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辩证法形成的意义

容提要: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事情本身的过程,是一种演证法,一种有机的—历史的动态逻辑,而赫尔德对黑格尔辩证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深刻的意义。通过黑格尔与赫尔德之间的一种溯源性研究,可以发现赫尔德哲学思想的辩证元素及其对黑格尔辩证法形成的意义,即一种语言的有机体理论、关于历史发展的内在原则和必然性的思想以及民族、宗教与生命的内在统一的思想构成了三个本质的环节。黑格尔的辩证法正是赫尔德的这种有机的历史的思维方式的逐渐发展。

关键词黑格尔;赫尔德;辩证法;

于黑格尔辩证法思想起源的研究,前辈学者们或是追寻以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代哲学家的辩证法对黑格尔辩证法的起源意义,这以伽达默尔的《黑格尔的辩证法》(Hegels Dialektik, 1971)和杜辛的《黑格尔与哲学史》(Hegel und Geschichte der Philosophie, 1983)为代表;或是探讨黑格尔辩证法的起源与基督教之间的关系,即黑格尔辩证法的宗教原型,则以狄尔泰的《青年黑格尔的历史》(Die Jugendgeschichte Hegels, 1907)和阿克斯曼的《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的起源问题》(Zur Frage nach dem Ursprung des dialektischen Denkens bei Hegel,1939)为代表;或是辨析黑格尔的辩证法与康德、费希特和谢林的辩证法之间的渊源和异同,其中以克罗纳的《从康德到黑格尔》(Von Kant bis Hegel,1921—1924)和希林的《黑格尔:他的意愿和著作》(Hegel, sein Wollen und sein Werk,1929)为代表。此外,还有专门以此为题的研究,如马路谢克的《黑格尔辩证法中的批判和绝对方法》(Kritik und Absolute Methode in Hegels Dialektik,1974)和鲍姆的《黑格尔辩证法的起源》(Die Entstehung der Hegelschen Dialektik,1986),他们都系统化地澄清了黑格尔辩证法在思想史上的起源、生成和实质,并且集中探究了怀疑主义、斯宾诺莎主义等等与黑格尔辩证法之间的渊源。大致来说,关于“黑格尔辩证法思想起源”这个主题,就国内学界而言,相比于探讨黑格尔与康德、费希特和谢林等人之间的思想发展脉络,对他与莱辛、赫尔德和荷尔德林等人之间思想渊源的研究则显得寥寥无几。

事实上,以赫尔德(Johann Gottfried Herder,1744—1803)为例,他作为康德和哈曼的学生,是18世纪伟大的思想领袖之一,正如卡岑巴赫在《赫尔德传》中所评述的那样:“他对19和20世纪文学和哲学的影响比比皆是。但是很少有人能解释,为什么在后来的发展中,被阐发,深化,或者甚至是被草率对待和相互混杂的那些思想竟常常是赫尔德的思想。赫尔德的思想财富所发挥的是一种无名的影响。”毫无疑问,诸如歌德、施莱尔马赫、黑格尔、密尔、狄尔泰和尼采等人都曾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赫尔德思想的启发。特别是在历史哲学方面,赫尔德对德国古典哲学产生了突出的影响。

至于赫尔德对黑格尔的影响,虽然黑格尔本人在其著作中甚少提到赫尔德的名字,但考虑到赫尔德在当时德国的影响力,尤其是二者在思想内核上的一种亲缘性,赫尔德对青年黑格尔思想发展的影响是肯定的。对此,里帕尔达、古留加和卢卡奇都曾表达过类似的观点。一个最早的确定性证据就是在1795年1月26日荷尔德林致黑格尔的一封信中,荷尔德林在描述他与赫尔德的见面时,如此说道:“赫尔德也是为人热诚,他抄着手,象是很老于世故的样子,他经常用比喻来讲话,你对此已深有所知了”。由此可见,黑格尔在图宾根时的确曾深入研究过赫尔德的相关著作。更进一步说,如果是基于一种文本思想的比较研究的话,那么对黑格尔思想历程的考察同样可以证明这一点。

