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如何快速提升办案能力(六)

截止上一篇,我们的提升办案能力系列中的关于思维方式的内容就基本结束了,本应该进入技巧篇的内容,但还是想就思想观念中的一些误区再啰嗦几句。

笔者这个系列的东西,是笔者在二十多年办案的实际中的一些总结,核心在于八个字“实事求是,随机应变”。决不是让朋友们比葫芦画瓢,照抄照搬。那样对提高办案能力百害无一利,这是个前提,而且笔者希望的也是千人千面、各有特色,希望那些办案基础不太好的朋友能从中得到一些启发。笔者只是最基层的一名执法人员,见识有限,而对于办案高手来说,这些东西还存在许多可圈可点之处,所以,有借鉴意义的,朋友们借鉴一下即可;没有借鉴意义的,大家一笑了之;如果有不同看法或更好的方法,给笔者提出,笔者感激不尽。

打个比方,办案就像一条河,行为规范是河堤,确保河流的边界,不至于出现越界执法而造成的风险;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前进的方向,确保在办案正确的方向上前进;而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就是前进方向中的险滩和障碍,只有排除掉这些障碍,河流才能顺利到达目的地,而这些障碍,是个案中的问题,每个案件情况都不一样,天下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自然也不能用统一的模版和标准来解决。照抄照搬,只会丧失独立思考能力。排除障碍的过程,就是调查过程。

好了,啰嗦完了,也该进入我们的主题了,从这一篇开始,我们将进入实战中的问题。而实战中的问题,笔者认为首要的,就是案件的调查。这是案件最终办结成功的基石。然而最难讲的也是这个内容,因为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一样,即使性质一样,主体、情节、前因后果也不会完全一致,没有标准可言,所以,按照笔者的想法,还是得总结出其中的共性问题,在实战中,按照“实事求是、随机应变”的八字方针运用就行了。

由于目前没有统一的行政调查法,所以调查手段因实体法的规定而稍有不同,但通过梳理各项法规,还是有一些共同的,比如现场检查、询问、查阅复制合同和账册、查封扣押等,个别法规如《禁止传销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还规定了查询涉案账户的手段,具体适用以实体法规定为准,同时,在下文涉及的调查内容中,如两人以上执法、出示执法证、告知回避权利等程序性问题和执法文书的制作也不再展开,具体调查规范中的内容,还有证据形式和取证规范的内容,最如果需要专门讨论,笔者可以考虑专门抽出一篇再进行讨论,我们这部分的讲解,主要以怎样开展调查、实现调查目的为内容。

这一篇,我们主要讨论现场检查。

首先要明确的是现场检查的性质。现场检查是对涉嫌违法的物品或场所进行检查,收集现场证据的行为。由于它是在直接涉嫌违法现场获取的证据,属于客观证据和直接证据,是效力最高的证据之一。而且在行政处罚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案件都要进行现场检查。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应当引起办案人员的高度重视。

由此带来的第一个问题是:是不是非得有现场检查的问题。这个问题答案很明确,不一定,非现场式执法就不需要有现场查检,举例而言:交通违法电子拍照就是一种非现场执法行为,只要电子拍照设备的安装运行符合相关规范,其拍照结果就是直接证据,不需要再通过现场检查确定,何况,等再去的时候,现场已经消失了。再举一个例子,我们接到举报:某公司在辖区某酒店进行商业推广活动,涉嫌虚假宣传,如果接到举报时,该活动还在进行,自然要进行现场检查,但如果活动已经结束,现场已经消失,你就没有必要再进行现场检查了。但如果案件调查取证需要,你可以到酒店进行调取监控、场所租赁合同、租赁费支付凭证等证据,这时实施的现场检查相对人是酒店,而非某公司;也可以就举报中提供的有关证据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但检查的事项已不再是该商业推广活动,而是通过检查调取与之相关的证据。再举一个例子:在调查某公司涉嫌不在住所经营时,执法人员往往也制作一个现场笔录,证实在注册的地址上,有另外一家公司在经营,这其实是不太规范的,这个行为本质上是一个取证行为,通过该场所实际经营者或或者房东证实当事人已不在登记住所经营了,将其归于一个调查取证活动就可以了,不然你实施现场检查的相对人实际不存在,那里还有现场呢?

