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之——哪些企业可以享受优惠
写在前面: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进一步激励企业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但是在执行过程中,除了需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等文件规定的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执行外,其中的一些具体的细节,还需要进一步依法甄别。
之二:哪些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这是不是放开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行业限制?
当然不是!
一、六个行业受限研发费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六个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具体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并明确企业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7)》的规定执行。
财税〔2018〕99号并没有取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行业限制。文件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除了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由原先的50%上调到75%(科技型中小企业已由财税〔2017〕34号上调)外,其他的各项口径范围仍然是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属行业确定有玄机
企业所属国民行业,并不是简单地按照企业税务登记时的所属行业确定。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明确规定,财税〔2015〕119号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财税〔2015〕119号文件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依法取得的、不同来源、不同形式的全部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只要不属于上述条件范围内的企业,其研究开发费用均可以适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举个例子:某宾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住宿和餐饮业。该公司2016年发生研发费用200万元,当年该公司住宿和餐饮业销售收入3000万元,研发的宾馆ERP管理软件销售收入5000万元,没有其他不征税收入和收资收益。其当年住宿和餐饮业的销售收入,占全部收入总额不足50%,因此该企业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的企业,其当年200万元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依法加计扣除。
凡人说税,税与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