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没离好竟也是犯罪? 最多还会被监禁7年!
同时娶多个老婆/嫁多个老公,是种什么体验?
在英国,这基本是一种把当事人直接送到监狱的体验。
虽然“一夫多妻制”在一些传统历史上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尤其大家看宫廷剧时甚至还常出现后宫互斗的情节)。
但在现今社会中,大部份的国家除了早就抛弃这样的习俗,甚至还立法禁止各种“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情况发生。
比如说在英国或者中国,法律是明文禁止已经有一名婚姻配偶的当事人,再去和另外一个人结婚的,否则就是犯了“重婚罪”。
然而,《每日邮报》近日却爆出一位英国老伯伯不慎犯了重婚罪(Bigamist)的故事……
这名老伯伯叫做萨耶尔(Cecil Sayer),今年已经75岁了。
萨耶尔以前是一名英文老师,2006年他在多明尼加共和国(Dominican Republic)教书时认识了一个比他年纪少了一大半的加勒比女子。
这个年轻女子现在46岁,当年和萨耶尔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是一名厨房助手。
俩人朝夕相见,很快就谱出爱的罗曼史了。
他们的爱情战胜了年龄差,萨耶尔的浪漫也让已经育有2个孩子的年轻加勒比女子,答应了他的求婚。
在同年的12月12日,俩人就在多明尼加共和国正式注册成为夫妻。
之后,女子带上2个孩子,跟随丈夫萨耶尔到了中国和越南。萨耶尔努力工作,而女子就在家中相夫教子。
不过当他们在越南生活的时候,萨耶尔不幸中风。所以就决定回去多明尼加共和国居住,往后的生活主要就是女子在照顾着萨耶尔。
过了一段时间,由於经济原因,萨耶尔希望可以和女子和她的孩子们回英国生活。
但是当他替女子申请签证时,完全没有提到他们之间的婚姻,只说女子是他的主要照顾者。
在2011年的5月17日,女子终於抵达英国。
在她入境的时候,海关人员曾经有对她起疑心,不过最后仍然允许她入境继续和萨耶尔生活。
然后分别在2012年的8月和2018年的8月,女子都成功续签,可以留在英国生活。
然而,在这段期间,女子发现了萨耶尔在和她结婚的时候,竟然还没和前妻正式离婚,而且当时还对她说谎!
无法接受这个事实的女子,在2016年6月4日就搬离了她和萨耶尔的家。
“纸是包不住火的”,这个重婚事件最终还是曝光了。
萨耶尔被正式起诉,在庭上,检察官指出萨耶尔会被起诉的主要原因是他故意隐瞒他“重婚”的事实。
根据纪录,在2006年,萨耶尔和女子结婚的时候,他和当时的英国妻子仍然在办理离婚手续,还没有得到正式的离婚证。
直到2008年,他们才正式获准离婚。
也就是说,依照法律文件,自2006年至2008年间,萨耶尔其实是有2名老婆的。
但萨耶尔替女子申请签证到英国时,他并没有向内政部坦诚他们是夫妻关系,反而只形容女子为自己的主要照顾者。
所以就是因为这一点,被认为萨耶尔是明知故犯,有心想要隐瞒的。
于是证据确凿,萨耶尔在庭上也承认了他的重婚罪,并展示悔意。
法官沃森(Paul Watson)总结说:“萨耶尔先生,你在快75岁时才第一次上庭,之前也没有任何犯罪纪录。
你一直都过着勤奋,体面和受人尊敬的生活。到了你现在这个年龄才被揭发出犯下这个严重的罪行,是一种极大的耻辱。
当我第一次看到这起案子的时候,我就觉得'立刻监禁’是无可避免的。不过再三考虑后,我认为你并不是故意想欺骗你的第一任妻子,或故意过着双重生活的。”
最后,法官就判萨耶尔8个月监禁,缓刑12个月,以及要在6个月内缴付750镑的罚款。
→ 在英国,“重婚”是很严重的刑事罪行!
根据英国《1861年侵害人身罪法》(Offence Against the Person Act 1861)的规定,“重婚罪”是指已经有合法“配偶”的当事人,同时还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还和他人结婚的行为。
无论重复的婚姻是在英格兰,爱尔兰还是其他任何地方发生,一般都可被视为犯有“重罪”(Felony),当事人最多可以因此被监禁7年。
→ 避免“重婚罪”的第一步?确认自己已经“离”干净!
