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士忌小记07:威士忌的争议
早在1880年初,当调和式威士忌愈来愈热的时候,市场上出现各式各样强调纯、老、优质以及以苏格兰为名的品牌名称,如“ Finest Selected Old”、“ Old Vatted Highland、“ Specially Selected Old Highland"等等。
更恶劣的是,广告文字很可能与酒瓶里的酒液毫不相干,酒标标注“Pure Highland Malt”,很可能只是调和甚至调入90%的谷物威士忌。
麦芽蒸馏业者忍无可忍,要求将谷物烈酒排除在“威士忌”之外,同时一并将调和式烈酒也排除在外。苏格兰下议院为此于1890年组成特殊委员会进行调查,同时也讨论是否需要规定最少熟陈时间,最后决议如下:
威士忌并无法律上的定义…只要加入的烈酒不含有有毒物质,我们无法限制其使用名称……强制要求保税仓库内所有烈酒的熟陈时间是不需要的,也可能对市场造成伤害。因此并未对威士忌形成严格的定义。
20世纪初,陆续发生白兰地混调谷物威士忌、贩卖有毒威士忌等案件,同一时间,苏格兰国会议员提出“威士忌销售法”草案( Sale of Whisky Bill),目的在于确定所谓的威士忌是否以麦芽为唯一原料,或是包括未发芽的谷物,而后者即称之为谷物威士忌。
DCL对此评论:“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在壶式与连续式蒸馏业者间划出明显的区隔,而谷物威士忌之所以比较便宜,并不是因为原料价格较低,而是连续式蒸馏器可以在一星期内做出50000~60000加仑的烈酒,而壶式蒸馏器只能做出2000~3000加仑。”
当时的审议官发现:“ Scotch”调和的是2000加仑的英格兰烈酒和500加仑的苏格兰谷物烈酒,某“ Pure Malt”调和的是谷物烈酒、进口烈酒和麦芽威士忌,又某“ Scotch“Malt”或“ Highland Whisky”则为德国烈酒、玉米、米或糖蜜烈酒等。
案件于1905年开庭,一审完全倒向麦芽或壶式蒸馏业者,法官宣判所谓的威士忌无论是麦芽、谷物或调和式,都必须使用壶式蒸馏器。
再审最后宣布5:5而无从做出判决,DCL提议“威士忌”应该是个通用名词,再根据内容物存在的变异来决定名称。如“爱尔兰威士忌”“苏格兰威士忌”“调和爱尔兰/苏格兰威士忌”等等。
DCL还提议苏格兰威士忌应依地域区分为高地、低地、艾雷及坎贝尔镇麦芽威士忌,显然在一百多年前,因地域产生的风土差异已经为人所熟知,但是却到1970年代才被注记在酒标上。
无论如何,经过长时间的协商,麦芽蒸馏业者的态度逐渐软化,因为如果继续坚持谷物烈酒不是威士忌,那么低地蒸馏业者必须改用壶式蒸馏器来竞争,他们也占不了太多便宜,而且他们也不得不承认,调和商是麦芽威士忌最重要的主顾。
最后他们建议谷物烈酒须产于苏格兰才能称为威士忌,而调和式威士忌必须包含至少50%的麦芽威士忌,且必须在酒标上注明“ Blended Whisky”。少数顽固分子坚持威士忌必须以直火加热的壶式蒸馏器来制作,但这种声音已经不再受到重视。
由皇家委员会(Royal Commission)做出的最终判决于1909年7月出炉,委员认知到无论制作者或消费者都清楚威士忌的原料不是只有麦芽,还包括未发芽的大麦和其他谷物,而且调和式威士忌的销售量远高于所有单一种类的威士忌。
绝大部分的英国人所喝的威士忌都是调和式,因此威士忌(Whiskey)的定义为:“使用麦芽淀粉酶糖化糊状谷物(不限于麦芽的任何谷物)后蒸馏所得的烈酒,而苏格兰威士忌则如同字面意思,必须是在苏格兰蒸馏的威士忌。
这个定义在一百多年后的今天依然适用,在当时“威士忌”仍拼写成 Whiskey,比现在的拼写 Whisky多了个“e",(现在苏格兰威士忌拼写为Whisky,爱尔兰及美国则拼作Whiskey。)
在1915年大卫·劳埃德·乔治(David Lloyd George)的《未熟成烈酒法》( Immature Spirits Act)立法后,这个e才无声无息地消失。《未熟成烈酒法》还规定苏格兰威士忌必须在橡木桶中陈放至少三年。
皆大欢喜的判决和定义对威士忌产业并无实质帮助,国内的消费量从189年的3870万加仑掉到1910年的2140万加仑,相对的仓储量从1899年的1.03亿加仑上升到1910年的1.16亿加仑。
外销量稍有成长从1900年的500万加仓上升到1909年的700万加仑,但是杯水车薪,无法弥补内销市场的下滑。
161间蒸馏厂关的关、休停的休停,到1912年仅存120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