同样地,一些黑格尔研究专家也曾论证了赫尔德与黑格尔之间的思想渊源,尽管切入的角度或研究思路各有不同。如狄尔泰在其著作《青年黑格尔》中不仅在讨论青年黑格尔关于基督教的三篇论文之一——“民众宗教”(Die Volksreligion)时就明确指出了赫尔德对黑格尔的影响是无处不在的,而且还论述了黑格尔对于赫尔德的批判,即犹太教并非一种幼稚民众的表现,而是一种长期发展的结果。阿克斯曼在《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的起源问题》中更是明确地阐述了赫尔德对于黑格尔辩证法形成的意义。而泰勒则是在其鸿篇巨著《黑格尔》中花费一个章节的笔墨来论述赫尔德的表现主义理论对黑格尔哲学思想的启示。

因此,本文所涉及的问题是:黑格尔的辩证法到底是什么?赫尔德哲学思想中所蕴含的黑格尔意义上的辩证法元素是什么?以及我们何以能够说赫尔德对黑格尔辩证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别于考察赫尔德的表现主义或历史主义的那种入口,笔者试图通过黑格尔与赫尔德之间的一种溯源性研究,阐明赫尔德的语言的有机体理论、他关于历史发展的内在原则和必然性思想以及民族、宗教与生命的内在统一的思想对黑格尔辩证法形成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表明黑格尔的辩证法作为“科学进展的推动的灵魂”,不能只是被揭示为一种方法,事实上它更是“事情本身的过程”,或者更准确一些,就是事情本身的展开方式,因为“只有通过辩证法原则,科学内容才达到内在联系和必然性”。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限于这一特定的切入点,这里主要考察的是二者之间的同质之处,而非异质之处。

一、辩证法:事情本身的过程

直至今日,我们对黑格尔辩证法的理解仍然存在着争议。事实上,且不说少数专门从事哲学研究的专家学者,似乎只要是对西方哲学传统略知一二的人,都对黑格尔的辩证法耳熟能详,但正如黑格尔本人所说的那样,熟知非真知。如果我们关注一下哲学中关于黑格尔辩证法或者相关讨论的论述,那么我们必须承认,尽管我们习惯上在不断地援引黑格尔的辩证思想或者辩证法,但关于黑格尔的诸多研究依旧尚未能够毫无争议地说明辩证法在黑格尔哲学中到底是个什么东西。从这一令人遗憾的事实中,我们或许可以揣测出:黑格尔辩证法思想的真正内容所涉及的可能是一种系统的哲学基本问题,进一步说,探求黑格尔哲学内核——辩证法的理论原则、功能意义和逻辑构成本身可能也是一项系统化的和哲学史的任务。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无非是黑格尔哲学体系本身的艰深晦涩。的确,黑格尔的哲学体系被认为是西方哲学史上最难的并由此而难以接近的,它犹如一个巨大的堡垒,很难找到一个便捷的入口,即便是找到入口得以进入内部,也仿佛置身于一个拥有无数岔口和陷阱的迷宫。而黑格尔哲学体系之所以难以理解,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他用我们原本熟悉的概念术语来演证一个全新的理论体系,换句话说,传统的概念术语在他那里获得了新的意义。从根本上说,困难是在于我们用传统逻辑手段处理一种新的思维方式——思辨思维,但黑格尔在他的哲学体系中所发展出的这种思辨思维,亦即作为进入思辨思维的概念思维,是我们的常识或知性思维所陌生的,它将常识或知性思维作为自身发展的一个环节包含于自身之中,并最终走向理性,正如黑格尔在《小逻辑》中所说的那样,“在思辨的哲学里,知性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阶段’或环节,但这个环节却是不能老停滞不前进的'阶段’。”

