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千万不能犯这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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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本文。
摄影:李杰
自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2019年10月份开通了可以“不抵扣勾选确认”之后,单位的会计就把那些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选择了“不抵扣勾选确认”,共有税款13万,发票金额100万。
这样操作没有问题,可是,他不该把账这么做: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印发),“进项税额”专栏,记录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你都选择了“不抵扣勾选确认”,那发票上面注明的税额,就不是“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了!
而“进项税额转岀”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真是活见鬼了。
这根本就讲不通嘛!难道“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余额就一直在那儿挂着吗?
有朋友告诉我财政部会计司还有个解读文件。
果然,会计司的网站上,2017年2月3日有份《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的文件,其中写道:
根据《规定》第二(一)2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这些内容,不应该是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规定的吗?
看了会计司的这个解读,我更是生气。你们《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对“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内容是怎么规定的?
“待认证进项棁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増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为什么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能先认证(现在是在平台网上勾选确认),直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