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语良言|掰扯一下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这点事儿
金语良言
掰扯一下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加计抵减10%这点事
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中指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该公告颁布后,业内一片热闹讨论之声不绝于耳。但是由于公告中,没有对于加计抵减10%的进项税额的取得时间的涵盖性加以进一步的明确,导致大家的认知大相径庭。
目前关于四项服务业可以实行加计抵减10%的进项税额的时间涵盖,有这样一些观点:
观点一,只有在4月1日以后认证、稽核比对或取得的进项税额,才可以加计抵减。
(老司机备注:增值税发票认证的说法已经消失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该文的观点是,建议纳税人推迟认证(现在叫选择确认)和稽核比对进项税额的时间,将其拖延到4月1日以后操作,以便享受10%的加计抵减政策。
但是老司机在此提出三点质疑:1、这样做,政策依据何在2、大量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被人为的推迟了一个月进行选择确认、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纳税人由于3月份销售额较大,所产生的巨量应纳税额能否hold 住?3、这样操作的结果,明显从纳税时间上钻了政策的缝隙,使得纳税人获得了额外的节税利益,顶层设计者在制定政策时,会没有意识到?所以老司机认为,这次国家的节税降费的决心是很大的,就是要将节税的实惠,让纳税人真正享受到,从政策导向上来看,也没有必要人为的设定取得进项税额的时间限制。
观点二:4月1日期初留抵税额不参与当期加计抵减10%。
注意这里的计算过程和最后得出的当期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中,均未包括期初留抵的税额0.5万元。
查阅《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39号公告称:“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显然,除此之外的当期选择确认、通过稽核比对以及计算抵扣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4月份的期初留抵税额,都属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老司机认为观点二不成立。
观点三:只有在开票日期是4月1日以后的进项税额才可以加计抵减10%。
这样操作,会使购进货物和接受服务的纳税人主观上推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时间,客观上也会导致开票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延迟和不真实,导致正常业务流程的混乱。
观点四:只要是4月所属期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都可以加计抵减10%。这也是老司机倾向的观点,只有这样才符合39号公告“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的意义。
当然,至于以上四种观点孰对孰错,因为离政策实施期还有一段时间,尚待总局最后揭晓答案!如果是老司机的认知有误,那么老司机对公告的文字表述“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的严谨性和语言的逻辑性就会产生疑惑了……
——3月27日凌晨2时许
财税微波 “金语良言”专栏撰稿人
大连金SIR 简介
金明鉴 先生,大连金硕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恢复高考制度后,东北财经大学首期全国统考本科毕业、留校教师,实力派老会计师;麾下弟子和学生众多,颇受众多会计从业人员的欢迎与拥戴。
金先生担任过十几家中小企业的财务顾问;尤其擅长解决中小企业的财务、税务疑难杂症。
金先生举办过多期财税实战培训班,受邀给很多企业做过财税讲座。
金先生从业32年,从来不敢懈怠,始终保持学习和把握最新财税政策的状态,精于研究、善于发现、笔耕不辍、热心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