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含网络)|证据链条的构建与证据基本清单、指引提示
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的侦查机关,刑事诉讼已经由原来的以“侦查为中心”转向“以审判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庭审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就是以证据为中心。整个刑事案件的侦查其实就是围绕着犯罪事实收集和固定证据。我们所收集和固定的证据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移送给检察机关之后用于指控犯罪事实。
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整理出一些常办案件的证据清单供我们办案的兄弟们参考。
(一)案件线索来源
获悉案件信息的过程;
受案登记表;
证人证言;工作中发现并查获的书面工作情况;
报警记录、接报回执单;
案发经过。
(二)锁定被告人及到案经过
案发及抓获经过;
证人证言。
(三)查证犯罪事实
1、作案人员
户籍证明;
【指引提示】
1、外国人(多国籍、无国籍)的,包括入境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
2、盲人、又聋又哑的人,包括《残疾人证》等证明文件。
3、被告人家属提供家族精神病史线索的,要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4、如果作案人员行为异常或提供精神病史线索的,需对作案人员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护照或入境有效证件;
残疾证;
2、主观故意
参与卖淫活动的相关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被告人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
【指引提示】分案处理的同案关系人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
3、作案时间及地点
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相关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指引提示】
1、设置卖淫场所,如发廊、足浴、按摩店、洗浴中心等,包括场所的相关证照。
2、没有固定场所,通过控制卖淫人员有组织的卖淫,包括现场指认照片、笔录。
3、通过线上聊天、建立微信群、QQ群等方式组织卖淫的,包括群名、网络昵称、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的截图等。
被告人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
分案处理的同案关系人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
网页、QQ、微信截图、通话记录;
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等;
酒店入住登记记录、视频监控。
4、作案手段及经过
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相关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指引提示】进行现场检查(搜查)时,对犯罪事实有直接证明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应当首先及时、完整、合法地提取与固定。
被告人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
分案处理的同案关系人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
制定的卖淫规则制度;
QQ、微信等相关记录截屏;
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等;
检查(搜查)、扣押、查封、证据保全笔录、决定书及清单,现场清点记录、笔录,收缴物品清单;
5、犯罪情节及后果
证人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指引提示】
1、各被告人在卖淫活动中的作用地位是事实认定的重点,主要依赖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为防止相互推诿情况的发生,应当及时、完整地包括、固定、保存,防止随着时间推移受到外部因素的不当影响。
2、如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资金收支情况难以统计,可委托专业机构予以鉴定。
3、如果卖淫人员系幼女、未成年人、境外人员、孕妇、智障人员或患有严重性病的,还应当包括相关出生证明、护照、医院证明、残疾人证、证人证言等。
被告人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
分案处理的同案关系人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
服务单(上钟单);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案件处理报告、卖淫、嫖娼人员的户籍资料;
证明资金往来的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现金缴款单、涉案会所账单。
(四)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五)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被告人的前科、累犯、自首、坦白、立功等
证明前科劣迹及累犯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指引提示】若没有释放证明,应向司法机关主动了解。
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等;
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六)涉嫌罪名
组织卖淫罪
【指引提示】
1、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2、犯组织卖淫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