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个体户A,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湖北省),兼营住宿、餐饮服务和日用百货,增值税以1个月为纳税期限。2020年3月实现收入如下:1. 销售日用百货10.1万元,征收率1%,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10万元,税率1%,税额0.1万元,价税合计10.1万元;2. 提供餐饮服务收入30.3万元,享受免税优惠,开具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销售额30.3万元,税率栏次填写“免税”字,税额“**”,价税合计30.3;3. 提供住宿服务收入20.2万元,征收率1%,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20万元,税率1%,税额0.2万元,价税合计20.2万元。
假设其中一张发票如下(注:图片来源网络):
A可以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
申报表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1.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写说明,附列资料由发生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各栏次均不包含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金额,本案例中无扣除项目,因此不用填写。(1)由于征收率降至1%,免税额=303000×1%=3030元;(2)根据5号公告规定,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101000+202000)/1.01=300000元;(3)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减征额=300000×2%=6000元;
3.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1)根据5号公告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因此货物及劳务本期数第1栏,第3栏分别填写100000元。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期数第1栏和第2栏分别填写200000元。
(2)根据5号公告规定,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相应栏次,因此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货物及劳务本期数填写100000×2%=2000元,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本期数填写200000×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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