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指北丨公证机构不能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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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第13条规定,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2)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3)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4)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6)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公证机构的禁止性行为,在于如果这些行为的实施将背离公证机构的法定职能、有损公证行业公信力,进而妨碍公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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