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铭:作为制度经济学的奥地利学派
自产生之日起,奥地利经济学派就与新古典经济学保持着距离。作为奥地利学派的开创者,门格尔在与德国历史学派的方法论大战中以“因果—起源”方法分析了作为社会有机现象的制度,并提出了奥地利学派关于社会经济制度的演化思想。米塞斯和哈耶克在社会主义经济计算论战之间及之后发展的产权、知识、市场过程和自发秩序观等理论洞见,成为奥地利学派与主流经济学重新划界的重要元素,也为当代制度经济学的发展做出了贡献。本文从经济学说史的视角系统梳理了奥地利学派在两次经济学论战中提出的制度经济分析思想,并分析了近20年来新一代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通过与现代政治经济学分支的结合对制度变革、企业家精神与经济发展的研究,为奥地利学派视角的制度经济学思想提供了一个全景式的扫描。
刘志铭,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由于边际革命的背景,在很长一段时期里,奥地利经济学被认为只是一个以不同的语言表述与新古典经济学相同内容的经济学流派。主观主义是边际革命先驱门格尔、杰文斯和瓦尔拉斯的共同方法论基础,但在边际革命三位先驱中,门格尔最为强调主观评价的作用。杰文斯和瓦尔拉斯对一般静态均衡的关注主导了此后新古典主流经济学的发展方向,而门格尔对制度和非均衡条件的研究却逐渐被主流经济学淹没了。事实上,门格尔对于经济学的贡献就在于他在主观主义基础上对经济学方法论尤其是经济理论与制度分析之间关系的研究。在19世纪80年代与德国历史学派的方法论大战中,门格尔就明确提出了奥地利学派关于社会经济制度演化的思想。不过,这一制度分析的特质及其与主流经济学的分野,直到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关于中央计划经济中经济计算可能性的争论时,才逐渐得到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的重新审视。人们逐渐意识到,奥地利学派有关产权、市场过程、知识、企业家精神和自发秩序等理论洞见对于制度经济学的发展极为重要。可以认为,经由经济学发展中的两次大论战,奥地利学派形成了其独具特色的制度经济分析理路。
(一)制度起源与分类的分析
门格尔对经济学的第一个贡献体现在1871年出版的《国民经济学原理》(以下简称《原理》)。他指出,如果不对经济主体主观偏好的作用加以考察,我们无以理解经济行动以及伴随这种行动的非意图后果。门格尔对经济学的第二个贡献形成于他与德国历史学派的论战中。《原理》在德国遭到冷遇后,门格尔转向方法论研究,并于1883年出版了《关于社会科学尤其是政治经济学方法的探究》(以下简称《探究》),向历史分析研究法提出挑战,从而引发了一场经济学方法论论战。《探究》一方面复活了苏格兰启蒙运动中的自发秩序传统,另一方面为自发秩序现象的研究提供了一种独特的制度分析方法。
在门格尔看来,所有社会现象都可以归类为有机的或实用的两大类型。实用的社会现象是个人或群体有目的的计划之产物,如官僚机构、军队组织和建筑物的建设。这类社会现象可以直接追溯至特定个人的观念或意图,而其他的不能体现任何个人有意识的结果的社会现象则是有机的社会现象。有机社会现象尽管也有个人的观念、意图或行动的起源,但它们不能为人类设计心智。如同生物有机体,有机的社会现象来自社会中各组成部分之间以及它们与环境的互动,每个组成部分均有自身的目的。门格尔不仅将这一逻辑运用于市场价格的分析,还将之扩展至社会制度。制度作为个人间互动的协调方式而呈现,市场、价格、货币和法律都是制度的某种形式。他将作为社会构造物的制度分为实用制度和有机制度两类。他认为尤其需要关注的是有机制度,即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休谟和弗格森所指出的作为“人类行为的结果但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的那些制度。有机制度“表现为历史发展的非意图的产物”,而不是“某种旨意的结果,或社会成员的协议和纯粹立法的结果”。
(二)制度分析的“因果—起源”方法
