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西方人总觉得其他国家的人是野蛮人
2020-03-31 · 世事三更梦
在西方,“文明”概念在18世纪的出现,它与欧洲的海外扩张有着密切的关系。16—17世纪,欧洲人的对外扩张使他们看到了世界各地不同的社会形态,包括印第安人、印度人、中国人的社会状况。到18世纪,欧洲人的触角到了南太平洋岛屿,又遇到了一些与新大陆类似的“原始人”。这样,在扩张过程中,新的“他者”进入了欧洲人的视野。与此同时,由于欧洲中产阶级的兴起改变了欧洲社会的阶级结构,“礼貌”观念中的欧洲上层“自我”与下层“他者”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这样,欧洲“文雅”观念中自我与他者的区别,当“文明”这一概念出现时,逐渐由阶级的差异转向民族的差异,即“文雅”或“文明”作为欧洲上层社会的自我意识,逐渐转变为欧洲民族的自我意识。
需要注意的是,世纪欧洲人所说的“文明”,又可分为两种不同语境下的运用。一是“文明”的相对性运用,以“野蛮”为参照,把“文明”理解为优于“野蛮”的一种状态,它既用于个体,也用于群体或社会。二是“文明”的单位性运用,将“文明”作为一个叙述的实体单位,用来表述某种社会文化共同体,由此有了“文明”的复数形式(civilizations),把具有不同生活方式的社会文化共同体理解为不同的“文明”,此种用法只用于描述群体或社会。这两种用法,从19世纪初法国史学家基佐对“文明”的表述可以反映出来。
基佐把文明作为事实的集合,虽然他也把欧洲之外的不同社会也视为“文明”,但当他将现代欧洲文明与他们进行比较时,却把“文明”的进步性看成欧洲文明的特性,认为现代欧洲文明之前的其他文明都具有单一性的特点,缺乏多样性与活力,尤其是埃及和印度等东方国家,“社会在这里变得静止不动了,简单导致了单调;国家虽未遭到毁灭,社会依然存在,但没有进步,继续保持在冬眠和静止状态”。而欧洲文明却由于它的丰富和多样性而获得较快的发展,并且“一直处于前进的状态”。
基佐的复数文明观很快与种族主义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居维叶把人类分为三大人种,来自高加索(Caucasus)山区的白种人、来自阿尔泰(Altai)山区的黄种人、来自阿特拉斯(Atlas)山脉南面的黑种人。这三大人种按白种人、黄种人、黑种人形成高低不同的等级,并在文化与智力方面形成差异,也就是文明的差异。他认为,高加索人种因其优越而支配了世界,并在科学方面取得了最快的进步。中国人进步较少,因为他们的颅骨的形状更像动物的颅骨。而黑人处于奴隶地位。戈比诺继承并发展了这一理论。他在《论人类种族的不平等》(1853—1855)一书中对种族与文明的关系进行了阐述:
戈比诺对“文明”的界定不同于基佐,他认为“文明”是“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人们力图通过和平手段来满足其需求,并使其行为与心智得到完善”。但他认为,白种人、黄种人、黑种人及其文明,是按照等级排列的,由此形成“文明的阶梯”(ladder of civilization)。一种文明的优劣,与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无关,而是种族在生物学上的优劣决定的。戈比诺强调种族的单纯性,认为这是一种文明兴起的重要基础,而不同人种(高等级种族与低等级种族)之间的混血会造成(高等级)种族的退化和文明的衰落。他最后得出结论:“这就是历史的教训,它表明一切文明都源于白种人,没有白种人的帮助,什么都不可能存在。”
戈比诺的理论很快成为帝国主义侵略弱小民族的思想工具,这些侵略者以“开化”落后文明以及野蛮人的名义,进一步将思想合法化,“文明”很快就写进了国际法。虽然他们对“文明”含义的理解各有不同,但都承认“文明”是一种相对于“野蛮”的社会进步状态,并且通过将文明与种族、国家政策、法律、国际秩序等联系起来,建构出一套“文明”话语体系。
江文汉根据19世纪欧洲国际法学家和国际政治学家的论述对此做了如下概括: (一)“文明”国家保障基本的权利,即生命、尊严、财产,以及旅行、经商和宗教信仰的自由,尤其是外国侨民的权利。(二)“文明”国家作为有组织的政治机构而存在,它具有维持国家机器运转的效能,具有组织自卫的能力。(三)“文明”国家全面遵守国际法,包括战争法;同时也维持国内的法庭与法规体系,颁布法令以保障司法公正,外国人和本国公民同等对待。(四)“文明”国家通过维持长期有效的对外交流和沟通的渠道,履行国际社会的义务。(五)“文明”国家遵守已经认可的“文明”国际社会准则,殉夫习俗、多妻制、奴隶制等都是“不文明的”。
国际法学家以“文明”为尺度,把世界上的国家分为“文明”、“野蛮”和“蒙昧”等具有等级性内涵的类别,不同类别的国家获得不同的国际承认,并以此赋予不同的法律人格和法律地位,在国际法上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形成一个国际法意义上的等级性世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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