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时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是否可以继续?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如高校)在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服务的过程中,如遇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是否可以继续采购活动?
岳小川:《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以下简称“124号文”)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如高校)不是政府购买服务的适格主体,不适用124号文中关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可以继续进行采购活动的规定。因此,当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岳小川: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本刊特邀专家。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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