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程序的法律风险点
合同订立实践中,双方交易时要约和承诺一般都是在同一个很短的时间内完成的,所以关于要约和承诺的风险也往往被忽视。这一阶段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要约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1)有些企业将要约误认为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要约的内容决定了合同的主要内容,一旦对方同意要约的内容,合同即成立。但很多企业在业务拓展和宣传的过程中长期反复使用的内容相同的报价单、宣传资料或其他书面材料,同时这些材料上的内容并不符合企业的初衷,如果这些材料上包括了确定的,完整的合同意向,一旦对方的承诺到达时,企业就必须按照这些内容来履行合同,否则构成违约。所以,企业在对外发出要约或要约邀请时就必须认真审查文件的内容。
(2)要约内容不当。要约的内容很可能成为合同的而主要内容,如果存在错误或歧义,将直接影响要约人的权益。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不当。要约作出后可能会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需要取消,法律上对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旦企业不能按照法定的方式在法定期间取消要约,给企业带来的可能是巨大损失。
2、承诺过程的法律风险。
(1)承诺方式不当。
如果要约中明确了承诺的方式与时间,一旦企业做出承诺的方式不当或错过时限,就会失去商业机会。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用自己的行为做出了承诺,当对方不愿意再进行交易时,企业证明自己做出承诺的难度会加大。所以,要想把握住商机,最好做出书面的明确的承诺并保留往来函件作为证明合同已经成立的证据。
(2)将新要约当成承诺。
法律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了实质性改变则为新要约。如果企业忽视了这些改变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并开始履行合同,就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3、交错要约的法律风险。
交错要约指双方同时向对方发出了内容一致的要约。这时候大多数企业会不再做出承诺而履行合同。但是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合同是否成立,法律界存在争议。为了避免法官认知上的对己方不利的风险,企业应当按照正常程序向对方发出承诺。
4、预约合同中轻率对待已决条款的风险。
有些合同需要双方长时间的磋商,在磋商的而过程中就需要对每一个阶段的磋商结论予以固定化,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的条款就是已决条款。有些企业认为预约合同中的条款不是最终条款就不予重视,内容不能具体化。但在签署正式合约时,已决条款是不能修改的,这种情况可能会使企业失去商业机会或者陷入违约纠纷,带来巨大损失。
5、缔约过失责任及法律风险。
如果己方或对方在签约过程中存在恶意磋商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不规范的行为,都会被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即使在签约当时不能发现,也会给履行合同的过程带来潜在的隐患。所以,企业不能自认为对方没有询问就没有必要披露重要信息,在遭受对方恶意磋商使自己遭受损失时主动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