在一种常识的意义上,知性固然可以止步于此。但是,依据黑格尔所说,思维进程在直至绝对知识这个终点之前,不应该在某个位置被阻断,绝对知识的诸环节——诸意识形态会不断地追求自身的真理,知性同样不例外。在知性概念的自我发展中,知性会必然地沿着它自身的道路尽可能地走下去,直到完全地实现它自身的真理,尽管其结果必定是绝望的。诸意识形态的发展进路或者绝对知识的体系之展开,不仅运用概念,而且还在运用的过程中检验概念,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成功地评判每一个概念的发展,而且还可以批判性地审视概念的自我发展的原则,由此也显现为概念自己在自身之中发展的道路。知性突破了自身的界限或尺度,在其终点走向了理性,或者换句话说,从知性思维向思辨思维的转变,必定需要的是理性的暴力。只有理性才能系统地、有机地、肯定地把握世界本身或事情本身的生命,并由此超越了知性,从而发展出一种肯定的哲学。诚然,理性也不会止步于自身,但这是后话了。

这当然并不是在说,知性与理性是截然对立的,事实上,二者并非两条不同的道路,而是同一条路,因为知性是理性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说,一个环节。知性认为变化是事物的特性,而不是事物本身,它总是试图透过现象看本质,知性的世界是恒常的,而现实世界是变化的和暂时的。但是,由于知性的标准和规律总是固定的,不可能永远与世界相符,必然会导致二者的不和,因此标准和规律也必须处于动态发展之中。换句话说,世界本身就是矛盾的,而理性,或者说,辩证-思辨哲学要把握的正是这个本身矛盾着的世界整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二律背反为何不是知性能力的矛盾,而是世界本身的矛盾。时至今日,黑格尔的这种观点或立场已完全无法被多数人所接受,这一方面是因为伴随着自然科学的兴起和深入人心,哲学已不复再拥有当初的地位,另一方面,则更多的是因为黑格尔的这种思辨思维对于知性思维而言是一种难以理解的东西,因为难以理解,所以人们似乎也不再愿意加倍努力去理解它了。

但是,这样一种观点或立场对于正确理解黑格尔哲学体系是绝对必要的。对于黑格尔而言,他的哲学从根本上说无非是尝试思维绝对物,也就是说,在一个体系中对绝对物加以描述,并且把这个体系理解为思维本身的一种发展。有别于笛卡尔或康德,黑格尔并非是要先为哲学找寻到一个确定的基础或开端,然后在此基础上建构起整个哲学,而是说,对意识形态或概念本身的运动的描述构成了其哲学体系的内容。如以知性为例,当它意识到它的对象性思维无法把握事物或无法思考某种东西时,就会出于自身的原因,开始克服自己,而哲学也正是通过诸意识形态在原则上的自我克服开始的。(公众号: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这种克服都是以一个确定的内容开始的,如在《精神现象学》中是始于“感性确定性”,而在《逻辑学》中则是始于“存在”,诸意识形态或概念的自我发展或自我扬弃表面上似乎是一种单纯主观化的运动,但是诸意识形态或概念在自我考察或检验它自己所主张的真理时,总是必然地地伴随着一种现实化的具体克服,即一种客体化的过程,换句话说,诸意识形态或概念本身始终是主体与客体、存在与思维、有限与无限等的一种关系。而诸意识形态或概念本身的自我发展或自我扬弃所构成的序列在到达终点,也就是绝对之前,这个过程会一直继续下去,而这本身也就是绝对或绝对理念或绝对精神的自我展开的进程。

因此,黑格尔的辩证法从来都不是那种“正题—反题—合题”或“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三段论,即使它在一种外在的表现中呈现出如此的模式或类型,也不是某种外在意义上的方法论,更不是什么可随意拿来就用的研究方法。黑格尔的辩证法自始至终都是事情本身的过程,一方面,这是一条自由之路,因为它是事情本身的自我展开,而不是由什么其它的东西所决定的;另一方面,这也是一条必然之路,因为它是由事情本身的自我展开所规定的,具有一种内在的结构、动力和必然性。正因为如此,黑格尔的辩证法才呈现出演示和证明的双重特征,是一种演证法,一种有机的—历史的动态逻辑。

这恰恰是黑格尔哲学本身为什么必须呈现为“有机的体系”的最重要的根据之一,即必须呈现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在这个有机的整体中,每一个部分都与其它的部分关联在一起,因此,绝对只能被描述为一个有机的体系,并且这个体系包含概念本身的具体发展于自身之中。