门格尔将社会制度看作有机现象的观点对社会科学方法论有着根本性的含义。在他看来,社会科学的主要任务就是理解“那些服务于公共福利,并对公共福利之发展具有极端重要意义的诸多制度,何以能够在不存在建立这些制度的某种公共意志的情况下形成?”德国历史学派所运用的历史方法不适于完成这一任务,这种方法只是对不同时空下各个社会各具特色制度的历史资料累积及其解释。该学派的成员对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排斥态度,使他们不能获得对制度的“精确理解”。在面对更久远的社会制度时,由于无法获取可靠的经验资料,历史方法的适用就更受限。在《探究》中,门格尔提出一种基于边际主义经济理论的替代研究方法,它被迈耶称为因果—起源方法。Cowan和Rizzo(1996)认为,因果—起源方法在解释社会现象时依赖三个支柱:(1)社会中的主体为实现其主观目标而有目的地做出行动;(2)主体的行动与特定的社会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这种因果关系表现为从行动到结果的过程。这种解释不同于功能论的解释,尽管在解释社会制度时功能论有其必要,但是只要从有目的的行动到非意图结果的过程未能被加以说明,功能论就显现出其不足。也即,为了充分理解社会制度,关于制度安排功能重要性的讨论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提供对于制度本身起源的解释。
门格尔提供了关于制度的因果—起源方法的两个典型例子,其中之一便是著名的关于货币起源和功能的理论。他指出,起源于物物交换的货币是经济体系中经济主体追求自身利益过程的结果。在物物交换中,经济上有利的交换受制于交换双方“需求双重巧合”的前提。具有企业家精神的经济主体会发现,通过使用某种能为他人需求或接受的物品,可大大减少与交换相关的成本。这种物品须具有一些物理或经济特征,如便于携带、耐用性和可分割性等。在自身经济利益牵引下,其他经济主体将会追随使用这一物品,直到整个经济都接受它并使之成为经济中广被接受的交换媒介。这样,货币实际上是在没有任何共同协定、没有任何立法强制甚至从来没有考虑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自发地形成的。另一个例子是关于法律起源理论。门格尔像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一样对人为制定的法令(statute)和自发形成的法律做了区分,后者的具体内容取决于其“所赖以从其头脑中形成之民众的具体生活状态”(门格尔,2007,第223页)。这种社会构造物是社会发展的一种非意图的产物,其决定并增进社会的福利的程度甚至超过人们有意识设计的社会制度。同货币和法律一样,诸如语言、道德规范尤其是大量的经济制度,也是在没有明文的协定、没有立法强制甚至无需考虑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纯粹作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活动的产物形成的。
(三)动态的产权观
在《原理》中,门格尔对同样作为一种有机社会经济制度的产权进行了理论分析。他指出,产权产生于存在稀缺性的事实和人类理性,稀缺物品即经济物品的所有权应该得到法律秩序的保护,而产权在所有可能想象的环境下都会出现。也就是说,只要有稀缺性,就会有产权的存在。那种认为产权在某种社会经济组织中会消失的观点在逻辑上是错误的。物品是“经济的”还是“非经济的”,在根本上来说是主观的分类。随着时间的推移,物品的属性有可能会改变,当非经济物品成为经济物品时,产权的界定就会出现。在一定意义上,门格尔将产权的发展置于动态视角下的深刻洞见,预见了产权经济理论的现代发展。
不过,门格尔的产权思想主要局限于对产权产生的分析,而没有触及产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的分割,以及不同的产权分布对于资源配置的影响。现代产权理论的一个重要结论是,为了对资源形成有效配置,必须使得产权是完全界定、排他、归属个人以及完全可交易的。米塞斯的观点与该理论更为接近,在《人类行动》一书中,他明确地表述了“公共地悲剧”问题,并指出“解除影响私人所有权完全运行的制度障碍”将会消除这一类问题。米塞斯认为,产权是一种复合权利,从资产中获得租金和利润的权利对于经济的有效运行极为重要。
二、社会主义经济计算大论战的制度分析遗产
