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案例】---成交方式的罪与罚
新的一周开始啦,上周五我看大家伙都乐得不行,今天找个案例给大家冷静冷静!
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某关缉违字〔2017〕110号
名称:安某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特公司〉
住所:某某工业园区叨咕路78、80号
法定代表人:不安稳
注册资本:930万美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海关编码:321023456
经营范围:设计、制造汽车盘式制动机总成及其关键零部件,
销售本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
1、2013年4月7日,当事人安某特公司向其国外供货商RZ公司订购P10型夹具2套,单价53500美元,工程技术服务费10000美元;P20型夹具4套,单25900美元,工程技术服务费6000美元,订单号为130407-7573,该订单项下合计226600美元。同年9月5日委托某州嘉某报关公司以快件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工件夹具3套〔760千克),成交方式为CIF,单价为35100美元,申报总价为105300美元,报关单号231420131143285073。
注意了:成交方式为CIF,CIF是啥呀?顺便在此扒拉一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咦,这不是快件么?怎么也用这个贸易术语?那是为什么呢?因为贸易术语通则只是个规则,实际运用的时候啊,那叫一个:各显神通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是指当卖方将货物运至船上或取得已按此送交的货物,即完成交货。当货物已运至船上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发生转移。卖方还必须订立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合同并支付成本和运费。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
简单来说就是这个运费应该是卖方负责的!
当事人分别于同年4月11日和10月29日以TT方式分别向RZ公司支付货款67980美元和84910美元,合计152890美元,该款项中除含有105300美元的货款外,另还含有16000美元的工程技术服务费。由于RZ公司对130407-7573订单项下的剩余货物未发运,于是将余款31590美元退还给安某特公司。
此票货物虽成交方式为CIF,但国际段运保费3289.10美元并不包含在货物总价105300美元之中,该运保费由安某特公司以TT方式另外支付。
坑爹的事情就在这里发生了,CIF成交,但是运费不在总价内,不在总价内有没有问题?可以没问题!只要分列一行运费,或者合计时候列明运费,都没问题是吧?然而,并没有!人家以TT形式另外支付了,另外支付是啥意思?继续看下去
而安某特公司未将其支付国际段运保费及工程技术服务费的有关情况提供给委托的嘉某报关公司,致使发生货物价格申报不实,从而漏缴税款人民币29967.36元。
另外支付的意思是,没报入成交价格,但是却付钱了,简直粗暴的说,就是将运保费未计入成交价格,逃税去了
2、2014年4月25日,当事人安某特公司向囯外供货商,"PZ公司订购了1872个转向节接头,订单编号P00642,订购总价11550.24美元。2014年5月8日,当事人委托嘉某报关公司,以快件空运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872个转向节接头,承运人是LUOBO公司,空运提单号为148774640TW,申报单价为6.17美元,申报总价为11550.24美元,报关单号为231420141144151824。该批货物清关后,当事人收到供货商5刚公司提供的该批货物的国际段运保费发票,发票金额为1395.38美元,供货商PZ司要求当事人支付国际段运保费,于是当事人于同年6月27日将上述运保费通过TT方式汇至PZ公司,还是同年12月22日当事人再次通过TT方式将货款11550.24美元支付给PZ公司。但当事人对另外支付运保费1395.38美元的有关情况并未提供给委托的嘉某报关公司,致使发生货物价格申报不实,从而漏缴税款人民币2466.42元。
一样的味道、一样的配方
?有没有?
该报不报?时候未到?难言之隐?
经海关计核,上述进口货物应缴税款人民币216443.53元,漏繳税款共计人民币32433.78元人民币,货值人民币1064577.58元。
也就才3万多,为了什么哟?!!!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线索移交单及随附资料;当事人关于申报不实的情况说明;当事人关务陈S的查问笔录;对嘉某公司石MM的询问笔录;空运快递提单、与供货商之间往来电子邮件、境外付汇申请书、货款及运保费支付凭证;海关关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行政案件涉案货物价值及涉税情况告知书》;当事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海关注册登记证书等证据为证。
你看看这证据链,关务、报关行、供应商、财务,一个都没跑掉吧,都要被拉过来录笔录的录笔录,哭鼻子的哭鼻子,没结案之前得有多少个不眠之夜啊:会不会被抓起来啊,会不会判啊,判几年啊,有没有可能缓刑啊---辗转反侧难以入眠吧
当事人在进口上述两票货物过程中,未按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成交方式、运保费及货物价格申报不实,从而漏缴税款人民币32433.78元,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囯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并主动提供海关尚未掌握的有关情况并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
这些怎么处罚的,咱就不讨论了,关务发布已经对这个如何处罚如何减轻啥的,说了好多次了,罚的也不重,才一万多块,但是---那些辗转反侧伤神吧?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巿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我觉得也没啥好说的了
必须服是不是?
那么问题来了,这家企业为什么这么做呢?
连发两起,我们不得不怀疑这是故意的是不是?
得,咱还是不怀疑个体,就说说我们行业整体
成交方式一直是企业稽查缉私的罚款痛点
1.关务不知情
企业采购的单证与实际交易不是一套体系,成交合同通常长期签订,订单没有成交方式,全凭采购说,一旦换人,风险就来。
企业采购为了降低采购成本,故意要求供应商提供不符合实际的报关单证。
企业财务整体规划采购成交方式与支付渠道,关务只负责看单报关。
2.关务主谋
嘿嘿,某些同志一时糊涂为了一点绩效,直接改旗易帜---
3.行业习惯
这个行业习惯,也很坑人,通常是报关企业审核单证,一看成交方式cif,问一下关务,运费多少钱啊,关务说不知道啊,反正完税价都在内嘛,你随便报!当然这不是重点
重点是,基本上,关务,报关行都拿不到正式的交易合同,就在你们都认为没问题的时候,合同可能不是这么签署的,运费另计!
最后,你们猜,这位关务同仁是不是故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