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声明:政策多变,更新可能不及时,本资料仅供参考。

一、客户应提交的单据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按规定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企业,无需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依规定无需变更营业执照的,应提交有关备案材料)。

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交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

4、特殊目的公司以关联并购形式返程投资的,应出具商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5、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二、审核要点及提示

1、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外汇资金境内再投资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办理。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需分别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其中办理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时,外商投资性公司视为中方股东登记

2、被并购境内企业若取得的是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14个月内有效”字样。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行变更操作,将加注的字样去除。逾期未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银行应及时报告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由外汇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管控功能暂停该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业务。

3.外国投资者并购A股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的,被并购A股上市公司取得的是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字样的批准证书,银行应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备注栏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字样。

4.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应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8个月内有效”字样。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再将加注的字样去除。加注字样去除之前,该企业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未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银行应及时报告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由外汇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管控功能暂停其相关业务并将其股权结构恢复至并购前状态。

5.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现汇与人民币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

6.并购设立其他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参照本项操作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7.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本操作办理

三、注意事项

1、在外汇局ASone平台-资本项目系统模块进行登记

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提供股东结构图

3、银行应区分外国投资者并购时的出资方式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

4、银行办理完登记后,应在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上签注登记事项、登记金额、日期并加盖银行业务用章,留存有签注字样和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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