20世纪30年代初期之后,随着哈耶克移居英国、米塞斯移居瑞士以及一些年轻经济学家移居美国,作为经济学一个重要的流派,奥地利学派在经济学发展中几近销声匿迹。在新古典微观经济学和凯恩斯宏观经济学占主导地位的背景下,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奥地利学派的主观主义、边际主义和机会成本等理论贡献都已被吸收进主流经济学中了。哈耶克曾指出,尽管第四代奥地利学派继续显示出他们于20世纪20年代在维也纳接受的思维方式和理论兴趣,但他们很难再被看作一个独立的学派。
(一)社会主义经济计算大论战
到了20世纪40年代,奥地利学派则有了全然不同的判断。这种变化是两次大战之间关于社会主义经济计算大论战的结果。这场论战可追溯至1908年意大利经济学家巴罗内提出的“在竞争性的私有制社会中必须依赖市场和价格来解决稀缺资源的配置问题,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可以利用联立方程组来解决这一问题”。米塞斯在1920年发表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经济计算》一文中指出,社会主义排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可能性,不可能出现反映资源相对稀缺性的市场价格,而没有价格来指导生产,社会主义不可能在竞争性目的之间合理地配置资源。因此,社会主义是不可能的。这一论断也被称为米塞斯不可能性定理,即在生产资料共同所有的体制下,资源在竞争性用途之间的经济合理配置是不可能的。
波兰经济学家兰格则以“市场价格并不是合理配置资源所必需的”做出回应。他认为,社会主义计划者只需要构建影子价格,引导工业管理者在使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的产量上进行生产,就可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如果计划委员会选择了错误的价格,那么简单的试错就可迅速显示正确的价格。兰格模型中的调整过程类似于瓦尔拉斯模型中的调整过程。勒纳指出,一旦中央计划机关可以替代消费者的角色,就可用竞争性市场的形式化模型来解决价值归算问题(imputationproblem),并作为资源合理配置的指导。米塞斯则指出,在动态的情境下,生产要素市场的缺乏使得有意义的市场价格不能产生,生产者和企业家在资源配置中无以为凭。没有市场价格,生产者不能将消费者的偏好转化为对生产要素价值的评估。而在市场经济下,每一个企业家对于可见的未来之市场需求状况都有特定的预期,根据预期及盈亏计算,企业家进而对高阶物品展开竞争。
在驳斥兰格等人的理论时,哈耶克指出,兰格模型把它所需证明的一切都假设掉了。在瓦尔拉斯模型中,均衡是通过计划的事前协调来得以保证的。在均衡中,经济主体的计划相互吻合以至相互学习的所有机会都被利用完毕。市场状况不断变化的性质使得均衡也处于不断移动之中。竞争性的市场过程得以发现资源有效配置所需要的知识。只有通过这一过程,我们才能获得有效配置资源所必要的知识。兰格模型没有为经济活动留下任何余地,因此也不能解决社会主义在实践中不断面临的动态问题。哈耶克实际上强调了技术问题与经济问题的区别,而真正的经济问题是知识问题。他指出,中央计划者做出决策所需的知识是分散的,而市场经济下的价格体系使市场主体协调决策时需要的知识得到有效利用,这种经济知识嵌入竞争性市场里的价格形成过程之中。在取消私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中,由于不存在交换过程和形成于交换之中的价格,企业管理者不能获取反映资源稀缺性的价格,反映资源相对稀缺性的分散信息生成受到阻碍,合理经济计算的可能性被阻止。因此,竞争性市场体系的优势是与市场的存在紧密相连,取消竞争性市场将消除竞争的过程、知识的发现和反映资源稀缺性的价格。
