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解除后租户仍然占用房屋,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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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解除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全篇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都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本篇选择合同编其一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网友提问

2021年2月1日,小牟与小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小牟将位于北京市的房屋出租给小陈,租期3年,单方解除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合同签订后,小陈已支付房屋租金至2021年7月1日。2021年5月20日,小陈给房东小牟法微信说:“牟老板好,店面做不下去了,房租是付到2021年7月1日止,到这个时间关店退租了,谢谢支持。'房东小牟回复道:“好的,如有合适客户,帮我们推荐下,谢谢。”但是小陈后来一直没有把留在房屋内的家具等用品搬走,后来到2021年7月27日,房东小牟微信联系小陈问家具什么时候运走,小陈均未回复微信。房东小牟觉得,既然小陈的东西没搬走就可以视为还在使用房屋,想知道自己能否继续依据《房屋租赁合同》让小陈支付这段期间的租金。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例中,小牟不能依据《房屋租赁合同》让小陈支付租金,但是可以要求小陈赔偿占用房屋的经济损失。

根据租户小牟通知房东小陈关店退租,房东小陈也回复“好的”,可以视为二人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因协商一致达成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1日。因此,小牟不能再依据《房屋租赁合同》让小陈支付租金。但《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小陈在解除租赁合同后依然占用房东的房屋,侵害了房东小牟对于房屋的所有权,小牟可以要求小陈赔偿占用房屋的经济损失。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是对合同约定解除的规定,规定了合同约定解除的两种形式:一种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另一种是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解除事由,在事由发生时,当事人双方可以解除合同。该法条直接来源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原《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具体规定了合同约定解除的两种形式:

1.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协商一致后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协商解除是双方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合同订立的程序,即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在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协商解除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比如,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合同的协议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合同仍要履行。

2.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一种解除的方式实际上是当事人另行达成一个合同来解除原先的合同,不存在解除权的问题,在当事人对有关情况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种情形是约定解除,在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制度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它对于提高交易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有积极作用。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解除制度来灵活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但是随意解除合同的一方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合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作者:嘉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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