这也是黑格尔哲学本身为什么必须呈现为“动态的历史”的最重要的根据之一,即“辩证法”其实就是一个隐喻,一个关于人类精神的成长和发展的隐喻,辩证法既是人类精神的发展史本身,也是概念的自我发展史本身,甚至是自然的发展史本身。因为忘记了这一点,在今天对自然的说明和解释几近完美地被自然科学接管了的背景下,导致了黑格尔哲学中最难把握的自然哲学被视为一种无稽之谈,而非黑格尔哲学精神或理念的一种内在表达。

也正是在这个层面上,我们可以发现黑格尔的辩证法在多大程度上受益于赫尔德的哲学思想,即一种语言的有机体理论、关于历史发展的内在原则和必然性的思想以及民族、宗教与生命的内在统一的思想对黑格尔辩证法形成的意义。

二、语言的有机体理论

一个基本的判断是,赫尔德的一种有机的思维方式对于黑格尔辩证法形成具有巨大的意义,这也是首先要被阐明的。因此,我们最初需要考察的是赫尔德的语言理论,这也是他最原创的和最自成一体的研究成果,并且也有证据表明黑格尔早期关于知性的思考受到了它的直接影响,如他在《一种主观精神哲学的素材》(Materialien zu einer Philosophie des subjektiven Geistes,1793—1794)一文中就应用了赫尔德的这一成果。通过对赫尔德语言理论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赫尔德的这种有机的思维方式是如何成为一种辩证的思维方式,并最终被黑格尔发展为辩证法的。

当然,同样需要预先指出的是,尽管赫尔德的整个哲学思想本身对本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其本身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问题。不过,我们的任务并不是要展示这一思路的基本错误,如赫尔德语言理论中的“沉思(Besonnenheit)”概念就呈现出杂糅的特征,而是要强调赫尔德的相关理论或思想在思维方式上所展现出来的辩证元素:

首先,在《论语言的起源》(Abhandlung über den Ursprung der Sprache, 1772)这篇充满论战性的论文中,赫尔德把语言的起源归结为一种纯粹的精神因素,认为语言产生于“沉思(悟性)”。在赫尔德看来,“沉思(悟性)”直接把具体的东西与普遍的东西联系在一起,诸如“感性(Sinnlichkeit)”和“本能(Instinkt)”、“幻想(Phantasie)”和“理性(Vernunft)”,它作为这种“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灵魂(die ganze unabgeteilte Seele)”发挥着作用,它是一种统一的力量,在这一力量中,一切对立都相互抵消了。这意味着,语言的起源或根据是一种原初的统一,词汇之间的对立指向的并非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现实或两个彼此隔绝的层面,这种对立只不过是人为的一种对立,说得更准确些,是一种伪造的分裂,这种分裂或分离的意义在于,它呈现出来的正是思维着的人类获得的一种现象学的事情本身的多样性。而在黑格尔那里,语言问题不是一个经验或心理问题,而是一个哲学问题,这种基于一种统一的对立的处理方法其实就是一种辩证的方法,即通过语言所表达的东西,无非是概念与直观、灵魂与身体以及主体性与客体性的同一。

其次,赫尔德对语言与思维之间的有机发展关系作出了界定,而这种界定是通过阐述语言与理性之间的关系揭示出来的。一方面,就语言、思维和作为对象的事情本身三者之间的关系来说,语言和思维都是对事情本身或存在本身的把握,虽不具有相同的普遍意义,但具有相同的表达形态,二者是内在地一致的,是一种系统内部的统一,都被把握为一个作为唯一整体的人类精神的内在环节,因此,被说出的话与被思维物之间并非是彼此设定的,而是形成一种在自身中分裂着的统一。

另一方面,语言是思维的表达条件,思维是语言的存在意义,二者是彼此推动,共同发展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语言与思维之间也呈现出一种处于对立中的动态统一,并且二者之间的不一致构成了彼此发展的动力。当然,这种表述仍应该在这样一种结构——语言或思维本身不断从自身分裂出异己的东西,对自身不断地否定,同时也使自身更丰富,是自身潜在性的展开和完满——中被把握。赫尔德的这种在思维运动中把握和实现语言的思想,尤其是他对理性的界定在很大程度上也都被黑格尔以辩证法的名义接收了。