在《知识在社会中的运用》一文中,哈耶克进一步指出,经济学家关注于稳定的竞争性均衡的数学条件,这使得他们不能完全理解价格机制在实现这种均衡时所发挥的协调功能。虽然在某个逻辑点上看,一般均衡的数学方法是正确的,但是它无助于描述经济中所有主体的计划不断趋于相互协调的因果机制。在描述和完成这种计划过程中,经济主体依赖关于经济状况的知识,如消费者的偏好、现有技术、资源或资本的供求状况等。经济中的知识在本质上是情境化和主观的,因此不能轻易被中央计划机关收集和利用。只有分散的市场可以最有效利用这种知识,也只有分散的市场可以生成这种知识并激励经济主体协调相互间的计划以调适自己。米塞斯则在《人类行动》中明确引入作为市场过程驱动力量的企业家,从而强化了哈耶克的论证。他指出,由于没有私有产权的制度框架来使企业家通过价格体系对经济情境做出评价,社会主义计划必定失败。
(二)社会主义经济计算论战对制度和组织经济分析的贡献
奥地利学派在这场大争论中的很多观点,在一定意义上预示了后来制度经济学尤其是经济组织理论的诸多发展,米塞斯和哈耶克所持的立场实际上是一种比较制度分析。按照Foss(1994)的分析,在论战中奥地利学派对制度经济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贡献:(1)对制度与产出的福利评价不能基于“天堂式的方法”(Nirvana approach),即“理想世界应该如何”这一标准;(2)变化对于经济组织的重要性;(3)经济组织对经济主体所具有的知识和理性是敏感的,经济主体所具有的知识和理性水平对于经济组织形式来说是重要的;(4)对委托人—代理人关系以及更广意义上的激励问题重要性的理解。
奥地利学派开创了当代比较制度研究纲领的先河。他们认为,应该用经济分析来比较现实世界中可供选择的组织经济活动的制度形式。按照这一视角,兰格的市场社会主义模型自然不能通过比较制度分析的检验。首先,它忽略了激励的重要性;其次,它对经济主体所拥有的知识做出了不现实的假设;最后,它是在排除了所有重要的经济问题(如变化引起的经济问题)的静态模型下进行推理的。换言之,兰格等市场社会主义经济学家在静态经济模型基础上压缩了现实经济中必然出现的知识和激励问题。在奥地利学派看来,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区别不在于居于期间的经济主体,而是各具特点的制度环境。在市场经济系统中,产权安排是自发的发现过程的产物,它在驱动企业家的竞争(rivalry)中扮演着基础性的角色。这种自发过程形成了引导企业家在竞争性用途中有效配置资源的相对价格。相反,在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中,私有产权的缺失使得价格体系也同样缺失,因此合理地配置经济资源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对于奥地利学派第二个贡献,米塞斯坚持认为“经济计算问题是经济动态学的问题,而不是经济静态学问题。”在一个没有变化的静态世界里,中央计划当局能够按照计划实现现存的资源配置,而一切事物也将如之前的情形继续下去。只有在引入变化的时候,经济组织才有其意义。米塞斯和哈耶克关于变化对于经济问题重要性的洞见得到了威廉姆森的重视,后者在对于交易成本决定因素的分析中就明确引入不确定性作为其中的一个维度。
奥地利学派的一个特别结论是,在经济变迁的环境下,建立在私有产权和价格体系基础上的经济组织具有明显的效率优势。但奥地利学派关于经济变化与经济组织如何相互关联,存在着多种解释。其中最一般的解释是,在引入经济变迁的情境下,为了解决知识问题,需要企业家的市场过程,而当私有产权得到良好界定和保护时,市场过程将会表现出最高的效率。一种更具体和更相关的解释是,在没有变化的情形下,将不会有交易和信息成本的存在,市场交易和企业科层制之间的选择也就不重要了。在现实经济中,诸如市场和科层组织之类的制度发挥着节约交易成本和分散信息的功能。从学说史的角度看,这表明奥地利学派关于经济计算的洞见与经济组织的科斯范式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Foss,1994)。有意思的是,当哈耶克在1945年高度赞扬价格体系的“奇迹”的时候,科斯8年前就提出企业存在的原因在于价格通讯体系的运行不是无成本的。
奥地利学派在论战中另一个重要洞见是经济计算与激励问题。这与现代企业理论中的委托—代理理论之间有着密切关系。奥地利学派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管理者个人不一定按照委托人(权威计划机构)的利益行事,而且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还存在风险配置的问题。社会主义经济组织还为积极的寻租者提供了大量机会,带来高昂的寻租成本。市场社会主义支持者要么没有理解委托—代理问题,要么将之排除在外。兰格隐含地假设在管理者与计划机关之间存在着激励兼容。米塞斯认为,在私人产权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市场体系可以有力地缓解潜在的委托—代理问题。
