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当事人市场监管违法行为案件,怎么查办?

立案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并未排除当事人不明的情况。那么,针对不明当事人市场监管违法行为行政案件,实践中具体怎么操作呢?

原标题:从市场监管总局新42令立案条件规定谈谈不明当事人案件的查处

作者:易苍松  湖南省邵阳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

市场监管总局新42号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对比原征求意见稿,将“(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去掉,增加了“(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这说明,总局已经关注到对市场监管执法实践中针对属于市场监管部门法定职责事项,虽然存在当事人不明的情况,但仍然要依法履职监管。
因此,从立法层面对此进行规制。
下面举例,根据举报高速公路截获的冷冻鸡爪/猪蹄等冷链食品找不到货主怎么处理来进行说明,针对不明当事人市场监管违法行为行政案件的实践操作。
案件办理要点
一、立案调查程序
1.立案调查程序同普通程序案件。(42号令第19条)
确定案由为:不明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冷冻鸡爪食品案
2.下达扣押强制措施决定书,实施扣押并按规定保管。(食安法第110条 42号令第36条)
3.询问托运人(司机)查证有关资质材料/查找货主/抽样送检。(42号令第28条29条31条)
二、公告送达程序
1.公告时间:60日。(通知公告送达,42号令第82条)
2.公告地点:市场监管部门住所地一定级别的媒体或者权威网站,市场监管部门办公场所公告栏、官网。(42号令第82条)
3.公告内容:查获的时间、地点、经过、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查扣的文书号、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以及逾期不前往处理的后果等。
三、处理结案程序
1.公告期满后,由办案机构做出调查终结报告,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并公告送达。
2.将扣押后作出没收决定的物品提出拍卖/销毁处理意见,送法规部门审核,报部门负责人审批,送报财政部门审批和生态环保部门审批,湖南省规定50吨以上的后处理报同级政府食安办。(行政处罚法第74条和42号令第77条;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35条:无人认领财物,参照罚没财物管理)
3.组织拍卖/销毁,做好销毁记录,将拍卖款上缴国库,结案。(42号令第77条)

相关文书示范

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第1号)

由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豫A×××K重型半挂牵引车(豫A×××Q挂)运载冷冻肉类货车的货主涉嫌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一案,2020年3月18日和3月19日本局以登报的形式公告告知涉案货物的货主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我局认领被扣押的货物并接受调查。在公告期限内,无人到我局认领和接受调查。由于该批货物易腐烂、变质,且公告后无货主认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该批货物进行拍卖。

2020年4月20日,本局以登报的形式公告告知领取,公告告知上述涉案货物的物主在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我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我局将按照无主物品依法予以处理。在公告期限内,涉案货物的物主未到我局认领和接受调查。

2020年6月23日,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上述货物依法拍卖后所得款项作无人认领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该批肉类食品物主的法律责任,现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日

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某市监无主物处字〔2020〕1号

2020年3月14日,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湖南省高速公路交警局某支队某大队移送车牌号码为豫A×××K重型半挂牵引车(豫A×××挂)运载冷冻肉制品(猪蹄)2602件,规格为10kg/件,总重量26020kg。经现场检查,该车冷冻猪蹄无随车合法来源证明及相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肉类食品,本局执法人员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为查清事实,当日本局依法立案并进行调查。

经调查:该批冷冻猪蹄是2020年3月13日在广东省东莞一物流站由货主装车后,委托豫A×××K重型半挂牵引车(豫A×××Q挂)货车司机运往河南省,在途经京港澳高速公路某路段时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警局某支队某大队查获并移送本局。豫A×××K重型半挂牵引车(豫A×××挂)货车司机对货主的身份信息一概不知,本局执法人员无法核实货主的身份。2020年3月18日和3月19日本局以登报的形式公告告知涉案货物的货主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在公告期限内,无人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由于该批货物易腐烂、变质,且公告后无货主认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经依法对该批冷冻猪蹄抽样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检验为合格产品后,报某某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并经局负责人批准后,本局依法对该批冷冻猪蹄进行依法拍卖,所得拍卖款人民币179000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4月20日以登报的形式公告告知涉案货物的货主在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本局将按照无主物品依法予以处理。在公告期限内,涉案货物的物主未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

本案中当事人被扣押的冷冻猪蹄为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食品,不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无法查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按照第七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认领。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国库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本局决定将上述冷冻猪蹄依法拍卖后所得款项人民币17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处理决定在某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某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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