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遭强奸后成为情人 有夫之妇夺刀中刺死情人获刑!

付士峰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专业刑辩律师

案情

时年50岁的王某燕没料到,因为提分手,她惹上了人命官司。
王某燕的情人迟某2在事发时强行进入了她位于辽宁葫芦岛的家中。面对迟某2的威胁和恐吓,王某燕举起菜刀想逼迫迟某2离开,不料在撕扯中刺中对方。
迟某2因失血过多死亡。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
王某燕与迟某2系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对于这段关系,王某燕这样表示,她与迟某2从网上相识,两人的关系维持了两年多时间,“他冒充我丈夫的微信和我聊天,把我骗到火车站附近的小宾馆把我强奸了。之后,迟某2通过我亲属的安危来威胁我,多次和我发生性关系,一直纠缠我。”
2019年12月16日上午,王某燕与迟某2因为如何处理二人关系起了冲突。王某燕说,她对迟某2提出了分手,双方发生了争执后,王某燕回了家。
王某燕称,大概20分钟后,迟某2赶到了她家撞门砸门。担心邻居听到,王某燕开了门让迟某2进屋,二人随后又发生争执。
迟某2进入王某燕家中后以强硬的方式要求王某燕坐在其身边,在未能得逞的情况下,将王某燕家的大理石面茶几掀翻
“迟某2让我坐在他旁边,我没有过去。他从沙发上起身拽我,拽了我几次,都被我躲开了,迟某2骂我说给你脸了吧,信不信我把你毁了,就把茶几掀了。”
王某燕称,迟某2上来踹她,她没躲开只能躲到厨房。她拿起做菜使用的菜刀,要求迟某2离开,迟某2拒绝离开并上前抢刀,双方发生撕扯。
在此过程中,王某燕将迟某2扎伤。后王某燕将迟某2送到葫芦岛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并电话告知迟某2家属。迟某2因伤势过重随后被转往葫芦岛市中心医院,2019年12月17日1时许,迟某2死亡。
经葫芦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迟某2系被他人用锐性物体刺中背部致左肺破裂失血死亡。
王某燕将迟某2送到葫芦岛市第六人民医院救治后,电话委托其丈夫报警,并主动返回案发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来源:根据潇湘晨报和判决书编辑
采访对话
方弘:被告人声称最初2人相识,后来基于语言威胁又保持性关系长达2年多,假如被害人迟某2没死,那么第一次的强奸行为是否成立强奸罪?
付士峰律师:第一,关于“在第一次见面时把我骗到葫芦岛下面的一个县级市兴城火车站附近的小宾馆,把我强奸了,后来基于语言威胁又保持性关系长达2年多。”
1984年公检法印发《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但是该司法解释在2013年被废止了,新的司法解释没有把这一条照搬过来,就此成为空白!
第二,通过【被害人承诺】的事后追认,是否可以针对第一次的强奸行为作无罪化处理?我认为是不可以,因为针对性权利自我选择权被侵害的结果,被害人承诺的时间点至迟应当存在于结果发生前,即允许事先的+事中的承诺,但不允许事后追认。
第三,基于刑事政策学的考量,假如女性第一次被强奸后,又基于各种复杂的心理动机(比如担心名誉受损、家庭破裂,或者是产生感情上瘾了)又多次自愿发送性关系,可以认为是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书。
第四,回顾本案,为什么法院没有认定强奸成立,一是因为现有证据只有女性一方的陈述,而且男性已经死亡,且事隔3年之久,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
方弘:案发时,两人在夺刀的时候,迟某2作为男性有体力上的优势,他夺了刀显然对王某燕就非常不利。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付士峰律师:在现场重建的基础上,我们要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第一,哪怕是被害人池某2在外敲或砸门长达10分钟,终究是被告人王某燕默许他进入的,仍属于和平进入方式。【“我怕邻居听见,我就问他你想干什么?池某2说你不想唠唠吗,打开门咱们唠唠,我就把门打开让池某2进屋了。”】
第二,必须看到是:以搂抱硬拽的方式要求王某燕坐在其身边未果后,又将王某燕家的大理石面茶几掀翻,被害人池某2对于矛盾的激化升级是存在重大过错的。
第三,王某燕退至厨房处拿起菜刀并要求池某2【“滚出去,这不是你家”】。池某2拒绝离开并上前抢刀,双方发生撕扯。在这里,应当肯定两点:被告人王某燕持刀的行为本身带有明显的正当防卫目的,而且44岁的成年男性在力量的对比中具有绝对的身体优势。
第四,在撕扯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燕将池某2扎伤。后经葫芦岛市法医鉴定,池某2系被他人用锐性物体刺中背部致左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依据两院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一方面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结合本案而言,因为男女之间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维持了3年之久,被害人池某2的性胁迫尚且没有达到可以采取无限防卫权的程度,故,葫芦岛中院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本身是可以站得住脚的!
方弘:在不正当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男方对女性有再次强奸的意图,可以杀死对方吗?
 
付士峰律师:事实上,正当防卫的认定,是一个特别复杂的法律适用过程。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包括强奸,防卫人可以采取无限防卫的手段,假如因此导致加害人重伤或死亡,是成立正当防卫的,但是必须满足:
 
1,犯罪行为正在进行中;
2,已经着手强奸的实施行为(比如扒掉裤子或撕拽掉胸罩);
3,必须是迫不得已而为之。
 
结合本案,被害人池某2有轻微的搂抱行为,夺刀的动作也是基于自我防卫的心理,事实上也的确如此,当池某2把刀抢下来后,就把手中的刀甩到茶几底座,结合两人之间长期的婚外性关系这一特殊情况,不宜认定为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情形。
假如是性骚扰者翻墙入室后,已经骑在女性身上撕拽胸衣时,完全是可以采取剪刀刺捅的动作。
方弘:王某燕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王某燕的行为为防卫过当,一审以王某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如何看法院的判决?
付士峰律师:我认为:一方面,关于葫芦岛中院判决中防卫过当的认定,本身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但是,定性分析上仍然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那就是被告人王某燕并没有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依据侦查卷宗被告人供述:【池某2从左侧抱住我,抢我手中的刀,抢了几下,当池某2拽我前衣领,给我轮起来了,我差点摔在地上,池某2给我拽起来了,把我手中刀抢下来了,我害怕池某2拿刀扎我,我就蹲在地上,池某2把手中的刀甩到茶几底座,刀蹦到我脚边,我看到客厅的地上有血,我身上没伤,我才知道把池某2扎伤了】。
据此,我认为,被告人王某燕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伤害(致死)罪。
结语
所以,出轨的代价,很多时候并非夫妻感情破裂、家庭分崩离析那么简单。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还会引发命案等一系列的可怕后果。夫妻本是一场修行,修好了,人生幸福;修不好,毁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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