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能否获得拆迁补偿

女子能否获得拆迁补偿

引题:女子抛夫弃子20多年杳无音信,儿子后来因为拆迁得到一套住房和一笔拆迁款。此时,女子突然出现,要和儿子分家产——

□ 河北法制报记者

陈国东

女子抛夫弃子20多年杳无音信,得知家里拆迁后跑回家里要和儿子分家产。儿子该不该分给母亲呢?家住省会某城中村的王良遇到了这样的难题。

女子早年离家出走,得知家里拆迁后要与儿子分拆迁补偿

王良(化名)的母亲叫杜某,1995年与王良的父亲结婚。婚后不久,王良出生。因为看不上残疾丈夫,又忍受不了贫穷,杜某在王良两岁多时离家出走,杳无音信。王良的父亲把王良养到五岁时因病去世。王良由叔叔抚养成人并结了婚。其间,杜某一直没有露过面,甚至在王良结婚时也没有回来。

2019年春,因为城中村拆迁,王良得到一套住房和15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杜某得到信息,立即找到王良,要求分一半家产,其理由是:“没有我就没有你,家产理应有我的一半。”

王良对杜某的行为十分反感,他对记者称,他两三岁时母亲出走,自己没有享受过母爱,在他最需要母亲时,她却远走他乡,没有尽到任何抚养义务。现在一看拆迁有钱了,她又回来索要,这样的母亲他不想认,拆迁补偿款他也不想给。王良称,他想咨询一下,宅基地是父亲的,老房是父亲留下来的,拆迁补偿有母亲的份儿吗?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荣新。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女子可获得拆迁补偿相应份额

朱律师认为,杜某可以分得因拆迁安置所得权益的相应份额。杜某与王良的父亲结婚后,即确立了双方的夫妻关系,在法律上杜某便成为该家庭成员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杜某嫁给王良父亲后,也就成为该处宅基地上的家庭成员之一。因此,如果该处宅基地因拆迁获得相应补偿,杜某据此可以获得相应的权益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本案中,被拆迁的是农村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像这种情况征收单位是分两部分给予补偿的,一般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都签有《拆迁安置合同》,上面对拆迁安置补偿的相关情况会有明确记录。本案中,杜某嫁给王良父亲后,即成为该宅基地上的家庭成员之一,因此对宅基地的安置补偿享有相应的权益份额。但其对宅基地上的房屋并不享有共同所有权,因为该房屋是王良的父亲婚前建造的,杜某与王良都只享有该房屋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杜某作为按份共有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的相应份额。

儿子可与母亲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分割拆迁补偿款

王良认为自己年幼时杜某便离家出走,多年未曾出现,未尽到抚养义务,甚至在自己结婚时也没有露面,现在因拆迁安置补偿了,就出来争取权益,因此他不想认这个母亲。朱律师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杜某对王良在年幼时确实有抚养义务,但现在王良已经成年并结婚,因此该义务现在已经不复存在。再者,抚养关系与本案中财产所有权确认关系也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王良不能据此主张杜某没有权利分割拆迁补偿。虽然杜某的行为在常人看来是不符合道德标准的,但在法律上还是要保护杜某作为一个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的。本案中,杜某要求分割拆迁补偿,王良可以与杜某协商,如协商不成,二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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