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节地评价中经营性用地的定义(2021年07月20日)

网名:陈 先生/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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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自然资办发〔2021〕14号文件中提及“未确定用地主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可不列入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里面的经营性用地,这个如何定义?

回复:您好!按照《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用地为经营性用地。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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