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3实务答疑:业务员买票报销,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问:有人举报我单位业务员2018年购买虚开的普通发票到单位报销,共102份,税额30万元,稽查局正在进行检查。我单位并不知道发票是业务员虚开来的,所有发票均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为真票才入账,业务也是真实的,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这些发票是否能够列支?

答:你单位如果确实发生了上述业务,并无偷税或虚开的主观故意,且不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情形,个人理解对单位可不予处罚。但对于故意买票的业务员虚开发票的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六十一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因此,如果证实该业务员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行为,有以涉嫌虚开发票罪移送公安机关风险。

对于上述发票涉及的成本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上述虚开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同时28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因此,你单位应当自被告知取得不合规发票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如果你单位在补开、换开发票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根据2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其中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如果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并且未能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根据28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你单位应承担补税和缴纳滞纳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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