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扬州毛老太罪名分析

自2019年底全球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中国以其独有的社会主义制度迅速控制住疫情的扩散,并且形成了中国经验供全世界借鉴。但毕竟只是国内控制住扩散,病毒并没有完全消灭,所以时不时会有疫情反弹的情况出现,天灾无法避免,但人祸可以控制,我国为了更好地约束公民的行为,特地在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加上关于疫情罪名的规定,一般当年修订的法律也会是当年事业单位考试的热门内容,所以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看一下近期与最新罪名联系最紧密的事件—扬州疫情反弹。

热点案件:扬州疫情传播毛老太罪名分析

案件简介:7月20日,南京禄口机场发现新冠疫情。21日,南京市政府发出通报,坚决防止疫情扩散。同日,家住南京江宁禄口街道的毛老太从南京坐车到扬州邗江区姐姐家。

70岁的毛老太在明知自己需要居家隔离的情况下,借用别人的绿码,出入超市、菜市场、饭店、麻将馆。27日,感觉身体不对头的毛老太来到扬州友好医院体检中心,因其发烧还一个劲咳嗽,医护人员就说要给她做核酸检测。在此期间,由于其隐瞒自己是从南京来的,又是拿了别人的绿码混进医院的,所以生怕事情败露,提出只开药不做检测。但是,医护已经看出毛有问题,必须要做检测。毛老太大吵大闹,胡搅蛮缠之后,就想一跑了之,对不让她逃跑的医护推推打打,骂骂咧咧。28日,毛老太核酸检测初筛为阳性,后复核为阳性。

涉及热门知识点:此罪与彼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VS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0条),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是不明知的,但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则是故意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即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那么现在我们回头看一下扬州毛老太的行径。首先从客体及客观方面而言,毛老太明知自己来自高风险地区依然借用别人绿码出行,违反了南京疫情防控要求,即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而其之后确诊传染多人,也符合危害公共安全要求,对于两罪的客体及客观方面均满足;其次,从主体角度来看,毛老太是一般主体,其年龄虽64岁属于低龄老人,但并不满足已满75周岁,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范围之内,并且就目前的新闻来看,毛老太的精神状态良好,故其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最后,从主观方面来看,毛老太明知高风险依然黄码出行,明显是故意违反传染病防治法,但毛老太对于自己已感染变异株的现实状况却并不知情,所以其出入超市、棋牌室等人流量较大场所时并不是出于故意去危害公众安全,而是无心之失,因此她并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要求。综上,扬州毛老太最后是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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