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非法开票软件开具发票涉嫌非法制造发票罪,为何不起诉?
利用非法开票软件开具发票涉嫌非法制造发票罪,为何不起诉?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案号: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布检一部刑不诉〔2021〕308号)
1.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布拖县商业步行街开了一个名叫A的商店,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了少上点税,让其侄儿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寻找非法开票的软件。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明知道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要用非法软件制作发票,仍然通过QQ联系上了开发非法制作发票的开票软件在网上售卖的甲(另案处理)。
经双方讨价还价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甲260元。甲发给其一个“开票模拟打印软件”安装包,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将该软件安装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电脑上,并测试正常后,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使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利用从布拖县税务机关领的空白发票,用该软件为在其店里购买办公用品的客户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截止2020年12月,共开具293份,价税合计:2546505.81元。2020年绵阳市安州区公安分局在侦办“6.9”专案过程中,将开发非法开票软件在网上售卖的甲抓获,从甲后台服务器存储的软件中,获取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使用非法开票软件所开的票的信息,并将其推送给布拖县公安局。布拖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4日,在布拖县步行街“布拖县B文化用品总汇店”内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抓获;于2020年12月15日,在“西昌市某路某号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号”内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徐某某对自己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于2020年12月29日主动向国家税务局布拖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补交了其使用非法软件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所逃的税及滞纳金共计170522.96元。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徐某某系初犯且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向税务机关补交所逃的税款及滞纳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徐某某不起诉。
3.实务体会
非法制造发票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罪名的全称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本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二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王某某、徐某某利用非法开票软件共开具293份发票,价税合计:2546505.81元,发票的份数和票面额均超过了非法制造发票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应以非法制造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王某某、徐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主动向税务机关补交所逃的税款及滞纳金,愿意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