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答疑39号:捡拾手机盗刷微信会否构成盗窃?
编者按:
个案答疑系列系笔者与各地同事交流案例之个人观点,仅作参考。相较于笔者旧往案例分析,个案答疑之论证不够翔实,定有疏漏之处,恳请不吝斧正。
个案答疑第39号
捡拾手机后盗刷微信账户
会否构成盗窃?
作者:赵恒裕
【基本案情】
【2020福建案例】——
2020年6月30日8时许,甲在A县B幼儿园门口捡拾乙遗失手机后,于当日8时、11时、19时许三次持手机到A县C超市内用扫码付款方式盗刷乙手机微信账户资金920.2元。
问1:捡拾手机盗刷微信会否构成盗窃?
问2:多次盗刷微信会否构成多次盗窃?
【备注】本篇仅讨论问1,问2详见后文《个案答疑第40号:多次盗窃的“次”应如何判断?》。
【观点分歧】
【问一】观点一:构成侵占。理由是:行为人捡拾他人手机后占有该手机,进而形成对手机微信账户资金的占有,故盗刷行为属于将自己占有的财物处分归自己所有,构成侵占。
【问1】观点二:构成盗窃。理由是:行为人捡拾手机后虽占有手机,但手机微信账户资金仍归属失主占有,盗刷行为系将他人占有的财物秘密转移归自己占有,构成盗窃。
【个人解析】
笔者同意观点二,理由如下:
1.区别盗窃和侵占应从“占有的有无”到“占有的归属”作递进判断
对盗窃不论是采公开说抑或秘密说,均承认盗窃罪的行为模式必须包含占有的移转,即将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移转归自己占有。而侵占罪的行为模式则是将委托占有物(例如基于借用、租赁、保管等合同而占有的他人财物)或者脱离占有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处分归自己所有。故二者行为对象的事前占有归属存在如下区别:盗窃对象财物的占有归属他人,而侵占对象财物的占有要么归属行为人自身(委托占有物),要么无有归属(脱离占有物)。
因此,区分盗窃和侵占应从行为对象事前占有状态从“占有的有无”到“占有的归属”作递进判断。如财物无人占有,则要么是无主物要么是脱离占有物,占有此类财物的行为要么构成先占要么构成侵占。如财物占有归属行为人自身,其处分财物归自己所有的行为只能构成侵占。如财物占有归属他人,此时移转财物归自己占有的,根据移转方式是主动夺取还是受领给付分别构成夺取型侵财类犯罪和给付型侵财类犯罪,前者如盗窃、抢夺、抢劫,后者如诈骗、敲诈勒索。
2.遗失手机微信账户资金的占有仍归属被害人
占有是对财物管领控制的客观事实。正如马克思所言:“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他人遗忘物由于事实上脱离原物主的管领控制,属于脱离占有物,无占有归属,拾得人捡拾后形成新的管领控制事实,成立新的占有,但拾得物的所有权仍归属原物主,因为所有权是一种权利。本案行为人捡拾手机后,遗失手机占有归属行为人,所有权仍归属被害人。但手机并非本案的行为对象,本案行为对象是被害人微信账户资金,占有手机并不等于占有微信账户资金。
微信扫码付款实质是微信用户与财付通公司基于付款码技术而成立的委托收付款合同。客户到商家购物,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商家向客户发起扫码付款时系委托第三方财付通公司向客户收款,而客户出示付款码时,则是授权财付通公司从其微信账户零钱或绑定银行卡内划转款项至商家微信账户内,其中免密付款额度为1000元。故扫码付款行为对象是微信账户的零钱或绑定银行卡内的金额,二者本质上是微信账户与财务通公司或银行基于借款合同而享有的金钱债权,即客户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存入现金,而后享有对等债权并委托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在债权范围内提供付款服务。金钱债权实质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而非占有即所有的货币。这种财产性利益一直都处于客户和金融机构的双重管领控制之下,即便客户遗失手机且手机微信账户未设置安全密码等防护措施,其亦未丧失对账户资金的占有。因手机仅是账户登录设备,手机登录亦只是登录方式之一,均非不可替代,客户仍可经由其他设备以他种方式登录账户管领控制资金,同时金融机构亦通过限定付款额度、输入支付密码等技术手段辅助客户占有。认为遗失手机就等同失主丧失对手机App绑定各类金融账户内资金的占有,显然悖离客观事实。因此,非经客户授权管理控制,他人无法占有其账户资金,即便双方同时存在登录操作权限,但物主占有优于他人占有。同理,仅交付卡密而未授权操作账户的,他人私自将账户资金取现套转仍构成盗窃罪或相关金融犯罪。
总结前述,被害人遗失手机后并未丧失对微信账户资金的管领控制,该金钱债权的占有仍归属被害人,盗刷微信账户资金系将他人占有的金钱债权转移归自身占有,构成盗窃,而非侵占。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4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70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 本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