再次,赫尔德还发现,人类精神的发展方式已经充分表明人类精神本身的统一性和人类组织(Gewebe)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一个整体(Ganzes),也是一个体系(System),并且作为“节点”的个人的发展与作为“链条”的人类的发展之间存在着的那种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关系,以及“语言的全部构造方式正是人类精神的发展方式,正是人类发现的历史”。在这里,赫尔德赋予人类精神发展以一种有机的结构,在某种程度上就已经形成了一种有机发展的历史观。同样地,赫尔德也认为语言也是一个有机发展的东西,它本身就包含了一种世界观,展现的正是一个人类文化的有机发展统一体。

对赫尔德来说,语言和思维以及人类精神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同构性,都可以被把握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或体系:一方面,伴随着人类自身的发展,语言和思维(理性)以及人类精神是处于永不停息的动态发展过程之中的;另一方面,它们本身及其发展作为一种体系内部的组织或序列,形成了一个富有生命力的网络式和链条式的整体,并且这个整体在赫尔德那里成为了一种支配性的东西。而黑格尔的辩证法的发展无非是从赫尔德的有机思维方式向辩证思维方式的逐渐转变,后者后来在同时代最重要的哲学家的影响下,扩展为一种普遍的方法。

(公众号: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因此,当赫尔德说“一粒种子里面,不正包含着整棵大树么?”时,实际上是把人类的精神生活理解为一种生长过程,而我们立即就可以由此联想到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的序言中给出的那个关于植物的有机生物学的著名隐喻。在这个隐喻中,黑格尔以类似的方式用种子的成长来类比真理的自我发展,来指明真理的自我发展是过程和结果的有机统一,以及真理的有机整体生命是由其诸环节之间的必要性构成的。也就是说,在一种生物的生命有机体之中,将所有特殊的部分统一于一种完整的总体性之中。

对于黑格尔而言,这种生物学的比喻并非某种原则性的基础,而是暗示了一种开端,准确地说,一种哲学的开端,并且这个开端本身就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既然真理的产生或展开是一个动态过程,那么一种静止的思维是无法把握作为过程的真理的,而是应该如事情本身那样以相同的方式展开自身,亦即思维本身也应该投身于发展的洪流之中并展开自身,并且这种展开是由思维本身完成的,说得更为准确些,是与思维同时发生的。更进一步说,种子的生长、生命的丰满、人类的成长和历史的发展无非是种子、生命、人类或历史产生其自身、发展其自身并返回于其自身的进程。这也就是赫尔德所说的,“生命即运动”,生命就是“内在之力的作为”。

三、历史发展的内在原则和必然性

赫尔德的这种有机体思想同样渗透到了他的历史哲学之中,黑格尔在《哲学史讲演录》的导言中就曾充分肯定了这一点。尽管在当时的德国,历史哲学往往是与莱辛这个名字联系在一起的,但是赫尔德在社会历史主义的发展方面迈出了极为重要的一步。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关于“哲学的历史”的论述和对“历史的地理基础”的强调就已经充分说明赫尔德对他的影响了。就赫尔德这种动态发展的历史主义思想而言,它对黑格尔辩证法形成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关于历史发展的内在原则。赫尔德虽然在《关于人类形成的又一种历史哲学》(1774)中表现出人类起源的神学思想,如他关于人类在历史进展中只是“一个更伟大的神的计划”或“命运的目的和工具(Zweck und Werkzeug des Schicksals)”的表述在某种程度上就是黑格尔的“理性的狡狯”的雏形,但是他同时也揭示了人类社会发生变化的规律性和前进性,尤其是指出了人类活动与其结果之间的辩证关系。

实际上,赫尔德本人对此似乎呈现出一种举棋不定的矛盾心理:一方面,他似乎认为人类只是某种工具,不会对人类精神的发展产生多大的影响,并且他虽然强调历史过程的前进性质,但对于历史发展本身,持有的并非是那种单线的分阶段的公式化的“向善”进展的历史乐观主义,而是将历史发展视为有机体生命本身的丰富和发展,一个“永恒之花园”,并有着内在的矛盾性,就这点而言,黑格尔同样认为精神或历史是一个充满内在断裂的异质性过程,说得更为准确些,历史或人类精神是通过克服人活动的产物来发展的,这也是黑格尔为什么说精神是在与自己的斗争中发展或反对自己的过程的原因。另一方面,赫尔德又不止一次地强调了人类活动本身对于人类精神发展或人类历史发展的重要意义。

