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风险】社会保险登记征缴十大常见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作者:黄健(深圳市社保局)
一、社保登记类
1.未按规定办理单位参保登记
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未办理社保登记。
处理方式:(社保法八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规定办理职工参保登记
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未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
处理方式:
按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处理。
3.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要求:(社保法五十七条)
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未到社保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处理方式:(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社保费征缴类
4.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表现形式:
(1)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拖欠社保费)
(2)未全员为员工参保。(险种不全、人数不全、放假停保)
(3)未足额为员工参保。(缴费基数低)
处理方式:(社保法八十四条)
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挂靠参保
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为具备本单位参保资格的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表现形式:
(1)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2)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补缴手续。
处理方式:无效参保依法清退
a参保行为无效,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按原缴费渠道予以退还。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对用人单位处以违规人数每人一千元的罚款,并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b参保行为无效,尚未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违规参保人数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处以每人五千元的罚款;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处以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五倍的罚款。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对违规参保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法负连带责任。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6.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要求:
按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处理方式:(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其他类型
7.不配合执法
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社保部门执法。
表现形式:
(1)拒绝、阻挠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
(2)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
(3)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相关材料。
(4)出具伪证、隐匿证据、毁灭证据或者教唆劳动者进行虚假陈述。
(5)对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证据材料及相关设备擅自处理。
(6)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7)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
处理方式:(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五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责令限期整改,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8.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应当通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保费缴纳情况。
表现形式:
(1)未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2)未通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处理方式:(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职工有权投诉、举报。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9.垫付社保费
要求:
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表现形式:
要求职工承担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处理方式:
属克扣工资、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10.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要求: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及时为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注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原因,告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表现形式:
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处理方式:(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十条)
责令限期整改;拒不出具的,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五千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