三、规则、法律与秩序
经历了社会主义经济计算论战之后,哈耶克的思想旅程从理论经济学转向了更广泛的领域,包括社会科学思想史、理论心理学、政治哲学和广义的政治经济学。从20世纪40年代直到生命终结,他始终致力于从古典自由主义政治经济学传统的视角澄清自由社会的治理原则。在《自由秩序原理》(1960)一书中,他通过回溯休谟、斯密、美国开国先辈、托克维尔、阿克顿勋爵和米塞斯等人的著作来复活这一传统,其中的重要主题是对自由社会存续和繁荣所需的制度框架进行理论分析,而在其后的3卷本著作《法律、立法和自由》中,他则扩展了这一分析。尤其是在名为《规则与秩序》的第1卷中,更是集中于社会秩序的制度基础问题分析。与米塞斯主要关注于与干预主义和极权主义的直接交锋不同,哈耶克衔接了门格尔的社会经济制度自发型构的思想,并为此提供了严谨的学理论证。该书聚焦于两种社会秩序的区分。他根据秩序的组织规则将社会秩序划分为“人造秩序”(或“计划秩序”)与“自发秩序”,这也是对门格尔“实用制度”与“有机制度”理论的接续。人造秩序也可被称为外生秩序,它不是群体成员计划和行为互惠性调整的结果,不是产生于个体互动,而是由事先存在于秩序之外的某一权威确定的。为了更好地界定外生秩序,哈耶克借用了希腊词汇外部秩序(Taxis),这种秩序具有特定的目的,由具有特定特征的外部规则(Thesis)加以保证,每个个人在确定的结构中的目标(目的)和行动(手段)由命令所决定。
在此基础上,他对自发秩序思想进行了两方面的扩展:一是在休谟和门格尔的基础上为自发秩序或“扩展秩序”思想提供了一个认识论基础;二是阐明了在市场过程乃至整个社会的自发秩序形成过程中经济制度的作用。遵循休谟关于“人类知识的狭窄疆域”的思路,哈耶克强调人类在有意识地设计和指导社会的制度和产出方面具有不可避免的认知局限。基于此,哈耶克论证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不可行和“建构理性主义”的谬误。在曼德维尔、休谟、斯密及门格尔的基础上,哈耶克指出,自发秩序就是那些追求自己目的的个人之间自发生成的一种秩序,它是人类行动的结果,但不是人类有意识设计的结果。与人造秩序不同,自发秩序并不服务于任何的特定目的。这种秩序越是复杂,社会科学家就越是不能对其具体特征做出准确预测。从政策观来看,这意味着我们达到或维持的社会秩序越复杂,我们就将越依赖于规则而不是相机治理。维持复杂秩序的唯一办法不是操纵或控制社会成员的行动,而是实施和改进有助于型构自发秩序的规则。复杂秩序也是一种抽象秩序,它所具有的特点或具体内容是任何人都不知道的,也是任何人所不能预见的。在没有中央权威机构支配的情形下,人们通过规则遵循(rule-following)行为来协调彼此的行为,哈耶克将这种规则称为“内部规则”(Nomos)。哈耶克对于“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的区分可用于理解“法律”(law)和“立法”(legislation)的性质和效应差异。生成于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即内部规则或自由的法律)由这样一些正当行为规则所构成:“这些规则调整的是人们针对他人的行为;它们是适用于未来无数的情形;它们所包含的是旨在划定每个人(或有组织的人群)的受保障领域的边界的禁令”(Hayek,1973,p.122),它们源自并非人类创造的自发秩序。通过立法所形成的法律(即法令或制定法,statute)则是制定某人做特定事情的命令或“外部规则”,主要是针对规制政府或行政机构行为的命令。相比之下,前者却只“限定许可行动的范围,通常也不决定一项特定的行动”(Hayek,1973,p.127)。在哈耶克看来,在最近两个世纪,“法律”和“立法”的区分却逐渐消失了,立法机构将私法转换成公法,并将立法或制成法的范围扩展到对公共领域边界之外的私人和经济行为的规制。出于追求结果公平的良好愿望,当代经济政策已经呈现对私人企业和消费者经济行为过度规制的趋势,这不可避免地抛弃了自由主义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沿袭休谟与斯密等古典自由主义者对于平等对待所有人的行为规则的重视,哈耶克非常强调法治、规则和制度对于发展和保障个人自由的重要性。在他看来,法治就意味着政府的所有活动都要受到事先确定并公布的规则之约束,自由就意味着法律(法治)至上。