其实从以上萨耶尔老伯伯的例子,可以看出他其实原来是有和第一任妻子办离婚的;只不过他都还没“离”完,就和第二任妻子结婚了。
在英国,目前当一个人打算和他或她的配偶离婚的话,仍然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的;一步一步地到最后“确认”离婚了,当事人才算是真正地恢复了“自由身”。
否则的话如果当事人在还没有正式获得法院判决的离婚时,就又与另外一个人结婚,基本就会触犯“重婚罪”。
而至于怎么样才是“真正地”离婚了,以及在英国离婚目前一般都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呢?让丽莎为莎粉们依序列出:
1. 首先,当事人想要在英格兰或威尔士地区离婚的话,基本需要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双方已经结婚超过一年
-双方的关系已经永久破裂
-该婚姻是在英国被合法认可的
-英国是当事人自己或其配偶的永久的家
2. 在申请离婚的时候,目前当事人还需要证明自己的婚姻,因为以下其中一种或多种理由而已经破裂到无法挽回:
1) 一方出现婚外情,另外一方认为无法再和对方生活下去了(Adultery)
2) 一方认为另外一方的行为举止不合理,无法继续生活下去(Unreasonable behaviour)
3) 在过去的2.5年里,一方被另外一方抛弃长达2年的时间了(Desertion)
4) 双方已经分居2年的时间,而且都同意离婚(You’ve been separated for at least 2 years)
5) 双方已经分居5年的时间,无论对方同意与否(You’ve been separated for at least 5 years)
一般来说,“对方的行为举止不合理”是最常被使用的理由。
原因是这个理由事实上可以包含的范围很广,比如说:对方有言语上或者行为上的暴力,对方有酗酒或者嗑药的坏习惯等;对方做了违法的事情,基本都可以说是行为不合理。
同时即便对方没有做违法的事情,而是像是:对方不节俭,不照顾家庭,不打扫卫生,不按时回家等,这些也同样可以被视为行为举止不合理的。
也因此,这几乎可以说是一个囊括一切的理由。
凡是不符合其他4项离婚理由的当事人,几乎都可以考虑以这个理由来提出离婚申请。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这样的规定已经被认为是过时而不符合现代社会需求和趋势的,因此英国司法部早前已经提出要修改这种陈旧而可能造成将要离婚的双方反而冲突加剧的规定。
虽然说司法院的提案依然尚未成为正式的法律(目前仍在立法程序中),但相信不久后这样的“编理由”情况应该可以获得大大改善,让想要离婚的人不必再想破头地去责怪彼此,甚至寻找彼此的过失。
根据司法部的提案,将来英国的离婚法律将会修改为要求当事人只需要“出示陈述信”来说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破裂,而不再需要给出特定理由了。
3. 申请离婚:
当事人可以选择线上申请(https://www.gov.uk/apply-for-divorce)或者邮寄填写D8表格申请(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form-d8-application-for-a-divorce-dissolution-or-to-apply-for-a-judicial-separation-order)。
不论选择哪一种方式,当事人都需要缴交550镑的申请费用。
离婚申请递交后,官方人员就会检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正确无误,确认无误后当事人就会收到:
-申请被接受(已被寄给法院)的通知;
-当事人的离婚起诉书被离婚申请中心核盖章的一份复本;
-当事人的案件代码;
-当事人的先生或太太还会收到一份“送达认收书”(Acknowledgement of Service),用以询问先生或太太是否同意离婚,或者同意离婚的话又是否同意承担离婚诉请费用(如果当事人有要求对方必须支付的话)。
先生或太太则必须在收到“送达认收书”的8天内给予回应。
4. 暂准离婚令(decree nisi)和绝对离婚令(decree absolute):
如果当事人的先生或太太没有反对离婚,当事人接下来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暂准离婚令(decree nisi)。
这个“暂准离婚令”的意思就是说法院不反对双方离婚。
当事人在拿到“暂准离婚令”后的6周又1天(也就是等待了43天之后),就可以再向法院申请绝对离婚令(decree absolute)来正式终止双方的婚姻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在收到“暂准离婚令”后,最晚需要在12个月内向法院申请“绝对离婚令”;否则的话到时候当事人就得向法院提出合理的解释,为何自己当初延迟了这么久才去申请。
而若是当事人没有主动去申请“绝对离婚令”的话,当事人的丈夫或者太太也可以去申请这份“绝对离婚令”;前提是他们必须在拿到“暂准离婚令”后的43天等待后,再等待额外3个月的时间,才能由他们去申请“绝对离婚令”。
而也就是直到双方拿到了“绝对离婚令”(decree absolute),双方才算“正式”离婚了;因此当事人应该要将这份文件收好,以避免未来需要证明自己的“自由身”时会需要用到。
就上面故事中萨耶尔老伯伯的情况,当时他和前妻的离婚程序也许就是少了这一步,还没等到法院给出“绝对离婚令”就和在多明尼加共和国认识的加勒比女子结婚,导致后来的“重婚罪”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