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个兄弟姐妹,2个子女,2个孙子女全部英籍;70岁高龄仍要被遣送!

在依靠人权方面的申请上,当判断当事人/申请人是否可以被遣送,反过来说也就是移民局是否应该要给当事人身份的时候,有一项可以纳入衡量的因素叫做“公众利益”(Public benefit)。

也就是说,移民局在考虑当事人的申请时需要考虑的是,如果允许当事人留下来的时候,是否会因此造成英国社会的大众利益受到损害?这个大众的利益一般就是指对外来移民的有效控制。

如果当事人不依靠和家庭成员的关系,而只是依靠自己在英国的私人生活,也就是自己对英国社会的贡献来申请自己的身份的话,移民局所需要考虑的是,他(她)的这种社会贡献是否是非常“重要”且“无法取代”?

如果是的话,那么移民局就不应该遣送当事人;反过来讲,移民局就应该给当事人身份。

我们都知道,目前通过人权来申请身份,按照移民法的规定一般有以下途径:

-未成年孩子在英国连续生活7年(父母一般是一起申请)

-合法居留连续在英国生活10年

-非法居留连续在英国生活20年

一般来说,想通过人权申请留在英国,最好是在英国有和自己生活在一起的未成年孩子。

孩子成长得快,人权积累的也快。

没有未成年的孩子,哪怕是有“有身份的配偶”在英国的话,也是很难在这里直接申请到身份的。移民法一般要求当事人必须回去,然后再申请过来的。

那么对于那些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而自己在英国,又没有未成年孩子的申请人来说,想留在英国的难度到底有多大呢?

最近一则来自上级裁判法庭(Upper Tribunal)的判决就可以为我们带来一些思路:

这则判决的名字叫做Thakrar (Cart JR; Art 8: value to community) [2018] UKUT 336 (IAC),主角是一位来自肯尼亚的老妈妈。

这位老妈妈最早是通过访问签证来到英国的。

她在英国有18个兄弟姐妹,全部是英籍,而且定居在这里;

她的儿子和女儿都住在英国(皆已成年),并且也都有英籍或者英国永居身份;

她的女儿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这俩孙子女也都是英籍。

这位老妈妈的儿子在英国经营一家公司,是个非常成功的商人。他的公司雇有40名员工,年营业额高达950,000.00镑。

老妈妈曾经想要依靠在英国的孩子来申请自己的身份,但是该申请被拒绝,并且其后的上诉也跟着被拒绝;在那之后,她就一直非法滞留在了这里。

 (照片非本人)

就这样非法滞留在英国大约5年的时间,当事人递交了人权申请,不过该申请同样遭到了拒绝;后来申请人提出了上诉,该上诉同样被初级裁判法庭(First-tier Tribunal)拒绝。

当时,初级裁判法庭和上级裁判法庭都拒绝再给当事人上诉许可(Permission to appeal),最后当事人靠着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才终于又获得了上诉权利;

高等法院(High Court)核准了当事人的上诉许可,并交由上级裁判法庭来审理这起上诉。

不过,虽然当事人总算是可以继续上诉了,上级裁判法庭的法官依旧判了当事人败诉,其原因是这样的:

1. 当事人说她在自己的家乡(也就是肯尼亚)曾经遭受两次遭人抢劫的事件,所以认为自己不适合回到该地居住;法官认为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该类犯罪更应该被视为随机事件,所以在任何国家都有可能发生,不仅限于肯尼亚。

2. 当事人有两个英籍孙子和孙女,当事人平常会经常帮忙带这两个孙子女,包括煮饭给孩子吃和接送孩子上下课等;

法官认为,虽然爷爷奶奶对于孙子女来说也是重要的存在,但是就移民法来看,除非爷爷奶奶担任的是父母的角色,也就是像是父母的存在那样的带孩子(比如说常见的隔代教养,或者是说孩子没有爸爸妈妈,只能由爷爷奶奶来带);

否则的话,爷爷奶奶的角色在这个层面上的重量恐怕是不及孩子的父母亲的。

另外法官又考虑了孩子的利益,看看若是不给当事人身份,是否会造成这两个英籍孩子得被迫离开英国;法官也认为是不会的。

法官认为,孩子一直跟他们的父母住在一起,所以即便奶奶回到自己的家乡,孩子也不会因此得被迫跟着回去;再加上奶奶并没有被限制不能看孩子,因此在这个层面上,法官认为当事人的理由也是不够充分的。

3. 再看到当事人如果被遣送回国,是否会难以融入这点,法官也认定是不会的。因为当事人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显示当事人如果回到国内会难以融入当地的环境,而且也不是会遭受到迫害的难民。

4. 当事人还提出了健康因素,说回到肯尼亚会严重影响到当事人的身心灵健康。

法官也认为当事人声称的心理疾病,事实上是在超过5年以前的事情了。在这5年内当事人都没有再因为心理疾病的因素而就医或寻求治疗,所以这一点也不足以成为她的理由。

5. 最后,也是这个案件最主要讨论的一点,就是在于当事人他们家庭对于英国社会的贡献,以及进而如果遣返了当事人,是否会对英国社会的公众利益造成难以抹灭的损害?