所以,实施现场检查,前提是有确实存在的相对人、有涉嫌违法行为和证据的现场。这就是现场检查与其它取证方式的区别。

第二个问题是实施现场检查前的准备问题。不打无准备之仗,是开展调查的前提,现场检查也一样,实施现场检查前,要区分是常规的例行现场检查还是有目的的现场检查,因为常规的例行检查没有明确违法指向,一般不需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但例行性检查中发现了涉嫌违法线索,就可能会转化为现场检查,这是要注意的问题,所以,一般实施检查时,携带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执法记录仪一般都是标配。

对于有明确目的的现场检查,特别是较为复杂的案件或现场比较混乱的案件,一定要从人员组织分工、证据调取方向及现场应对策略上作好预案,这类案件常见于传销场所、会场、假冒窝点等人员集聚型场所。有必要的,还要将人员分组,明确分工职责,明确总负责人,个别案件还要提前联系好公安机关,以保证现场检查按预定目标进行,以及有效应对突发情况。

第三个问题是有效实施检查、实现检查目的。这是整个现场检查的核心部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内容:

一是确定检查的主体。毕竟在实施检查前,一切都是不确定的,现场检查,首先要做的,就是确定主体。在某县的一起现场检查中,检查对象是一个个体工商户,检查时,接受检查人不是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且受检查人提出:是新接的店,自己未办执照,然而执法人员未将这个内容登记于现场笔录,且后续调查中未对此情况进行调查,最终仍以悬挂的营业执照登记人为相对人进行了处罚,最终经行政诉讼,法院撤销了该处罚决定,这个就是主体确定有误。其实正确的方法是将该陈述内容记载于现场笔录中,随后通过相应的调查,以取得的证据来确定违法相对人,即使对现场人员的说法不予采信,只要有证据支持,就应当得到法院认可。

二是对预定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并登记现场情况与证据提取情况,这部分内容做到真实、清楚、有条理即可。

三是对检查登记的物品和证据进行拓展,增强事实和证据效力。这部分工作取决于检查人员的思路和技巧。一般来说,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没有心理准备,是扩大战果、固定证据的最有利时机。比如在一次对餐馆进行检查时,在后厨发现有无标签的瓶装米酒,办案人员记入笔录,下了询问通知,对该商品进行了扣押,就回去了,结果后来案件调查过程一波三折。其实当时就应当抓住有利时机,进行拓展取证,调取吧台保存的近期消费菜单,询问该米酒用途,以印证是否使用了不合格食品原料。而如果当时不进行这项工作,事后,再想取得这方面的证据,就会很难了。比如看到这个米酒后,随意问一下“这个米酒是干啥用的”?当事人当时随口回答:是作米酒汤圆这个甜品时用的。然后从近期的消费菜单中,又查到了有顾客消费这个甜品的记录,整个事实就很清晰了。这样拓展的思路是:我发现的问题物品是什么?涉嫌的违法行为是什么?它的主要用途是什么?对应的证据是什么?怎样取得这样的证据?有了这个思路,对现场检查的物品和证据就会有拓展的方向。而在上述检查的例子中,如果根据相关解释,只有在操作区发现的过期或不合格食品原料,才可以认定为使用了不合格食品原料,但这只是法律上的推定,没有直接证据来得扎实有效。而如果是在物品储西藏发现的,是否能认定,还存疑,但如果是在餐馆的营业场所内发现的,满足没有其它合法物品,又有相关产品的销售记录,那同样是可以认定使用行为的。

同时,要注意那些影响案件事实的细节,比如上例中的米酒是否打开、所存放的位置等等细节,也是一定要明确记载的。

四是在具备条件且在必要的情况下,要对当事人的财务记录进行调查。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执法人员往往检查签字后,下达调查通知就回去了,有关资料让当事人自己提供,这种方法有两大问题:一是给当事人留下了应对的时间,二是这些证据过后,很有可能是取不到了。事实上,很多同志经常问的一个问题就是当事人不按规定要求接受调查怎么办?其实一次成功的现场检查,可以满足大部分案件材料需要。随后的询问,只是把证据串起来,补充一些细节就可以了。还是那句话: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心理上没有准备,是最佳的调查时机。能扩大的战果,尽量扩大。

五是如实简要记录采取的其它措施情况,如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封存、对现场拍照录像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通过这些记载,与取得的证据或行为相印证,避免出现孤证不立的情况。

注意了这五个方面,基本上就是一次成功的现场检查。

一个案件的成立,最起码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证据:主体资格证据、行为证据和财务证据。而一次成功的现场检查,对这三个方面,都要有所体现。

最后讨论一个问题:有些办案人员出于案件文书好看的考虑,在现场检查结束之后,回到单位打印现场检查笔录,让当事人补签,有的甚至等当事人按要求来接受调查时再补签。为这样合适吗?

笔者不赞成这样的方式,文书是好看了,但失去了证据的现场性和时效性,一旦当事人对内容不予认可,或日后提出补签的证据,很可能会导致这份重要的证据失去效力,因为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任何一项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在复议诉讼中不被采纳。虽然目前还没有出现这样的判例,但也要引起执法人员的足够重视,最好还是实事求是为好。

现场检查之后,一般都会进行询问调查,这个调查措施中的有关问题,我们下一篇再讨论。(喜欢的话请及时关注,以便及时接收到文章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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