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靠英籍孩子申请身份一定成功?申请人不满足这3点恐将连续遭拒!

这几天丽莎接到了一位莎粉的咨询。这位莎粉最初是在2008年持学生签证来到英国的,毕业后她就滞留了下来。

2010年,她遇到了她的真命天子,对方是英国籍身份,两个人情投意合就在一起了。

两个人在一起一年后,莎粉怀孕了,后来生下了英籍的小宝宝。

莎粉没有身份,就想着要依靠宝宝的英籍身份来申请自己的身份,好让自己可以合法待在英国。

只不过,这位莎粉和她的英籍另一半并没有结婚,两个人同居的时间也只有一年的时间(不到两年)

结果就因为这样,莎粉递交的身份申请被移民局拒绝了;拒绝过后莎粉又向法庭上诉,但是法官同样判了莎粉败诉

在这个案件上,移民局和法官也都有考虑“酌情处理”的因素。

这个因素就是,要看看他们一家人,如果要回到中国生活的话,是不是会遭遇什么“特别的”困难,以致于他们并不能够好好地在中国生活,又或者说他们根本没有办法回去。

然而,在考量了这层因素之后,不论是移民局或者是负责裁决上诉的法官,都认为这位莎粉的案件,并不构成这样的困难。

事实上,案件中孩子的爸爸,也就是持有英籍身份的那一方,其实也持有中国护照。

也就是说,如果这个爸爸放弃了英籍身份,而跟莎粉以及他们的孩子一起回到中国生活的话,移民局认为这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孩子也完全能够去申请中国护照,并且一起留在中国。

许多莎粉看到这里可能会感到奇怪,为什么申请人依靠的是英籍孩子,而不是依靠英籍的另一半,这样子也会有问题呢?

事实上,在这类依靠英籍孩子的申请上,签证官首先看的,是这个“英籍孩子”的权益。

也就是说,签证官会判断,如果将申请人给拒签了(也就是拒绝给予英籍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身份),这样的话是不是会损害孩子的最大利益。

同时,在考虑孩子的最大利益的时候,签证官或者法官还需要平衡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孩子的最大利益之间孰轻孰重,从而来决定相关的拒绝决定是否是正确的?

于是,放在上面提到的那位莎粉的案件来看,签证官就是认为,如果今天拒绝了申请人(也就是孩子母亲)的申请,那么这个孩子的“居英权”也不会受到影响。

这个意思就是,签证官会考虑说,如果把孩子的母亲给拒签了,那么这个孩子会不会因此“被迫”得离开英国?如果由于母亲的拒签会导致孩子不能继续留在英国的话,那么这个决定就是不合理的。

但是这种“不合理”在这位莎粉的案件里却是不存在的。因为即便孩子的母亲被拒签了,孩子也还是可以跟着英籍父亲继续住在英国;同时,也能通过其他途径如电子通讯软体、假期规划等等,继续跟母亲保持联系。

而且移民局也说了,如果申请人(也就是孩子的母亲)认为这种与孩子联系的方式并不好的话,那么他们一家人大可以一起搬回去中国居住;

因为当考虑到他们如果举家搬回中国是否会有什么困难的时候,移民局也认为是没有的。

→ 从这个案件上,我们可以得知什么?

首先,申请人们不应该把依靠“英籍孩子”来申请身份,视为一种“理所当然”,抱持着觉得只要自己的孩子是英籍,那么申请就没有问题了。这种大意往往有可能会导致负面的申请结果。

即便是要依靠英籍孩子来申请身份,在申请的时候所应该准备的相关证据,都应该尽可能地准备周全;这种做法其实放在任何一种签证申请上都是一样的,不应该把任何的申请都看得太简单。

而放到这位莎粉的案例来看,如果说他们能够等到至少满足“两年”同居时间的要求,或者是说他们没有住在一起两年,但是已经结婚的话,那么事情将会简单很多,一般来说移民局就会批准莎粉的申请,给予她身份。

因此,在这类依靠英籍孩子的身份申请上,丽莎要提醒大家:

如果在一起的双方没有结婚或者成为民事伴侣关系的话,那么则需要有在一起同居至少满两年的证据;否则的话,双方最好能够等到满足了“两年”的要求,再去递交申请。

或者是说,双方同居不到两年的时间就急着要递交申请的话,那么可能就需要选择结婚或者成为民事伴侣关系;要不然移民局是很有可能会拒绝当事人的申请的。

最后,假若当事人的申请,因为不满足前面所讲的要求而被拒签了的话;那么当事人也可以想想,自己是不是能够证明,你们一家人如果因此得搬回自己的国家居住的话,是不是会有哪些障碍或困难,导致你们并不能够搬到英国以外的另一个国家居住。

如果你们能够证明,这么做确实是很困难的话,那么移民局一般也可以在酌情处理的情况下,给予当事人身份的。

只不过需要指出的一点是,通常来说要能够证明出这一点(也就是搬回国有困难)的话,是很不容易的,因为当事人必须自行准备好周全的证据来说服移民局相信你的论点,这一般是比较难做到的。

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申请人在最一开始的时候,就符合了移民局的要求,那么也就不会多出来后面这些衍生的困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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