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起了多年前的一段往事
想起了多年前的一段往事
题记:
“凡有的,还要加给他,叫他有余;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过来。”
------《圣经·马太福音》25章29节
多年前,某村有老两口,有个儿子,因年轻时受到惊吓,得了癫痫病,生活不能处理,自然也没有结婚成家有孩子,也没有能力领养别人家的孩子。
转眼间,老两口年过八十,儿子也已经年过五十了。某一天,老太太先老爷子而去,留下父子二人相依为命,当爹的八十多岁了,还要做饭给儿子吃。
于是有人就提议把父子二人作为“五保户“养起来。这时,却传出了让人无法言表的事情。那就是,儿子可以作为”五保户“,由村委供养,老爷子不行,因为他有儿子。
今天,看到某份文件,当读到这一句时,就又想起了这件事情。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实,这两天,很多人议论纷纷的这个办法,施行起来的结果是什么样子的呢?
根据即将于201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才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而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适用7级累进税率,税率为3%、10%、20%、25%、30%、35%、45%。
如果,如果,如果你的综合所得减除费用6万元后,小于0,税务机关都懒得收集你的专项附加信息。
如果,如果,如果你的综合所得减除费用6万元后,大于0,所谓的专项附加扣除才能为你减税。可是,如果某人年收入96万以上,人家一千元的专项附加扣除,能抵税450,而如果收入小于3.6万,你1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抵税几何?
涂龙力先生说,
“我可能与众不同,当网上一片个税改革文件及文件解读和个税筹划竟相斗妍之时,我更关注:
第一,为什么要改?即改的背景是什么?应当放到战略角度去分析。
第二,改的定位是什么?即中央此番改革要达到什么目的?
第三,怎么改?即个税改革应当分步推进,了解了这步改的目的只是知道这一步怎么改,但是下一步怎么改?有人会说这至少是5年以后的事了,但可以肯定,小改是不断的。
第四,本轮改革什么群体受益最大?受益相对较少或者如老朽前些日子所言‘扣除不能’的群体,国家应采取什么政策以示公平从而缩小因收入差距产生的贫富差距?诚然,引发贫富差距的因素较多,个税改革不可能全部覆盖,要出组合拳”。
深赞涂先生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