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轻轻地改变了“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公告”)及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上述公式中“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有不同理解。财税微波作为一个曾经的小学语文老师,认为这是一个偏正短语,短语的中心成分是“余额”。谁的“余额”?贷款准备金的余额。是所有的贷款准备金的余额都要减掉吗?不是,是那些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它们的余额。

财税微波这么说,是有依据的。我们看86号公告的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什么时候冲,肯定是发生贷款损失年度冲。正是因为冲了那些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所以,86号公告公式中,才会有“-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这个内容出现。否则的话,就不需要“的余额”三个字了,直接来个“-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行吗?

这些内容不是本次要讨论的,下次财税微波会结合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讨论。本次要说的是,税总24号公告轻轻地改变了“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可扣除金额计算。

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附件中,对A105120 《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写着,第10列“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填报第4列与第8列的孰小值-第9列金额。

和86号公告中的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相比,被减数多了一个条件,被减数取本表第4列与第8列孰小值。

第4列是什么?

第4列“本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

那第8列呢?

第8列“按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与计提比例计算的准备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根据按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与计提比例计算的准备金额。

几个意思?就是要想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先作为成本费用损失在会计利润前扣除?金融企业既想面子又想里子的事情,不好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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