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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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有无诉讼时效的,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亦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是指民事主体的物权被他人侵害、妨碍、加以危险时,民事主体可行使使其物权恢复圆满状态的请求权。对于此类物上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对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与身份关系有关的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如配偶的同居请求权,,履行婚约请求权,父母对抱走自己孩子的第三人的请求交还子女的请求权。
对于人格关系的产生的请求权,为了维护人格利益免受侵害,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因人格权被侵害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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