被拯救上岸,但是因男子的中途放弃,就等于反手一击,把溺水者重新推向危险境地,那么这个时候,就不能说毫无关系,溺水者的死亡结果和男子放弃救助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种观点简化一下,可以这样解释,如果男子不选择救援,可能会有其他人下水救援,溺水者很可能不会死,但是男子选择了救援,却中途放弃了救援,现在就可以得出结论,溺水者的死亡,是男子一手造成的。
最终,第二种观点成为庭审现场的主流观点。
而且,男子中途放弃救援的行为,桥上十几名围观者全程目睹,并且拍下了视频。那么放弃救援,证据确凿,男子构成故意杀人罪。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送佛送到西,救人就到底,做好事千万不能半途而废,否则可能有法律风险。
但是,法律同时也是公正的,我国法律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不会让救人者在全力付出后,反而得到心寒的结果。
虽然出手救人,会产生出救助的先行行为和救助到底的义务。但在实际溺水救援案例中,并不能保证所有溺水者都可以救援成功,所以有三点情况发生的时候,放弃救援并不违法。
第一点,河水凶猛,救援者反复施救,但因体力不支,自己处境凶险,尚且不能自保,被迫放弃救援,是没办法的事情,自然也不违法。
第二点,河水湍急,救援者和溺水者的肢体都比较光滑,因为手滑导致溺水者被河水冲走,被迫放弃救援,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情,自然也不违法。
第三点,河水极深,救援者潜入水底,反复勘察寻找,最终也没有发现溺水者的位置,被迫放弃救援,这更是没有办法的事情,自然也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