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是否按份共同抵押,可依抵押财产清单约定来确定

是否按份共同抵押,可依抵押财产清单约定来确定

——抵押财产清单作为与抵押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附件,在其列明所担保债权金额时,应据此确定按份抵押担保责任。

标签:|抵押|抵押范围|共同抵押|按份抵押|抵押财产清单

案情简介:2014年,贸易公司、实业公司、房产公司、科技公司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以四公司名下24处房产及土地为贸易公司借款抵押担保。抵押合同所附抵押财产清单列明了全部抵押财产及各抵押财产分别担保的贷款金额,总额与借款合同总额相同。各抵押财产均办理了单独的抵押登记,其中19项系在他项权证上明确了抵押金额或债权数额,且与抵押财产清单对应记载一致。实业公司抵押土地的他项权证中未列明抵押金额或债权数额,但对抵押范围指向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同时,实业公司提供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和土地登记审批表亦明确载明了土地抵押金额。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因此,在共同抵押中,如数项抵押财产没有各自约定所担保债权数额,债权期限届满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可选择就数项抵押财产中任意一个或几个抵押物变价款优先受偿,即每个抵押物对全部债权负有连带担保责任;如共同抵押人约定了各项抵押财产所负担的担保债权金额,债权期限届满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仅可依约定的担保债权金额对各项担保财产行使抵押权。②本案中,抵押合同后附抵押财产清单作为与抵押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合同附件,明确列明了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及各抵押财产所担保贷款金额,与所共同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相同。上述约定为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且在抵押登记时,各抵押物均办理了单独的抵押登记,其中多项系在他项权证上明确了抵押金额或债权数额,与抵押财产清单对应记载相一致。尽管实业公司抵押土地他项权证中并未列明抵押金额或债权数额,但其抵押范围直接指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根据抵押合同,抵押财产清单与抵押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该清单明确记载了实业公司担保的贷款金额,且实业公司提供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和土地登记审批表亦明确载明了土地抵押金额。据此,应认定实业公司该项抵押属按份共同抵押,实业公司应在约定份额内对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发生的费用等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判决贸易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息,银行对贸易公司、实业公司、房产公司、科技公司抵押财产变价款在各自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实务要点:抵押财产清单作为与抵押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附件,在其列明所担保债权金额时,应据此确定按份抵押担保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71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惠州市新升华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创成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惠州市百利通房产有限公司管理人、惠州市兴华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惠州市安盾技防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审判长刘少阳,审判员张颖新、江显和、黄西武、肖芳),见《共同抵押中对各项抵押财产债权数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拟稿人张鑫萌,核稿人张勇健),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民商事主审法官会议纪要(第1卷)》(X1-20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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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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