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最高法关于信用卡等银行卡纠纷审理的新规定?
终于最高法也看不下去了,越来越多的银行卡盗刷、信用卡透支、高额违约金收取等行为引发的消费者与银行的银行卡纠纷案件,给司法系统也带来很大的审判压力。而这些纠纷中按照银行有意复杂化的格式合同条款,一般都是消费者败诉并承担经济和征信的双重损失。
社会当然不会同情那些恶意透支来高消费的当事人,司法系统也不会同情。最高法的新规中,主要是为了明确发卡行和持卡人的责任,重点是避免持卡人因无过错或非主要过错而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不公平现象。对于这种“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的情况,确实是需要管管了,所以这次出手,应该是会得到消费者大力赞许的。
银行卡确实需要整顿一下了,长期的套路做法,竟然就做成了行业规则,办信用卡时对消费者是一副嘴脸,被盗刷后消费者急需处理时,又是另一副嘴脸,把大量的消费者都推给了蚂蚁花呗或京东白条等互联网信用工具,最终还要靠官方出面来帮他们清障,当然花呗们确实自身也存在很多问题。但如果银行卡还是以前的那种玩法,他们重新再次玩不下去,也就只是时间问题。
大多数人就纳闷,为什么就不能把银行卡或信用卡合同简化一些呢?毕竟消费者并没有太多精力来跟银行玩文字游戏。而最终的答案是消费者想多了,银行就是有太多的专业人士,他们闲着也是闲着,于是就研究出来了这些套路,一家银行靠套路来抢压客户,另外不靠套路的银行就必须跟,不跟就会在竞争中面临重大困难。
这就是底线竞争的格雷欣法则,全行业都无法避免,与此类似的还有保险条款。但是消费者上当一次,还会一直来找当上吗?如果没有替代方案,消费者就只能忍受;一旦有了替代方案,消费者就会用脚投票。这个时候行业靠自律是解决不了这个问题的,要么就需要问题累积到一定程度后靠某些轰动事件发生,再由外力介入来解决,比如奶粉行业;要么就是本次这样,还在累计矛盾的过程中,由公权务来解决。
由公权力出面来约束银行卡这方面的情况是应该做的,但多少让人意外的是一下就用到了最后的救济手法——司法。按理说市场监管部门出个参考格式条款,人行或者银保监会之类的来出个行业规范是更灵活且高效的解决方式。但是,不知是当局者迷,还是都是业内人士,压根就没有这些规范,这样司法部门才果断出手了。
应该说消费者还是希望从前端解决主要的矛盾和问题,因为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对消费者的经济损失有可能还未造成,但是对征信不良这种信用损失几乎都是已经造成了,而要消除这些不良影响,对消费者可是极大的麻烦事。
银行其实要感谢这样的政策,因为这样看似增加了自己的麻烦和责任,但支付宝都可以解决的支付安全问题,银行完全有能力按最高法的相关规定来解决好,这样既降低了消费者的资金风险,也增强了自身的管理水平,也降低了诉讼风险,还可以慢慢把丢失的客户找回来。
而消费者也有空也可以看看那些条款,比如关于自己需要举证的内容部分,比如第四条的支付宝:“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对于这些相关的证据平时就要注意收集和妥善保管,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