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下文将以某侵权纠纷案为内容作法律意见书,供大家学习参考。关于贵司前员工张某涉嫌侵犯贵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下称“本案”),本所通过听取贵司相关人员的情况介绍,阅读贵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假设贵司对相关情况的介绍没有重大遗漏和相关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之前提下,根据本所对中国法律规定的理解、司法实践和以往办理此类案件的专业服务经验,出具本意见书。鉴于中国法律规定和中国法院的司法实践存在较大差异,以及各个法律从业者对特定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本报告所认定的事实以及得出的法律结论仅为本所做出的客观陈述及独立法律判断,无法保证本意见书内容与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完全一致,亦不构成对相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或其他法律属性的最终确认、保证或承诺。任何阅读本报告的个人、企业或政府部门依据此报告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只能理解为以其独立意志所做之判断。任何对本报告部分或者全部的摘抄、引用或参考,应当事先征得本所的书面同意。本报告仅供贵司内部参考,贵司对本案所作的任何决策均应视为贵司独立自主地作出,并非依赖于本意见书。根据贵司陈述和本所律师总结,贵司聘请本所律师办理本案,希望达到如下的期望目标:1.通过法律途径,确认贵司对B85计算机软件测试系统项目(下称“题述项目”)拥有完整的财产权利。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工程师张某侵犯贵司对题述项目相关财产权利的行为,及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3.保留要求A集团或B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2020年8月,贵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张某为贵司公司的测试工程师,合同期限自2020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自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贵司一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张某支付薪酬,并为其购买社会保险。2021年4月,贵司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集团”)开始就题述项目进行商务沟通和联络,贵司为取得题述项目的订单,指派张某为题述项目的负责工程师,主要负责电子及软件方面的开发工作,具体内容包括设计制作硬件电路直至PCB实板的调试完成、编写相关的软件并调试完成整个测试系统等。为保证张某顺利完成题述项目的开发任务,贵司向张某提供了编程器(WH-500AU)、仿真机(南京××H51/S)、芯片、PCB板、UUT样片等设备和当事人的技术要求以及当事人信息等资料,还配备其他工程人员协助其工作。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考虑到张某家庭的实际困难,经张某申请,贵司同意其住家工作,使用自备电脑在其家中进行题述项目的设计与开发。2021年6月初,题述项目的单片机版本开发基本完成,但张某仅向贵司提交了该版本成品,未将该版本的源程序和执行程序代码及其说明文件、有效芯片的密码信息交付贵司。不久后,A集团要求将题述项目的单片机版本作进一步改进,升级为计算机版本,贵司鉴于张某熟悉题述项目情况,遂继续委派张某承担题述项目升级版本的开发、设计和调试工作。但是,张某自2021年7月开始采取各种借口故意拖延完成上述工作,消极怠工,以各种理由拒绝到公司参加总体调试,导致贵司因无法按期向A集团交货,最终未能取得题述项目的订单。原来,张某在同一期间,暗中帮助A集团的另一供应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完成了对A集团的同一项目和同一功能系统的开发、设计和调试工作,帮助B公司最终取得了A集团关于题述项目的订单。在上述期间,虽经贵司多次催促和要求,但张某始终拒绝向贵司交付题述项目的有效电路原理图、软件源程序、执行程序代码及其说明文件、有效芯片密码信息等重要技术资料,非法侵占了本应属于贵司的职务作品。2021年7月,张某向贵司提出辞职后,就不再回贵司上班,也不再承接工作任务,但至今没有主动办理任何交接手续。(一)思路一:以张某存在工作过失、造成公司损失为由提起劳动仲裁,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解决结果预判: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公司对员工有管理权,如果公司认为员工有过错,一般直接向员工发出处罚通知即可,无须提起劳动仲裁。而员工对公司的管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经检索,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处罚员工的成功案例很少,估计比较难获得劳动仲裁委的支持。(二)思路二:以张某盗窃、侵占并转卖公司技术,造成公司财产损失为由,向公安报案,通过刑事诉讼途径解决结果预判:这个思路理论上可行,但实践当中实现的难度较大,效果也不会太理想。主要是贵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题述项目的权属、内容和价值,说服公安立案的难度很大;况且即使立了案,是否构成盗窃或侵占罪,还要看具体金额,题述项目是个新开发的软件,没有可供比对的类似产品或对象,难以确定市场价值,在财产没有明确的权属证明和定价依据的前提下,估计公安很难按照盗窃、侵占等财产犯罪立案侦查。(三)思路三:以张某侵犯公司的专利、商标或商业秘密为由起诉,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结果预判: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一种技术如果希望作为专利或商标获得法律保护,必须事前办理登记,但贵司并无办理。