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控看送出的充值卡:送出去的不一定是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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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S超市送潜在目标客户「S超市充值卡」,送出去的时候已经内含5000元消费额度;请问:
1、赠送时会计分录怎么处理?
2、消费时会计分录怎么处理?
答 复
赠送时记入销售费用的推广费、消费时确认销售收入、月底结算成本与利润、汇算清缴时调减未消费的充值卡余额。
入推广费的理由
送出去的不一定都是招待费,以超市的开业活动、或周年庆活动送出去的消费卡、充值卡、贵宾卡等性质,属于「推广性质」,以市场学来说:
(1)赠送的消费卡的可以在实际消费时附带其它产品的消费,所以可以看到某些连锁超市会标示某商品不能用XX卡消费的;
(2)5000元消费完毕会有80%的几率留下客户,因为人是习惯的动物,有很大的几率继续成为客户。这是为了「集客力」的营销手段,算是「有针对性的营销活动」,入推广费比较合理。
业外招待是感谢某人为了某事而进行的活动,而送的卡是借用群众的力量帮助厂家广为宣传。也有所谓赠送关系客户,也是利用关系客户的人脉帮忙传播「厂家的名声」出去,让「不知道的群众」无形中被植入广告。当然不排除,关系客户是个人的情况,但相对的,那个人的家人也因此认识了厂家,因此这类的消费卡或充值卡属于推广费,与业务招待费是不一样的性质。
其他类似的情况犹如KTV开业或宣传活动送给他公司领导或关系户,这个时候这些接受的人可能自己使用,也可能会转送给喜欢去KTV的人,这些人消费成习惯,自然而然就成了忠实客户,除非消费的感觉太差。所以,这类的活动也是属于推广费。
企业如何自证属于推广费
如果企业有定期制作这些消费卡的消费记录行为,并分析哪些人群传播出去的效果比较好的报告,那么从内控的角度来说,就是一种营销活动的完整记录。如果只是单纯的赠送,然后稀里糊涂的都没有后续的记录,让税务局相信你是推广费,有点说不过去;就股东来说都可以认定管理者不会管理,最可能的情况就是不等税务局有反应,把这个不称职的人换了。
如果,我说的是如果,如果税务局不同意,硬要将推广费调到业务招待费,在汇算清缴中予以调减费用,企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甚至上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交企业内部控制相应的文件据理力争。
我相信,企业有活动前的文案提出、审核与批准文件,事后有推广费追踪记录与分析报告(包括潜在消费群的分析与推广费的效果分析),绝多数的税务局朋友都会认同属于推广费的。
企业内控上如何设置
因为超市的员工众多且流动率大,不是一人店,所以做系统设置,要简单到让相关人员容易遵循、不易犯错,因此建议厂家做如下设计:
阶段 |
会计记录 |
对应部门 |
对应报表(内控节点) |
进货时 |
借:库存商品 借: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
仓储+质量监督 |
验收报表+验收单+供应商的送货单 |
赠卡时 |
借:销售费用-推广费 贷:其他应付款-XX活动 |
业务部门 |
业务系统的报表 |
销售时(含客户持卡消费) |
借:银行存款 借:其他应付款-XX活动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销项税额 |
营销部门(店长) |
POS机的销售报表(包括活动的消费卡或充值卡的消费记录) |
月底或定期核算时 |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
仓储+财会监督下的盘点 |
仓库的出库报表+仓库的进销存报表 |
利润表 |
主营收入-主营成本-销售费用 |
采用权责制的,应在销售费用调减其他应付款-XX活动的余额,方正确表现经营利润 | |
汇算清缴 |
将其他应付款-XX活动的余额做账外调减销售费用-推广费,因为这部分还没消费,所以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实际发生,调减后就符合 |
税务合规提示
按国家法令规定,赠送出去可以直接消费的「充值卡」、「消费卡」要以偶然所得代扣缴,企业若有推广活动的时候,要留意这项税务风险。(请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如果因为推广时,要对收卡人代扣缴,必定会遭致部分受赠人反对,而导致企业经营上的困难。如果只是价格折扣的就不需要代扣缴个人所得税,从而可以避开这些风险.
所以企业在推广活动时,宜考虑尽量利用折扣、折让方式,可避免税务处理上的麻烦与风险。
结论
1)企业的系统设置要顾及执行者,越是简单、易行的措施,越能正确反应。
2)超市或服务业的会计与从业人员,多少要看一点「市场学」或「市场营销学」的书籍,比较容易正确看待超市的业务。
3)推广活动设计之初就应邀请财务会计人员参与,可以「折扣卡」的形式,避免「消费卡」的税务风险。
2019-6-25 齐至德(DALECHI)因应@麦饼 先生 建议制作于东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