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优惠券的悲欢离合

引言

电商已成为我们经济生活中的主流销售渠道,在新零售互联网电商潮流下,优惠券应该还是电商的杀手锏。在新收入准则下对电商优惠券会产生什么样悲欢离合的会计故事?下面让我带大家一起来进入电商优惠券的故事。

一、电商优惠券的种类:

第一种平台优惠券是让电商平台自己负担相关费用。(以下简称平台券)

第二种商户优惠券是让供应商负担相关费用。(以下简称商户券)

二、电商优惠券在新旧收入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假设订单总额为120万元,用户使用了10万元的平台券10万元商户券支付了100万元的现金购买了商品。10万元商户券会由商户负担10万元,100万元的商品都是向商户采购成本价为100万元。发票由电商开具给消费者100万元。不考虑税费因素。

1、旧收入准则:

总额法确认收入:

收到消费者现金收入时

借:现金   100万元

贷:营业收入  100万元

借: 应收账款--供应商A 1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万元

发货时:

借:营业成本  100万元

贷:库存商品    100万元

借:库存商品  100万元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  100万元

总报表收入为110万元 成本为100万元 利润为10万元。

2、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认为供应商与客户是同一家应该按净额确认收入分录如下:

收到消费者现金收入时

借:现金   100万元

贷:营业收入  100万元

借: 应收账款--供应商A 10万元

贷:营业成本             10万元

发货时:

借:营业成本  100万元

贷:库存商品    100万元

借:库存商品  100万元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  100万元

总报表收入为100万元 成本为90万元 利润为10万元。

3、二都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对供应商支付的10万元新收入准则认为是供应商的一种降价行为,实际上商品的采购成本为100万元减去10万元商户券的90万元是商品实际成本。所以报表收入减少了10万元,利润是不变的。

三、新收入如何优化电商优惠券会计处理的建议:

新收入准则下商户券如何能运用总额法确认收入?还需要从商业模式和合同入手。建议途径有二种:其一、商户券向中间商集中采购在商户中间更加一个中间环节。如何不产生额外费用是需要各方努力,特别是业务方想出新的商业模式。其二、商户券让商户直接返现给消费者,消费者支付110万元给平台。商户会产生额外的税费成本如何降低需要进行专业的税务筹划。当然还有其他可以筹划的途径等您一起来尝试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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