如果希望作为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贵司需要事前对题述项目采取了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例如签订保密合同、指定保密责任人或保密范围、使用保险柜等,但是贵司也无实施类似工作。因此,该方案行不通。(四)思路四:以B公司高薪挖人、剽窃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结果预判: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诉讼,贵司必须举出对方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证据,前提必须证明对方侵犯了贵司的商业秘密,而且还要说明张某与B公司的高薪挖人、剽窃技术等行为是如何实施的,贵司目前均缺乏相关证据,因此上述方案也行不通。(五)思路五:起诉A集团使用侵权产品,要求张某作为提供者、B公司作为出售方承担连带责任,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结果预判:该方案表面上看似乎可以追究所有人的法律责任,但法律基础并无牢固,因为贵司作为原告的依据,就是必须首先证明贵司实际拥有题述项目这个商业秘密和技术,其次证明张某和B公司实际使用了侵权产品等。证明难度最大,因此该方案的可操作性不高。本所律师根据相关事实与证据,结合排除上述思路,建议采用版权民事诉讼方案解决,即以张某侵占职务版权作品、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为由起诉,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具体描述如下:(一)明确题述项目法律性质:题述项目属于张某为完成贵司委派任务,所设计、开发的职务版权作品第一,根据《劳动合同》和双方认可的事实,张某在设计、开发题述项目期间,其身份是贵司员工,且该测试系统是贵司明确委派给张某的工作任务;第二,根据张某工资薪酬发放记录和双方认可的事实,张某在设计、开发题述项目过程中一直从贵司领取工资,且主要利用了贵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技术要求和资料、设备和当事人信息资料;第三,根据贵司与A集团的订单,题述项目是以贵方承接,并由贵司承担技术和法律责任。基于上述事实以及《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所认为,张某作为贵司在职员工,受贵司委派,利用贵司物质技术条件,为完成其职责范围内工作而设计、开发的题述项目应属于职务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的电路原理图、计算机软件源程序和执行程序代码等。(二)明确贵司权利特征:上述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贵司所有,贵司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全部著作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贵司享有在题述项目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复制权、修改权、发行权、出租权、许可他人使用获取报酬的权利。同时,如贵司发现他人有非法侵犯贵司著作权利的行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三)明确张某侵权行为和救济途径:张某的行为侵犯了贵司对上述职务作品所享有的财产权,贵司有权要求张某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第一,根据《民法典》第258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本案中,张某利用自备电脑的便利条件,将本属于贵司所有的题述项目的电路原理图、计算机软件源程序和执行程序代码、芯片的密码信息占为己有,拒不交还,已构成对贵司版权财产权利的侵犯,张某除了依法应当向贵司返还上述财产外,还应赔偿贵司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第二,如张某未经贵司同意,擅自将贵司享有著作权的题述项目当中的电路原理图、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源程序、执行程序代码、芯片的密码信息许可第三方使用,牟取非法利益的,根据《著作权法》第52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 条的规定,贵司有权要求张某停止侵权,返还作品并且赔偿贵司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一)收集整理证明题述项目属于贵司所有的证据,奠定权属基础包括但不限于证明贵司何时开始与A集团开展商务沟通和磋商,何时对题述项目进行正式立项,何时任命张某为题述项目负责人,何时向张某提供编程器(WH-500AU)、仿真机(南京××H51/S)、芯片、PCB板、UUT样片等设备和当事人的技术要求以及当事人信息等资料,以及向张某提供何等工作便利条件等,据此证明题述项目属于贵司职务版权作品。在起诉前,先行对张某开发题述项目的电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取得张某开发题述项目的全部原始文档,并且取得张某与B公司往来邮件,为保护贵司的职务版权作品和证明张某和B公司均存在侵权行为奠定证据基础。(三)先行起诉张某,为后续起诉A集团和B公司留下余地建议本案的核心策略是先行确认题述项目的版权权属,通过职务版权作品为切入点起诉张某,诉讼请求严格围绕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来设计,能够快速和容易获得法院支持。起诉状的诉讼请求建议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向贵司返还题述项目单片机版本所有有效软件的源程序和执行程序代码及其说明文件、有效芯片的密码信息;
2.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赔偿贵司截止至起诉日已经发生的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3.由张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在起诉之后,根据当事人各方的态度以及案件证据保全情况,再考虑追究A集团和B公司等第三方责任的问题。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参考,不作贵司决策和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