在此基础上,赫尔德致力于揭示人类历史发展的两个内在原则:第一个原则是,虽然历史或人类精神本身作为“传统”或“效用之链”规定了人类的成长,即作为哲学、宗教和文学的人类活动是人类历史的产物和他们民族文化的特征形式,但历史的发展或人类精神的生长也依赖于人类活动及其结果本身。第二个原则是,人类作为同一个物种,构成一个整体,但是,每一个人、民族、国家或时代也都自成一体,即为了整体的“一个未定的一(ein unbestimmtes Eins)”,而整体的真正统一正是在这种变化着的具有独特性的作为部分的个体的差异中不断生成的,并构成一条成长和变化的“有机力”之链,而“黑格尔的体系本身也是一个辩证的结构,充满着内在的张力,每一种观点只有与它对立的观点结合在一起考虑,才能真正被把握。每一个观点本身也包含着自身异化和否定的因素”。

二是,关于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在赫尔德和黑格尔那里,人类历史都是有意义的和有内在关联的事件的序列或链条,并且在其深处隐含着它自身的逻辑或必然性。赫尔德援引了一个非常简洁的例子来展示历史发展的必然序列:“儿童对裹尿布的婴儿感到厌恶,少年讨厌男孩的学校监狱(Schulkerker),这三个都属于对方,并且一个接一个地……他们的仇恨刚好指明了这种阶梯的台阶、进展和发展”。由此可见,正如以赛亚·柏林所说的那样,“赫尔德的著作所展现的一切内容都编织在一幅无边界、多样化、极其丰富的全景图中。诚然,差异中的统一的观念,甚至是统一中的差异观念,即一和多之间的紧张关系,乃是他的中心思想。”赫尔德不但强调历史发展的不同环节的统一性,而且还强调这些环节之间的差异性,并在这种矛盾中建立起了这种连续性,而这种诸对立或差异性的有机关联的统一的建立至少暗示了一种黑格尔意义上的辩证运动。

如果说黑格尔把这种历史的形成物从基因上理解为一种内在的必然性的产物的话,那么他是重新又在赫尔德的意义上来加以处理的,并且这种意义是通过时代、氛围、民族性以及其它历史条件来加以阐明的,也就是说,即使是最自由的人也必须融入人类精神和历史之中,这是赫尔德对历史理性的信任。黑格尔也同样对历史理性感兴趣,这种兴趣在《历史哲学》一书中已经被明确展示了:黑格尔认为历史既是“一个理性的过程”,也是“一个充满矛盾斗争的过程”,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人类精神“将历史的一切阶段和因素包含在自身之中”,人类历史不仅“是精神自我完成的历史,也是精神自我否定的历史,世界精神正是通过所谓'世界历史民族’创造一种生活样式来实现它各个阶段目的的”,历史的结果或“目标就是精神的充分发展和充分的自我意识”。

正因为如此,将人类历史与作为有机整体的“内在活力之体系”相提并论才会受到黑格尔的青睐,并且这种发展的方法在历史过程中将是代替神圣力量的一种内在思考,而黑格尔的辩证法展开的内在原则和必然性无非是这种历史发展的内在原则和必然性的一种变形。

四、民族、宗教与生命的内在统一

如果我们继续追寻赫尔德对黑格尔辩证法的影响,那么可以在青年黑格尔关于宗教的著述中获得更为清晰的线索,一个直接的证据是黑格尔在《每一个民族……》中对赫尔德著作的提及。事实上,黑格尔辩证法的产生是与他关于宗教与历史的深入思考分不开的,这源自于黑格尔想要把握的那个“绝对”或“事情本身”。

