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反虐待动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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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民工张二狗

对待动物残忍的人,对待人也必定不会仁慈。

虐待动物的现象一直存在,每年两会期间都有人大代表呼吁保护动物的立法,而今年的两会相比于往年,呼声则更加迫切,也提出了更为详实的建议。
这是因为近年来,虐待动物的情况层出不穷,手段愈加残忍。
那些伤害动物的人不仅仅是将这种血腥残酷的活动当成生命的消遣,而是将这种冷酷的恶意转移到人与社会上,为自己谋取更多利益。
虐待动物现象频发
黑色产业链应运而生
去年10月,山西太原某男子开水烫浇怀孕母猫,导致猫全身大面积受伤,最终猫咪救治无效死亡,腹中猫咪也没有活下来。
今年4月份,河南鹤壁刘女士养的狗被人无缘无故砍伤,额头上开了很大的口子。
事后带小狗去医院进行伤口缝合,虽然经过治疗后,小狗的情况好了很多,但刘女士说:“(它)没有以前那么活泼了,一天都是在那趴着,真不知道这些人是怎么想的。”
而虐待动物的现象远不止这些。近日,成都市三联花鸟市场又爆出了“宠物盲盒”事件,商家将猫狗随机封入箱子里面,邮寄至全国各地。
让买家有一种“拆开就能看到惊喜”的感觉,但是由于宠物被装置在密闭箱子里,空气无法流通,容易造成宠物缺氧窒息而死的后果。

还有商家为了高价出售宠物以及宠物用品来获得暴利,制造各种噱头,宣传对宠物有益的功能产品。

而实际上,这些产品会导致宠物激素失衡、器官衰竭等情况发生。

在某宝上,一家销量较大的绝育药品店铺中就出现了如下评价:

虐待动物法并未完全空白

但具体实操存在困难

笔者以“虐待动物”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上进行检索后发现,所涉案例几乎和“行为人因为虐待动物受到惩治”没有直接关联。
而唯有一例,则是2002年,被告人刘某将掺有烈性液体的饮料,投喂到北京动物园里面的黑熊和棕熊(均为国家保护动物),对它们造成不同程度的损伤,以“破坏财物罪”对他判处刑罚。
去年8月,上海发生首例“养犬人弃犬”案件,狗主人吴某将受伤小狗遗弃,并声称“年事已高,不想养了”。最终,上海公安机关依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对吴某罚款500元。

此外,由于“新冠”疫情的爆发,为防控疫情,人们倒是加强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防疫,阻止人们杀害野生动物来进行售卖的行为。

可见虽然我国法律体系里尚并未将“虐待动物”明确规定在条文中,但在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虐待动物这一行为的处理并非完全空白

不过,这种处理也就仅仅局限于保护那些价值较大的,或者是野生动物的情况,因为这与全人类的人身与财产权益息息相关。

而对于饲养性质的伴侣动物被遗弃、虐待、伤害这些行为来讲,我国法律的确还存在着较大的适用空间,需要通过解释现存法律以进行规制,或者是直接创立反虐待动物法来单独制约这样的行为。

但从客观上看,在现阶段直接建立反虐待动物法恐怕十分困难。

首先,多数人都认为自己才是万物灵长,站在生命链条的顶端,对动物有一种天然的价值轻视。

每次出现保护动物的呼声后,都有人会站出来发表“人类的福利尚未十分完善,为何要优先保护动物”等言论,而这种言论也会得到很多人的赞同。

可见对于动物与人无法处于平等地位的观念深入人心,如果严惩虐待动物之人,则可能难以服众。

其次,即使将虐待动物这一行为明确规定在法律条文中,具体推行起来的效果也可能不尽人意。

因为虐待伴侣性质的动物往往发生在隐蔽之处,如家里等,因而难以抓住现行。

而且“虐待动物”这一行为的性质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何为虐待?除了对身体上直接施加的伤害以外,遗弃、恐吓、关禁闭等行为是否也应该包含其中?这些仍然是需要讨论的问题。

另外,虐待动物的事件一旦发生,将会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人们在愤怒之下会失去理智。

很容易对虐待者施加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行为,企图通过“以暴制暴”进行制裁,这将会导致暴力冲突进一步升级。

反虐待动物应该以道德警示为主导

时机合适时再进行全面立法

我们之所以大力呼吁禁止虐待动物,并不仅仅因为要保护动物的权益,而是为了发扬我们骨血里面的恻隐之心。常言道,“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

而相关数据亦显示出大部分暴力犯罪者都有虐待动物的前科,因此许多国家的立法基础上才承认动物权利或者福利。这一切都表明我们与动物在本源上并没有什么不同,都是出于同源,落于同地。

虐待动物会泯灭善意、怜悯、救赎的本性,损害心理健康,最终酝酿成暴力犯罪。因此反对虐待动物,又何尝不是对我们自己的一种尊重、保护和救赎呢?

在我看来,规制虐待动物这一行为,最重要的是加强对人类道德层面的教育。

绝大多数人仍然拥有善良的品性,可以通过道德教育主动约束自己,因此可以在中小学生教育中增加关爱动物主题的教学。

例如观看纪录片,带领学生参与动物救治活动等,从小培养孩子们的关怀情感,从源头上遏制这种行为的发生。也可以在社会上开展保护动物的主题活动,呼吁人们善待动物。

同时,可将虐待动物纳入现行法律的适用空间中,例如《治安管理法》中已经将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不久的将来,也可以将“虐待动物应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条款加在其中,或者通过司法解释作进一步规定。

道德与法律的目的更多是在于事前预防,随着“德”与“法”的双管齐下,人们对于虐待动物的性质与后果达成了普遍共识。

这时候,将虐待动物纳入刑法或者创设一部反虐待动物的法律,以对虐待者施加更严厉的惩罚则是顺理成章、水到渠成的事情了。

一个人如果向往正直的生活,第一步就是禁绝伤害动物,因为生命的确平等。

我们与动物的差异并不在于本质而是程度,对生命抱有怜悯、敬畏、救赎之心,才是“人之为人”的本性所在,也是人们能够代代生存、繁衍与生息的内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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