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5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登记
9.15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登记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信息报告表》。
2.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核准/备案/注册文件。
3.相关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
1.境外机构在境内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债券,均应办理登记。
2.境外发行人需指定一家承担主承销商责任的银行或资金账户开户行作为主报告行,负责为其办理登记并报送数据。
3.境外机构应由主报告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内代其登记,主报告行应凭登记完成后生成的《业务登记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为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发债相关账户。
4.主报告行应于获得境内债券发行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注册后10个工作日内为境外发行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登记。
5.主报告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登记的相关信息应以核准/备案/注册文件为准,如文件中未明确的,境外机构应提供发行申请时的相关承诺书或申请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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