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精简说人话版

原标题:大资管新规,精简说人话版

来源:本悟空(ID:benwukong01)

资管新规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4月2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俗称大资管新规。

为什么要出资管新规?

市场存在各种各样的资产管理产品,比如基金、银行理财、信托、券商资管计划等等等等,但监管部门对各个产品的监管要求是不一样的。这就导致有些钱多的没地儿投,有些缺钱缺的快挂了。

但这难不倒聪明的中国金融农民工,他们发明了套娃。

比如说,你买了一个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但实际这个理财产品的投向是某一个信托计划,相当于理财产品这个大娃娃里面实际装了一个信托小娃娃。这就是所谓的”嵌套“,还可以”多层嵌套“。

那万一最里面的小娃娃赔了怎么办? 放心好了,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会赔你的,这就是所谓的”刚性兑付“。

同时金融农民工们还琢磨出了期限错配、重杠杆、资产池等很多种好玩的玩意儿,就不展开了。简单一句话:

以后这些都是不允许的!

对个人有什么影响?
1

以后银行没有保本理财了?

这句话没毛病,因为资管新规不允许有刚性兑付,所以银行以后肯定不会有保本理财产品了。

但不要沮丧,结构性存款,了解一下。

2

公募产品与私募产品什么区别?

这里要划重点,因为区分高富帅和屌丝的时候马上就要到了。

公募产品投资受到严格限制,风险小,谁都可以买;私募产品投向更自由,产品更灵活,意味着更大的潜在收益和潜在风险,但只有合格投资者才可以买。

(成功化解不能买的尴尬)

3

以后银行短期理财产品会变少?

会的,要理解这个需要先了解下期限错配:

如果金融机构有一个一年期的投资项目,它一般很少去发一个一年期的理财产品进行对接,而是连续发若干个1-3月的产品去募集资金,连在一起去对接一年期的投资项目,这就是所谓的期限错配。好处很明显,因为一个月期的产品利率更低,金融机构挣的更多。

但以后这样做是不允许的,所以以后市面上会看到很多长期理财产品,短期理财产品会大幅减少。

4

理财收益会变高?

有可能。因为以前金融机构支付给客户的都是固定收益,比如5%,即使它只挣了4%,哪怕亏了,它大概率也会支付给客户5%的,这就是之前提到的刚性兑付。

反过来说,如果金融机构实际挣了7%,它也只支付客户5%的,那2%它自己落口袋里了。

而未来产品要变为净值型的,就是像基金一样,金融机构只能按比例计提管理费,其他实际收益无论高低都要折算成净值,支付给客户。这样客户的收益很有可能更高,但也有一定概率更低。

为了尽量精简,省略了很多内容,很多地方也不严谨,仅供大家娱乐参考。

延伸阅读——

资管新规十大变化与十大关键点:

来源:仁和智本(ID:c-hcc2013)

百万亿资管明细

(截止2017年末)

银行表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为22.2万亿元

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金信托余额为21.9万亿元

公募基金11.6万亿元

私募基金11.1万亿元

证券公司资管计划16.8万亿元

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13.9万亿元

保险资管计划2.5万亿元

对比征求意见稿,《指导意见》主要在过渡期、净值化转型的估值方法、对私募产品分级限制等方面作出修改,规定相较征求意见稿相对宽松一些。

主要变化有以下十点:

一是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比征求意见稿的时间延长一年半。

二是允许部分资产标的用成本摊余法估值。

三是合格投资者门槛再增新要求,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新设“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要求。

四是公募产品投资市场化债转股态度转变。征求意见稿中的这段表述“现阶段,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产品除外”删除,与此同时,《指导意见》对于私募产品新增“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表述。

五是细化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定义。《指导意见》要求,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六是删除“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出警戒线的企业不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这意味着对于企业投资资管产品的限制放松。

七是删除管理费率与期限匹配的要求。征求意见稿中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设定不同的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指导意见》中这一表述删除。

八是强化刚兑认定及其外部审计责任。新增“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金融机构是否存在刚兑行为)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惩戒机制”。模糊化对于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兑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征求意见稿中“未予纠正和罚款的由央行纠正并追缴罚款,具体标准由央行制定,最低标准为漏缴的存款准备金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相应的2倍利益对价”这一表述删除。

九是放宽允许产品分级的标准。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四类产品不得分级,《指导意见》中只要求其中两个(即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分级)。

十是对智能投顾的相关监管表述改动较大,但核心意思未变。

总结下《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关键词有如下十点:
1、对四类资管产品设定80%相应资产标的的最低投资要求;新增“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 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2、合格投资者资质标准和认购标准;

3、禁止“资金池”业务,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禁止非标期限错配;

4、统一资管产品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标准(资管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

5、统一负债杠杆比例:公募上限140%,私募200%,分级私募产品140%;

6、规范分级产品类型和杠杆比例:可分级的私募产品中,固收类分级比例不超3:1,权益类不超1:1,混合和金融衍生品类不超2:1;

7、坚决打破刚兑,确定四类刚兑行为,并区分两类机构加以严惩;

8、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资产管理产品只可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9、资产组合集中度管理,对公募和私募资管产品投资单只证券设定投资比例上限;

10、设定过渡期和新老划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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