四、制度、企业家精神与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新制度经济学兴起以及形式化增长模型在解释经济发展方面的失效,经济学界开始转向关注不同制度安排的比较和历史分析。奥地利学派通过将其内部发展起来的分析工具(如主观主义方法论、市场过程分析、企业家理论等)与现代政治经济学中公共选择理论、产权学派、交易费用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等相结合,也加入了这一进程。
(一)制度通过企业家精神影响经济发展
在解释制度的重要性时,奥地利学派学者特别重视企业家的作用。对市场过程中企业家活动的分析,是奥地利学派的主要贡献之一,而企业家活动的范围取决于制度环境。在这方面,最重要的贡献来自米塞斯的学生柯兹纳。柯兹纳在1973年的《竞争与企业家精神》一书中论述市场过程具有均衡趋势时引入企业家概念,从而在市场过程理论和米塞斯“人类行为”概念基础上构筑起奥地利学派最著名的企业家理论。在柯兹纳那里,企业家精神表现为一种敏锐性(alertness,又译作警觉),可以发现其他人没有注意到的利润机会,这重新界定了整个经济的手段——目的框架。他认为,根本性的无知是市场中的普遍特征,它导致了对一价定律的偏离,即存在着不能以运输成本或交易成本解释的价格差异,该差异将被敏锐的企业家捕捉,并被作为利润机会加以利用。企业家的市场过程将使得这种无知或价格差异现象减少,使市场趋向于均衡。严格地说,企业家精神并不能被看作一种可获“收益”的生产要素。它不像其他生产要素,不是一个给定的资源,不能被投资,也不能被搜寻,不能在生产计划中被计算,因此也无所谓价格。它是一种纯粹的、非计划的对机会的敏锐性。
作为社会博弈规则的制度,可以改变柯兹纳式企业家的激励和收益结构,因此对于企业家活动的方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Boettke和Coyne(2009)通过对制度环境如何影响企业家活动类型以及制度如何影响社会、政治和制度企业家的分析,探讨了企业家精神与制度的联系,这与Baumol(1990)对生产性、非生产性与破坏性企业家进行区分的理路一脉相承。在Baumol那里,生产性企业家就是柯兹纳式企业家的具体体现。此类企业家活动之所以是生产性的,是因为企业家发现了之前未被利用的机会,将资源引导到具有最高价值的用途(生产可能性曲线上的有效生产点),或创新并发现了更好的生产方法(将生产可能性曲线外移)等等。Holcombe(1998)分析了生产性企业家活动如何促进新的市场形成并带来新的生产性企业家机会。生产性企业家精神会创造更多的生产性机会,即将生产可能性边界外移,这样便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或正反馈,推动经济的增长。
非生产性企业家活动主要指寻租和寻求资源或收入的政治再分配。当从事非生产性活动会带来更大收益时,企业家就会在寻租或院外活动方面花费更多的资源以寻求财富向自身转移。破坏性企业家活动则会在财富再分配过程中破坏现有资源并减少总的财富。制度会影响参与生产性、非生产性和破坏性企业家活动的相对回报。Coyne等(2010)认为,非生产性企业家活动会创造非生产性利基(niches),改变社会的激励模式,创造非生产性的社会资本和网络,从而滋生更多的非生产性机会。非生产性企业家会给生产性活动和经济增长带来负面影响。
(二)制度改革中的“黏性”问题
