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岳父杀害女婿一家三口”的3个看法

四川成都彭州发生了一起案件,岳父杀害了女婿一家3口,一审死刑,终审改判死缓,主要原因在于“被害人不期而至抢夺小孩对矛盾激化负直接责任”、“岳父属于是激情犯罪”。

对于此事很多人表示不解,毕竟杀死3人是板上钉钉的事情,怎么就死缓了呢,因此宋安之综合大众看法,来说说以下三个看法。

一、现场的3个当事人均被害死亡,到案后的供述只有岳父及其家人一面之词。

所以到底是不是去抢孩子,这个有待商榷吧。

二、由始至终并没有看到提起被害人使用武力,现场也没有打斗痕迹,最多有抓扯行为,并不具备激情犯罪条件。

退一步说,即使是抢孩子,父亲和爷爷奶奶去抢孩子,能伤害到孩子什么?这个所谓的抢,可以说并非犯罪性质的抢,而是属于家庭纠纷,因为家庭纠纷杀死三个人,也太可怕了。

现场也证明并没有打斗痕迹,最多言语上过激,行为上有些拉扯,这种情况下可以报警,怎么就到了要动刀连杀3人的境地了?

如果真有打斗,而且将岳父这方打的很重,连孩子也伤了,情急之下拿刀反抗也在情理之中,这自然属于是激情犯罪。

关键是并没有打斗,而且三个受害人是毫无防备之下杀死,而且还是刀刀致命,参考双方之前一直闹离婚的情况,矛盾已经积累很长时间了,更像是蓄谋已久。

三、3个受害人不是“不期而至”而是去自己家里看自己的孩子。

受害人之一杨某某女士的哥哥杨先生认为“由于当事三人已被害,妹妹一家人是否不期而至抢走孩子,具体情况无法知晓,并且外甥邹某购买房子时由妹妹妹夫出钱,他们是到自己的家里去探望孙女,并不是张家人所说的抢孩子”。

以这个来看,首先丈夫在这个家庭没有居住权吗?虽然他们在闹离婚,但是并没有离婚,哪怕他因为被岳父处处刁难而出去租房子居住,依旧有权在自己家居住,至于回家看小孩子,更是天经地义,回家去看小孩怎么就叫“不期而至”呢?而且三个受害人竟然还要对矛盾激化负直接责任?

还有房产证上不论是夫妻两个人名字,还是丈夫名字,亦或妻子名字,按受害者家属所说来看,是丈夫一方掏的钱,这个很好查,查查流水就可以查出来吧?
那么这个房子财产,当受害者三人都死了以后,最大受益方是谁呢,这也值得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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