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烟酒税管理机构

  清末,各省设局专征烟酒税,没有统辖机关。进入民国,稍有革新,但仍存在政令不一的情况。北洋政府与国民政府的烟酒税管理机构变化较大。

  1915年,北洋政府创设烟酒公卖制度。4月26日,北洋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在给袁世凯的呈文中说:“窃查烟酒为消费品中近于奢侈品,各国皆课重税,中国税率甚轻,收数又未大旺,现欲大加整顿,若仅凭一纸章程通行各省,决难收效,势非部特设专局,注重公卖办法不可……各省烟酒两项并办,以节经费。兹拟在部中特设烟酒公卖局,由部长督饬办理,另请简任总办一员,俾得专意进行。”他还举荐卸任的陕西省财政厅厅长钮传善担任总办。5月29日,袁世凯批准全国烟酒公卖局成立,同时任命钮传善为全国烟酒公卖局总办。

  同年12月18日,北洋政府政事堂国务卿陆征祥批准北洋政府财政部呈文,将全国烟酒公卖局改为全国烟酒事务署,脱离北洋政府财政部隶属北洋政府政事堂。次年1月,北洋政府公布《全国烟酒事务署暂行编制》,规定署内设督办1人、坐办1人,下辖5科。

  1917年7月25日,北洋政府国务总理段祺瑞、财政总长梁启超奉总统令裁撤全国烟酒事务署,仍在北洋政府财政部设全国烟酒公卖局,办理全国烟酒公卖及税捐征收事宜,不久公布《全国烟酒公卖局暂行简章》,规定全国烟酒公卖局设总办1人、会办1人,下辖3科。同时公布《烟酒行政评议会章程》,设立烟酒行政评议会,研究烟酒税法、烟酒制造、烟酒专卖、关税修订及其他一切烟酒事宜。

  1919年1月,北洋政府总统徐世昌又下令将全国烟酒公卖局改为全国烟酒事务署。4月,规定烟酒事务署隶属北洋政府国务院。次年2月,公布《全国烟酒事务署官制》,规定事务署机构建制。1922年6月,修正《全国烟酒事务署官制》第一条和第二条,将该署隶属北洋政府财政部,督办改由北洋政府财政总长兼任。

  1925年,广州革命政府财政部内设印花烟酒处。

  1927年,国民政府成立后曾一度将印花、烟酒税划归赋税司主管。1927年10月1日,国民政府财政部为统一烟酒事务,设立烟酒税处。

  1929年1月30日,国民政府财政部成立烟酒整理委员会。5月,公布《财政部直辖各省烟酒事务局组织章程》,各省设局征管各项烟酒税事宜,察酌烟酒产销情形,划分区域,设置分局或稽查所。12月,又公布《财政部烟酒税处组织章程》,规定烟酒税处隶属国民政府财政部,设处长一人,总务、税务、稽核、调查4科,分别办理文牍、庶务、筹议烟酒事务、审定烟酒税率、征收烟酒税、考核烟酒税收等工作。

  1930年11月,国民政府财政部将烟酒税处、印花税处合并为印花烟酒税处。

  1931年1月10日,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各省印花烟酒税局组织章程》,规定:各省设立印花烟酒税局,隶属国民政府财政部,办理征收印花税及各项烟酒税事务。印花烟酒税局设正副局长各一人,办理本管区域内印花烟酒税事项。

  1937年9月30日,战时财政筹划委员会制定《中央地方税务机关之裁并办法》,在税务署下设各省(区)税务局,所有苏、浙、皖、赣、闽、粤、冀、察、绥、晋等印花烟酒税局或分设的土烟叶局等,除印花税归直接税机构办理外,余均并税务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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