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重点!2021法考刘家安教授主观题总结
笔记是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刘家安教授的《民法典》精讲课程以及主观题带背进行的梳理;包含了司法考试中民法主观题的重要命题点,其实也是《民法典》学习中最重要的学习内容。供大家参考,大家的认可的赞赏是我持续创作的动力。
一、民法主观题答题技巧与学习重点
1、《民法典》是单行法和司法解释的结合;关注《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2、主观题综合性强,涉及民法、民诉、商法等学科的整合
3、案件事实多会以买卖、租赁、借款、委托等合同关系间架结构,中间加入担保、物权变动、侵权等设计,从而实现围绕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主要考点的综合考核。担保仍然是主观题的重点考点!【关注考点的整合度和法理性】
4、主观题答题策略、技巧
A、案情往往为法理问题而设置,阅读案件事实,应即时判断考点
B、各类问题,一定要注重陈述理由(查询并抄录法条依据+陈述理由详略得当)
C、主观案例设问一般以“谁有权?”“谁应承担什么责任”、“抵押权是否设立”等方式
博学又温和的刘家安教授
专题一、胎儿利益保护
第16条【胎儿利益保护】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目的在于解决取得权利或法律利益的主体资格问题。该条除明确列举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两种情形外,还可以根据该条在出生后要求侵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如实施侵权行为之时,被侵权人尚未出生(胎儿状态即受到损害),被告不得以胎儿未出生不具有权利能力(民事主体资格)为由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
专题二 法人的独立责任、设立中的法人、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
一、法人独立责任
1、第60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独立责任,股东有限责任)
2、第104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83条第2款: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法人独立责任通常以公司法人为原型,包括一人有限公司(包括独资子公司),都由公司承担独立责任;而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相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由出资人和该组织承担连带责任,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及法人的分支机构。《公司法》第20条规定,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时,股东须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
民法典
《九民纪要》对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要点:
(1)只有股东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2)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认公司的法人资格,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4)常见情形: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
二、设立中的法人
《民法典》第75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1、以未来设立的法人名义:法人成立——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设立人(连带)承受
2、以设立人自己名义:债权人有选择权——要求设立人/法人承担
三、法定代表人与“表见代表”***
《民法典》第61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解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视为法人的行为(与代理人不同),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可以被法人章程或权力机关决议所限制。但是,法人不得以此种限制对抗善意相对人——即对善意相对人而言,表见代表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有效。
中国政法大学
在此,可以衔接《民法典》第504条,61条仅说明“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而504条进一步说明: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
链接1《民法典》第504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链接2《民法典》第65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更换而未及时登记或法定代表人超过内部权限,而产生“表见代表”问题。
四、非法人组织的责任
《民法典》第104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先以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有出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2)拥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对外首先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
(3)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由该组织的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补充:法人分支机构: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