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过年工资发错人!员工拒还:就当是年终奖了
春节越来越近了,很多打工人都希望早点拿到工资回家过年。山东的赵先生最近给自己工厂的工人结算工资,一不小心竟然把一笔工资转错了。
赵先生介绍,他在重庆南岸区有一个小型不锈钢加工厂,手下十来个员工,今年提前放了假。赵先生说,过去一年生意并不好做,在收取了一些货款后,他开始陆续给工人们结算工资。
几天后,技术工人周师傅打来电话说,他一直没收到工资。一查,赵先生发现,原来自己转错对象了。他给另外一名技术工人刘师傅转了两笔工资,其中一笔14400元的款项,应该是发给周师傅的。
赵先生联系了刘师傅,希望他赶紧退回多打的工资,不过刘师傅拒绝了,认为这是他应得的奖金,因为刘师傅认为工资低了。
据了解,刘师傅进厂才一年,每日工资240元,的确是比其他老工人少一些。但赵先生说,他们都是事先有约定的。刘师傅承认,自己的确收到了两笔款项,对于这第二笔款项,刘师傅认为是年终奖励。刘师傅说,自己是技术性工人,这一年帮赵先生解决了很多技术问题,理应有年终奖。
作为技术工人,刘师傅说,自己工资拿得比别人低为何还要干,就是为了年底的奖励。赵先生则表示,自己是小本生意,工资都是口头约定,按日结算,没有年终奖一说。
最后,赵先生愿意拿出一千元补偿给刘师傅。目前,双方还在协商当中。
律师说法:
新闻中,赵先生误将其他工人的工资汇给了刘师傅,刘师傅则认为该笔钱属于年终奖励,拒绝返还。
那么,刘师傅是否应返还该笔款项呢?
我们认为,刘师傅是否应返还该笔款项,取决于刘师傅与单位所签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新闻中,赵先生认为双方工资都是口头约定,按日结算,没有年终奖一说。这种情况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刘师傅应当提交劳动合同或单位规章制度,证明单位应当发放年终奖。
如果刘师傅无法举证证明单位应当发放年终奖,则刘先生取得的第二笔汇款没有法律依据,应返还给赵先生。并且,刘师傅明知自己取得该笔款项没有法律依据,仍拒不返还,还应当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最后说一下,从新闻中赵先生的陈述来看,赵先生大概率没有与刘师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仅仅口头约定了刘师傅的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如果这个推测属实的话,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刘师傅可以向赵先生举张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并可以此为由辞职,要求赵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左广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