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呀好纠结,到手的感染者数据到底用不用
德国警方出于希望保护在职警务人员的考虑,要求当地卫生局提供有关感染新冠病毒的患者的个人数据。 提出要求的警务部门和卫生部门均参考了有关公共卫生服务的州法律。 一如既往,此类疾病法规常常引发争论。
相关的公共卫生服务的州法律中,特别规定了在卫生服务中存储和处理个人数据的条件,以及将这些数据传递给第三方(例如警方)的条件。通常情况下,存储和提交数据的条件是一致的。
这种情况下,如果将感染者名单提交给给警方,则认为“为了避免对数据主体人或第三方人的生命,健康或人身自由的产生威胁,前提是所提及的合法权益大大超过了数据主体人的相关保密权益。”
参照. § 11 ÖGdG Rheinland-Pfalz:
http://www.lexsoft.de/cgi-bin/lexsoft/justizportal_nrw.cgi?xid=147786,12
将该法律条文解释并与当前特定情况相关联,则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如下:如果警察必须在感染了新冠病毒的人居住的地址处执行任务,那么他们必须事先知道这一信息,以便能够充分保护自己。在不了解现有感染的情况下,警员自己可能会陷入威胁生命的境地。 同样,如果病毒感染者涉及交通事故或其他情况,则也适用该法律条文。
这些法律条文听起来是很好理解。但是,根据SWR,NDR和Netzpolitik.org网站进行的研究,政客们和医学界却有截然不同的反应。只有在梅前州,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根据基民盟CDU的NDR卫生部长Harry Glawe透露,辖区内卫生当局已经将新冠病毒感染者的住址信息提供给了当地警方。参与此事的州数据保护官Heinz Müller则为数据传输大开绿灯。在实践中,对患者权利的保护与警务人员的重要权益,需要放一起权衡,所以对此达成协议并不容易。总的来说,当局必须确保以安全的方式传输数据,并确保授权用户组访问数据受到限制。
梅前州医学协会主席Andreas Crusiu认为这种数据移交的做法违反了医学保密义务,仅仅在发生“法定紧急情况”时才允许取消这一规定。
在某些联邦州该做法引起了极大的争论。例如,巴登-符腾堡州的数据保护官Stefan Brink认为,这种感染名单对警方执法人员不会有什么好处,如果被非法传输到那里,应予以立刻删除。不来梅的数据保护官Imke Sommer也有类似的看法。 之前她就停止了当地卫生局和警方之间有关感染者的数据交换。她说,这没有法律依据。她想从数据保护的角度检查该流程,并在有疑问时重新定义它。
吵得不可开交,这很德国。
来吧,大家评评理,警察叔叔阿姨的命重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