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不在农村,想在农村建房,三个前提下可行

前言: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和非农建设。

由此可见,农村宅基地是农民集体分配给本村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居住的保障地块,行使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必须是以本村村民的身份,很显然户口不在农村的个人自然不属于(或不再属于)本村村民,不能以个人身份在农村建房。

户口不在农村,想在农村建房,三个前提下可行。

户口不在农村,却有在农村建房的心愿,是否有可操作的办法呢,其实满足三个前提的条件下,是可行的。

第一个前提:父母健在且户口在农村,拥有宅基地自建房。

父母健在且户口在农村且拥有宅基地自建房,在这种前提下,父母符合村集体内部成员的身份,可由父母提出翻建农房的建设申请,个人只需注入财力即可,房屋建成后不动产权的登记人为父母。

未来父母百年之后,个人作为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的顺序),不管户口在不在农村,都可以依法继承父母遗留的房屋所有权,遵照“房地一体”的原则,也拥有了长期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宅基地自建房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其合法的权益也会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二个前提:夫妻配偶关系中一方户口在农村,拥有宅基地自建房。

夫妻中一方为农村户口(户口在农村的简称)且拥有宅基地自建房,在这种前提下,配偶符合村集体内部成员的身份,可向农民集体提出翻建农房的建设申请,也就是以配偶的身份和名义进行宅基地自建房的建设。

领取结婚证不需要对户口进行迁移,领取完结婚证后双方的户口去留问题也采取自愿,并不是结婚就一定要进行户口的迁移,所以只要婚后夫妻中一方的户口在农村,并且拥有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就可以在原址基础上进行自建房建设。

第三个前提:农村村民对外租赁宅基地自建房,可签订长期租赁协议,共同建设。

农村村民对外出租宅基地自建房的前提下,户口不在农村的个人可与村民达成长期租赁协议。

协议中要注明:租赁期间的扩建和建设批准手续由出租村民提供办理;租赁期限(一般为20年,到期可续约要注明);出租村民拥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也就是说不存在任何纠纷和违建,拥有合法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其余细则条款最好找寻律师进行拟定,协议不清,麻烦上门的道理人尽皆知,越详细越好。

为什么这个前提要谈到细则约定呢?因为这种前提建立在非亲非故的前提之上,也就是说不存在所谓亲情的纽带关系,一旦发生纠纷是非常棘手的,所以在与出租村民约定出租协议的过程中,一定要慎之又慎,双方合法的权益要有明确的约定体现在租赁协议上,为保障双方利益一定要有详细明晰的规则来敲定租赁事实。

结束语:除了以上三个前提之外,户口不在农村却想在农村建房,你认为还有哪一种可操作的办法呢,一起来评论区聊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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