针对转型经济体移植西方私有产权制度时遇到的困难,现代奥地利学派给出了自己的解释。他们认为,尽管私有产权制度本身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是有效的,但它们必须是自下而上形成的。将西方的正式制度强加在那些不存在非正式制度支持的国家,并不能使这些制度得到真正的采行,它们也是不可持续的。Boettke(2001)将奥地利学派运用于苏联改革问题的分析,显示了自上而下进行私有化和创造市场的改革如何导致了广泛的腐败和有组织的犯罪。Coyne(2007)发现在中东等进行制度移植的国家也存在同样的情形。这些文献的主要结论是,将西方的制度植入发展中国家或转型国家,而不考虑这些国家现存的习俗、文化和历史特点,将无法带来“促进增长的制度”所预期的结果。Boettke等(2008)通过引入“制度黏性”(institutionalstickiness)的概念进一步明晰了对制度生成的理解。所谓“制度黏性”就是新引入的制度安排附着于本土的能力,它依赖于这些制度与本土的规范、习俗、道德等非正式制度相接近或吻合的程度。因此,在特定的社会里,内生形成的制度更有可能获得良好的结果,而那种移植的制度是否取得成功,将取决于正式制度能否与非正式制度相协调。
制度经济学面临的一个难题就是如何处理不同社会所面临的、可能阻碍产权实施制度自下而上形成的约束。一些文献试图发现特定的文化特征如何影响经济绩效。奥地利学派的一些经济学家聚焦于理解和识别能带来产权发展和更好经济绩效的文化规范。Williamson(2011)检验了文化特性、信任的程度、个人自决程度等因素如何通过减少经济主体间的交易和监督成本以及创造共性和共识来增加更多的企业家精神和经济交易。按照这一思路,当文化、信念和规范支持促进增长的制度时,那些制度就会在本土生根发芽,带来良好的经济绩效。
早期的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意识到私有产权对于增长是必要的,而现代奥地利学派则扩展了哈耶克关于自生自发秩序的原创性思想,并且利用这一框架理解私有产权制度如何生成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受到文化和历史特点的影响。奥地利学派关于自下而上生成制度的思想揭示了近几十年来那些移植外来制度的国家失败的原因。值得指出的是,尽管学界通常将奥地利学派与华盛顿共识都归类于新自由主义,但奥地利学派认为制度改革要考虑一国的历史传统、文化特性等软性因素的作用。在这一点上,奥地利学派与诺思对非正式约束、心智模型和路径依赖的强调有异曲同工之处。奥地利学派支持多元化的制度模式,这显然与华盛顿共识所支持的不考虑历史文化情境的单一制度观有着明显的区别。
五、结语
沿着苏格兰启蒙运动中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奥地利学派一直对社会经济制度的形成和功能有着强烈的关注。奥地利学派关于制度的定义、分类法和演化观对于制度经济学以及现实中制度的改革无疑具有重要的价值。门格尔对于“实用制度”和“有机制度”的区分、哈耶克对于“计划秩序”和“自发秩序”的分类,有助于对现实制度现象的观察和分析。对于制度形成问题,奥地利学派关注的是,制度作为成功的个体按照规则采取的行动之无意识的产物是如何历时出现的。奥地利学派关于自发秩序或制度规则形成过程的深入分析,有助于对制度经济学中“规则遵循”(rules-following)行为的理解。这与行为经济学的研究有很强的相通性,并在事实上已经对当代演化博弈论制度分析产生了重要影响,并使之成为当代制度经济学发展最重要的方向之一。
奥地利学派对于制度问题的重要贡献之一,就是建立了制度与知识的联系,这也沿袭了自曼德维尔、休谟和斯密以来的自发秩序分析传统。与经济组织问题一样,奥地利学派关于制度与知识(而不是信息)相联系的视角对于主要关注制度激励功能的新制度经济学来说无疑是一个重要视角,与知识有关的协调问题是对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补充。尽管门格尔在19世纪80年代就开创了奥地利学派关于制度分析的先河,但是直到20世纪两次大战之间的社会主义经济计算大论战,奥地利学派才重新关注到制度分析是它与新古典经济学分野的重要方面。米塞斯、哈耶克在这次论争中的制度分析遗产及其对于当代经济学的意义,仍然值得重视。在一定意义上说,奥地利学派的制度理论仍然是一堆散落的珍珠。整体上看,如同其内部存在的诸多分歧一样,奥地利学派尚未形成一个一以贯之的制度分析框架,因此需要更多地和当代的制度经济学加强对话和沟通。最后,奥地利学派将市场过程和企业家精神引入制度分析,可以为制度影响发展的过程提供一个微观机制。
以上文章原载于《学术研究》2021年第7期,文章不代表《学术研究》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