从这个角度看,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的儿子在英国有着成功的事业,其儿子的公司有着40名员工,每年的营业额是950,000镑。

这么说来,可以说当事人的儿子确实对于英国社会带来了贡献,创造了很多就业机会,所以一旦其儿子把公司给关闭了,就会造成至少40人失业,甚至40个家庭陷入经济困难中。

但是,法官考虑了,今天若是将当事人遣返,是否会因此造成她的儿子的公司关闭,事实上这之间是没有关联性的。

法官认为,即便当事人必须回国,也不至于导致她的儿子会把自己英国的事业给抛弃,甚至是使得原本的这些员工失去了工作(可以说,这些“贡献”是来自于她的儿子,而不是当事人自己的);

再进一步说,如果法官因为其儿子的这项“贡献”就给予当事人身份,反而会给大家一种法律偏好有钱人、特别给予有钱人的家庭方便的感觉。

法官在判决中就举了个例子说,对于社会的贡献来说,不论是一位公车司机还是一位脑科医生,他们对于社会中贡献的重要性应该是一样的;应该被同等地看待,而不应该有谁重谁轻。

因此法官若是因为当事人的儿子就给了当事人方便,让当事人获得身份,反而会释出错误的信号让更多其他的有钱人家想要通过这一途径来获取身份;这么一来反而是不公平的。

再加上法官也认为,当事人即便被遣送回国,也能继续受到她的儿女的经济支持,得到很好的照顾;

所以综合以上,法官判了这位老妈妈,也就是当事人败诉。

→ 进一步延伸,那么对于一位申请人来说,如何才算是具备了对于英国社会无可取代的重大贡献呢?

其实,上面这则判决中的法官给出了一些实际的例子:

1. 比如说,当事人在英国成立了一家公司,并且该公司聘用了非常多的当地员工;因此如果这个当事人被遣送了,将会造成许多当地人失业,所以这位当事人不该被遣送,否则就会造成英国社会的重大损失;

2. 又比如说,当事人是个社会工作者,为当地的特殊社群服务,然后这个社群非常仰赖他/她,所以如果当事人被遣送的话,将会对该社群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可以说这位当事人的存在是无法被取代的;

3. 再比如说,当事人是个科学研究的成员,这个科学研究对于公众利益相当重要,所以如果把当事人遣送,就会造成该研究的重大损失甚至是失败,这也将进一步影响到社会公众的利益,那么这个人一般就需要被留下来;

4. 还有这么一个例子,当事人是印度民歌组织的重要成员,锡克教徒的社区(Sikh community)非常受益于该印度民歌组织。而当事人又在这个组织中非常具有号召力,那么就表示当事人若遭到遣返,就会影响到整个组织甚至该宗教,因此当事人不应该被遣返。

说了这么多,其实丽莎想要提醒大家的是,对于想要依靠自己对于英国社会的重大贡献,以至于有着不可取代的价值的当事人,其实通过今天这起判决我们可以发现,当事人是必须要有充足且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出这一点的。

再者,当事人的这种“重大贡献”也必须是来自当事人自己本身的,比如说法官有举过的例子,像是当事人自己就是一间公司的老板,因此当事人如果不在的话,就有可能造成该公司被迫关闭,使得众多当地人失业;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办法说当事人的遣返将对英国社会带来难以磨灭的损害。

再回到上面这起判决中的当事人来说,她并没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如果英国社会失去了她,会对公众利益带来什么难以磨灭的损害;也无法证明她对英国社会有着什么样的重大贡献,因此是不可取代的;

单单她的儿子对于英国社会有带来贡献,依旧还是远远不够的。

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是当事人已经非法滞留了20年的时间,因此可以通过20年非法居留的途径来申请特许身份;或者是当事人有在英国连续居住7年的未成年孩子,所以通过孩子7岁来申请自己的身份等,否则当事人是很难再去申请到身份的(不过以案件中当事人的情况,想要依靠孩子7岁的途径也基本不可能)。

当然,换个角度来说,如果今天当事人确实对于英国社会有着难以取代的重大贡献并且可以给出证明的话,那么也会对于自己的人权申请带来助益的。

这个案件再次说明,“单单依靠家庭其他成员对社会的贡献或者自己有多少家庭成员在英国,而自己没有突出贡献的话,已经很难通过人权法案第8条的私人权利来申请在英国的居留权利了。”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