首先,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一方面,赫尔德在历史中看到了神圣生命的雏形,并且这个神圣生命已经在各个民族中得到详细说明了;另一方面,赫尔德实际上也证明了各个民族是历史的产物,由此把神本身限制于诸民族之中。因此,在赫尔德那里,历史、民族与生命从一种原初的统一中分离出来并设置了一种彼此差异着的多样性,进而在整体和主体上获得了一种对立着的统一。(公众号: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在赫尔德的民族精神(Volksgeist)那里,这个对黑格尔而言最为重要的观点——“实践的民族整体的生命性”(praktischer Lebendigkeit des Volksganzen)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而黑格尔则在赫尔德的这种世界的生命性发展思想的基础上,将赫尔德的那种“神在自然中的进程(Gang)”转变为绝对精神的自我发展,即绝对精神的辩证展开,这也是黑格尔哲学最重要的主题。

其次,依据赫尔德的说法,每一种宗教都必须是民族的。黑格尔与赫尔德始终在希腊人那里看到这样一种民族,这个民族体现了一种民族的共同生活的原型。在希腊人那里,黑格尔赞扬了这种个人与整体的自我理解的关系,认识到这种人类、自然和神的完全统一,作为他们的宗教的典范,符合他们的“幻想”,也就是说,符合民族的本质,并将其与生命的根源联系起来,由此获得了一种生命的有机整体性。

而在犹太人那里,黑格尔特别地以赫尔德的思维方式的精神来描述犹太教的特征:一方面,亚伯拉罕是犹太人脱离整个生活的深刻象征,没有自由地和自愿地融入民族、生活空间和社会的有机体,而是似乎把自己分离了出去,“把整个世界都看成他的对立面”;另一方面,犹太人只是他们神的仆人,神对他们是陌生的,神不是生命的主体,因此,一种生命的有机整体性在这种主体与客体的固定分离中丧失了。

但是,在耶稣那里,终于实现了从犹太人的永恒分离到理想统一的哥白尼式转向。当犹太人的上帝对生命怀有敌意并且严格地遵循法律时,耶稣重新恢复了上帝权力的总体性中的生命。黑格尔在宗教越来越多的权威性中,在正统的国家宗教中,并且也在犹太信仰的合法性中,看到了一种原初的创造性的生命的僵化,而黑格尔想要的却是有生命的宗教,即希腊人曾经拥有的东西。正是借助于赫尔德,精神在黑格尔那里成为了活生生的生命。

由此可见,在赫尔德和黑格尔那里,生命的概念与精神的概念有着最密切的关系。依据赫尔德和黑格尔的说法,所有生命都是先行地和形而上学地统一的,“作为现实事物它是流射出来的,是无限分割的一部分”,“但同时在部分里或者在无限分割着的东西里存在着生命”。亚伯拉罕违背了生命的总体性,因为他已经断开了这种历史形成的联系。但是,个人必须整体地生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个人与时代精神(Zeitgeist)的和解。耶稣正是通过克服这种分离,让被撕裂的生命重新一体化并且整体性地思考,因为“只有精神能理解精神,并包括精神在自身内”。在这里,黑格尔毫无疑问是继承了赫尔德的一种民族、宗教与生命的内在统一的思想。赫尔德以一种纯粹的历史的态度弥合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鸿沟,而在黑格尔那里,为了把握“绝对”或“事情本身”而确立一种绝对的统一,即“主体—客体—同一性”(Subjekt-Objekt-Identität)则是构建其哲学体系的基点。

五、结语

由此可见,黑格尔的辩证法作为事情本身的过程,即事情本身的展开方式,是一种有机的历史的演证法。那么,赫尔德对于黑格尔辩证法的形成有着何种意义,或者换句话说,黑格尔从赫尔德那里能够接受什么样的辩证法元素呢?一个明显的答案是,黑格尔的辩证法正是赫尔德的这种有机的历史的思维方式的逐渐发展,在此之中,赫尔德的那种语言的有机体理论、关于历史发展的内在原则和必然性的思想以及民族、宗教与生命的内在统一的思想,构成了三个本质的环节。尽管赫尔德本人并未提出辩证法这一概念,但他的这种有机的历史的思维方式却被黑格尔以辩证法的名义接受了。

