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涉税事项(一):概述

在现行税收政策中,纳税人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情形主要有两类:

一是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以及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二是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主要包括: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以及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合并和分立。企业合并时,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分立时,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需要清理企业财产,处置资产、追索债权、清偿债务,然后对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后,办理注销手续。其财产清理、处理的过程中、结束时、分配后,都会可能涉及税收事项。一般来说,企业清算可能会涉及三个方面的税收事项:

一是财产清理过程中的涉税事项。被清算企业在处理、处置企业房产土地、机器设备、存货材料、家具用具以及其他资产等过程中,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计算与缴纳。

二是清算企业所得税款计缴和申报。被清算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清算开始到清算结束为一个纳税年度,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过程。包括清算并依法确认所得,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三是分配剩余财产及股东涉税事项。被清算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后,就其剩余资产向企业全体股东进行分配的税务处理。其中,针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股东、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东、以及自然人股东的不同,其涉税事项的处理也各不相同。

涉及法规:

1.《公司法》

2.《破产企业法》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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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涉税事项(二):不动产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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