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证据收集质量 保障党员合法权利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担负起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在对党员进行监督执纪中应当充分保障党员权利”,为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办案中切实保障被审查调查党员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遵循。审查调查中,高质量的证据收集是案件高质量的基本保证,也能最大程度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纪检监察机关证据收集审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程度不断提升,对党员的权利保障力度也不断加强,但对照《条例》的高标准、新要求,在工作中还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重客观证据不依赖口供,保障被审查调查党员合法权利。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基本工作方法。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做到实事求是,就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重视证据,不轻信口供,坚持用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认定违纪违法行为。如果被“口供为王”的观念影响就容易把大部分精力放在如何让审查调查对象开口交代问题上,而容易忽视对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如此不但容易引发侵犯审查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的情况,而且给案件质量埋下隐患。主观证据易受审查调查对象记忆、表达能力、利害权衡等因素影响,不像物证、书证等证据那样客观、稳定,把握不好容易误导办案。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应更加重视收集审查客观证据,弥补言词证据不稳定的缺陷,用客观证据帮助审查调查对象回忆事实,避免为获取口供出现言语冲突、情绪对立,做出损及审查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事实证据与情节证据并重,实事求是认定行为性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法明确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调查案件应当收集被审查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刑法、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等对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都做出详细规定,纪律处分条例也对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况做出具体列举。这些情节因直接关系到对审查调查对象的最终处理,相关证据都需要在办案中收集固定。办案时不仅要重视违纪违法事实证据,还要重视情节证据,特别是自首、立功、退出违纪违法所得、消除不良影响等从轻减轻情节的证据,以充分保障党员合法权利。如,我们在办理一起省辖市市委原常委刘某受贿案件时,通过查阅刘某廉政档案,发现其曾向廉政账户上交过钱款,虽然刘某在供述中未提到该情况,但通过收集相关证据确认属实后,与刘某核实相关情况,他也回忆起了此事,最终我们将该笔款项从刘某受贿总额中扣除,真正做到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及时有效处理问题线索,保障党员检举、揭发权。《条例》明确了党员有权揭发、检举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纪违法事实,要求“对于党员检举控告和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对党员反映的问题,应该在时限内提升效率,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检举人。一方面,高效的查处工作能够及时调取、固定证据,特别是容易灭失的关键证据;另一方面,对没有客观依据的检举及时查否,保护被举报人合法权利,为其澄清,消除负面影响。如某地纪委监委在办理某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该单位一名党员认为该领导还存在私车公养问题,即写信反映到案件审查调查组,但审查调查组未及时履行取证审批手续,贻误了取证时机。待开始调查后,发现加油站相关监控视频刚好过了一个月保存期,导致检举问题无从查证,无法回应该党员反映的问题。
不过度取证,保护涉案党员及家人正常生活不受干扰。纪检监察机关全面收集证据,不等于要收集所有的证据材料。不计成本,过度取证,既会造成执纪执法资源的浪费,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审查调查对象合法权利造成不当限制。办案中,必须树立正确的取证思维,紧紧围绕案件事实和情节,重点针对违纪违法行为构成要件进行调查取证。为此,我们在制定审查调查方案时,一般都要从证据收集的范围、种类、内容、证明目的等方面,开列取证清单,不随意扩大证据收集范围。实践中,这一做法节约了大量的审查调查时间和人力物力成本,也避免因过度取证影响涉案党员干部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生活,保障其合法权利不受干扰。
取证过程依法、规范,杜绝程序违规。《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对党员进行监督执纪中应当充分保障党员权利,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手段、措施。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法也强调,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办案实践中,河南省纪委监委一些专案组探索设立审查调查合法合规审核把关小组,全面、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做到“三个及时”,即非法取得的证据及时排除,有瑕疵的证据及时补正,有疑问的证据及时补强,坚决执行各项手段、措施的审批程序,切实保障党员干部合法权利。
(杨历敬 作者单位:河南省纪委监委)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1-02-03 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