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圳朗华照明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深圳朗华照明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67855586XP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鹏兴路15-1中兴花园10栋3009室
2021年4月6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依法对被处罚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经核查,被处罚人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存在以下问题: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及相关制度不完善、职能不明确;3.未能提供安全生产投入的有关台账及票据;4.未能提供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的有关佐证材料;5.未能提供企业有关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6.未能提供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用具的相关材料。以上事实有《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记录表》《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表明被处罚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六、七、九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1〕30号),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1年7月22日至8月20日。
被处罚人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