当然,赫尔德思想中的这些辩证元素只是或隐或现地散见于他的那种诗性语言之中,这大抵是由于他既是哲学家又是诗人的双重身份。事实上,无论是赫尔德的语言理论,还是历史哲学等等,其中都交织着整体主义和历史主义的思想,而贯穿始终的则是一种有机的历史的思维方式。但是,对于这种有机的历史的思维方式,赫尔德所表现出来的似乎更多是一种直觉,而非一种自觉。

至少在如下几个方面,黑格尔与赫尔德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其一,赫尔德虽然原创性地指明了语言起源的精神因素——沉思,但却未厘清这一概念的内涵,即没有澄清沉思之中感性、知性和理性三种元素之间的内在关联,由此呈现出一种杂糅不清的特征,而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则明确阐明了“感性—知性—理性”的内在发展序列;

其二,赫尔德对自然和历史的进程的思考始终渗透着泛神论的元素,即认为世界进程统一于神,而非如黑格尔那样将世界进程表述为作为主体和客体之同一的绝对精神的自我展开;

其三,用黑格尔的眼光来看,赫尔德的整个哲学,作为一个整体,还不是真正的科学,因为它并没有按照辩证法的原则呈现为事情本身的过程,即赫尔德的哲学未能将其思想的各个部分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加以把握并形成体系,或展现为一种内在有机统一的体系化结构,这是赫尔德哲学的最大不足。一言以蔽之,赫尔德仅仅是表达出这个愿望,却未能实现这一愿望,也就是说,他还只是处于半途之中。

而在黑格尔那里,若以《逻辑学》为例,逻辑本身将展现为概念的自我发展运动,即思维对自身规定以及对象的现实之把握所需要的各式各样的范畴,在思维从一个范畴到另一个范畴的内在进程中,一环扣一环地被推导出。那些众所周知的普遍规定,通过一种内在的有机的统一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以辩证法的这种展开方式被重新规定,也就是说,《逻辑学》并非预先设定任何被给定的步骤方法,而是伴随着范畴本身向另一个范畴的发展来自我规定其方法。并且,这种发展还被黑格尔描述为概念本身的一种内在的有机发展,以至于向那种总是“更高的”范畴的过渡,作为发展,显现于概念的自我规定之中。(公众号: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可见,《逻辑学》的方法,即辩证法,本质上就是概念本身的逻辑。若以他的整个哲学体系为例,则展现为绝对或绝对精神或绝对理念的自我发展运动,在绝对精神从逻辑学到自然哲学再到精神哲学的生成中,逐渐地成长起来。这两种自我发展运动其实是一个东西,都是事情本身的展开,亦即辩证法本身。

总之,辩证法所依据的既非传统的归纳逻辑或演绎逻辑的法则,也非康德的先验逻辑的法则,它不是预设的展开,而是事情本身的内在发展,是思维的自我规定。因此,我们必须放弃关于思维法则的独断主义,必须把我们自己交给事情本身或思维本身的展开,无论它把我们带往何处。换句话说,不是我们掌控事情或思维选择的道路,而是说,范畴发展的进程是与思辨思维的一个内在的自我规定的理念相协调一致的。按照黑格尔哲学的逻辑或辩证原则,在从一个范畴到另一个范畴的发展过程中,每个范畴本身的规定导致了内在的否定,通过这个过程,每个范畴的规定注意到了它自身的不足,并由此过渡到这个范畴的否定面,从而发展为一个更为复杂的新范畴。可以说,引导概念自身向前发展的,恰恰就是上述的那个否定的东西,这个否定的东西不仅是概念自身所具有的,而且也正是它构成了真正辩证的东西。因此辩证法,作为这种逻辑或原则,才被称为“一切真正科学认识的灵魂”,而不是某种外在的工具或方法。

与此同时,辩证法作为这种自我发展或自我规定,也是一种自我批判或自我否定,在到达其终点之前会一直延续下去,而完满性的尺度就是事情本身或思想本身。更进一步地说,辩证法的原则是:从那些不完满的范畴规定——基于它们的抽象性和普遍性,它们的内容是未确定的——向着更确定的和更完满的范畴前进,并且事情本身或自我规定的思维本身,自己设定真理的标准,最终在最高的范畴,即绝对或绝对精神或绝对理念那里,达到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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